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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上海市房屋租赁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
2、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
3、。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
4、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
5、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预租)的(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幢)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房屋类型为,结构为。该房屋
6、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 (二)、 (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
7、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币)元。出租月
8、租金总计为(币)元。(大写:万千百十元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 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_(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起责任。本合同自_(签字/登记备案)生效。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以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
9、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甲、以双方在签署本和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甲、以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下列两种方式由甲、以双方共同任选一种):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份。其中:甲、以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一份,以及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一、预租有关事宜 1-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
10、收取_(币)元(折合人民币_元)预收款。预收款的使用有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2甲方预租的商品房必须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方可交付; 1-3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_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1-4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1-5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为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前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4、_; 1-6在预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盖房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盖房屋的承租权。 上海市房屋租赁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样本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