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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抗诉申请书的格式范文6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场人接触到申请书的场合越来越常见了,上班族懂得申请书在制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肯定要当心的点吗。以下是我细心为您举荐的行政抗诉申请书的格式范文6篇,供大家参考。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马某。 申请恳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 本案基本状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便利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
2、营部)也曾托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23年起至2023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23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23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23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
3、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担当,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担当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假如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担当;假如拿出依据,由孙担当”。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供应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23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23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23)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恳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
4、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法院认定2023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得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依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
5、获得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供应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担当。 而现一二审判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支配正确的举证责任安排,仅从常规角度动身,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审判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得的证据表明: 2023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干脆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
6、付款入帐,而2023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 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法院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劝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订正。详细理由如下: 依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当是:202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供应了2023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
7、支付15万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23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明显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其次,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晰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明显难以自圆其说。 但缺憾的是,一二审法院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23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法院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托
8、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及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见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供应202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供应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供应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依据
9、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须要供应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供应的2023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供应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供应的2023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供应的2023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精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殊提出的是: A、 依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 B、 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样,李某作为完全行为实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相识?由此可见
10、,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诞生,xxx人,农夫,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夫,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恳求: 恳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领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
11、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运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峻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当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峻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开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挡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12、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假如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实行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实行的防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假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担当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供应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
13、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全部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假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不能举证,将担当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供应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见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供应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 协议书及土地运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供应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实行的挖渠属于防卫行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理由是: 在
14、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而且实行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意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运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干脆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
15、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夫,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恳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
16、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确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恳求事项如下: 一、恳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恳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恳求。 事实和理由: xxxxx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
17、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订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其次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确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恳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刘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4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马上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马上的宗旨是: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恳求全部人包括一审法
18、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其次、看其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详细情形:依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胆怯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颈项,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需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遇比死亡还苦痛的熬煎,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被判死刑马上执行,和
19、刑法不被判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确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状况下无法抵赖的状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苦痛,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肯定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劝慰在天之灵,以劝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需判处其死刑马上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
20、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托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惩罚XX的确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
21、定职责事实清晰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供应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全部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供应“证据”违法。 被告所供应“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得,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托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当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
22、,可以准确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 3、被告没有向法庭供应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供应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供应非诉讼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供应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推断明显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晰。 1)违法违规律师XX供应无法履行“非诉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
23、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有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有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有意隐匿申请人供应的重要原始证据。 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托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托付后,有意损害托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赐予惩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本方法赐予相应的惩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供应证据
24、不符,所供应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尽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供应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方法供应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依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供应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看法。原审法院应依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
25、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
26、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晰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特别清晰。 此呈 VV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抗诉申请书6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诞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恳求:恳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
27、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