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试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合理化设计】六大非银行金融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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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试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合理化设计】六大非银行金融机构 【摘要】建立在盎格鲁撒克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机构破产实践,无法成为我国当前设计破产法的阅历来源。惟有植根于社会主义宪法框架内的产权支配上,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价值推断上,才能作为破产法合理化设计的内在规定性。如何建立外部性与内部化间、激励与规制间的平衡态势,将是考验破产法合理性的重要体现。【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机构;破产法;合理化正如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一般会滞后于对应的社会实践一样,处于后危机时代的当下如何看待金融机构破产法的设计,则成为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人士须要关注的问题。产生于2023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其以雷曼

2、兄弟银行的倒闭为发端,并快速在金融系统中挑起了破产与反破产的经济与法律实践争辩。对此笔者认为,建立在盎格鲁撒克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机构破产实践,无法成为我国当前设计破产法的阅历来源。其理由便在于,惟有植根于社会主义宪法框架内的产权支配上,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价值推断上,才能作为破产法合理化设计的内在规定。鉴于以上所述,本文首先对破产结果后果进行价值推断;在此基础上,提炼出破产法的设计原则。最终,在原则导向下进行合理化设计途径的构建。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对破产后果的价值推断实践表明,金融危机一来我国金融机构并为出现类似于美国那样的悲剧。其根本缘由则在于,我国政府历来对金融机构的对外开放

3、度持审慎看法。并且,在国际经济沟通中,也严格执行着规制资本项目往来的措施。这就意味着,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必定在更大层面取决于内生动因。以下,将从两个方面进行价值推断:(一)负外部性的消退建立在内因基础上的破产后果,自然与其在风险的防范效果间产生关联。众所周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实施资产类业务时将面临信息缺损的风险,并经由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两种影响因素而出现破产可能。此时的后果,将有助于消减其将来对于投资者带来的更大不利影响(外部性);但仍在本金的偿还上存在诸多麻烦(内部化)。(二)资本稀释的绽开在股权明晰且资本市场健全的前提下,已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在拍卖偿还债务后,将面临着资产重

4、组的问题。金融危机时期,美国政府是以国有化的形式解决了这一问题。明显,这一实践阅历并不能构成我国破产法设计的有效依据。因此,随着原有金融机构资本被不断稀释的同时,还应建立激励与规制平衡的制度支配来推动资产重组的绽开。以上两个方面也是笔者特殊关注的方面,如何建立外部性与内部化间、激励与规制间的平衡态势,将是考验破产法合理性的重要体现。二、价值推断下的破产法设计原则结合以上金融机构破产实践中所呈现出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一)宏观方面的原则宏观方面的原则须从国家层面来考察,并应与国家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方式等诸多要件联系起来。首先,破产法的制度设计应起到事前约束、规

5、劝的功能,从而使金融机构能在业务开展中面对着稳定的制度压力。同时,在接着维持现有金融监管的基础上,还应规范破产申请、审核、裁决等一系列行为。在价值取向上,则应寻求外部性与内部化之间的平衡点。(二)中观方面的原则随着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的不断推动,区域经济层面也存在着大量的地方股份制银行。从产权归属来看,其主要受各级地方政府全部,并受上级金融机构的监管。而且,温州民间金融试点的开展也预示着,将来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可能成为事实。面对以上状况破产法的设计原则还体现在,应与现行的拍卖、融资等法律、法规相连接。从而,降低经济发展中波动性。(三)微观方面的原则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定面临着剧烈的逐利性使

6、然。这一本质特征并不会因为破产法的何种设计而变更,变更的只有通过破产法制度约束机制来引导他们的行为偏好。为此,破产法应依据金融机构的类别和地区发展状况,来赐予适应性说明。三、原则导向下的合理化设计途径建立在以上三项原则基础上,以下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立法体例的选择立法体例的选择意味着,是套用已有的法律支配,还是依据金融机构的特别性来单独立法。关于这一点,目前仍存在着争议。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中有这样的司法说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法”。从中可以解读为,可在肯定的法律框架类独立制定破产法。对此笔者

7、认为,独立制定破产法将能充分考虑到金融系统的内在关联性问题。(二)名称与调整对象的界定从国外的阅历来看,各国对金融机构破产尤其注意重组与破产的结合运用。实践表明,针对金融机构的破产裁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引起社会恐慌,并由此造成挤兑现象。与此同时,还将在社会舆论的导向下影响到其它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增加破产法的敏捷性与适应性,可以考虑引入行政惩戒来对微观事务进行规制,而用一部条例来涵盖全部金融机构的破产行为。(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破产制度设计得再为完备,假如没有配套制度的保障,依旧是独木难支,无法充分发挥作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价值功能。因此,构建我国金融破产制度,必需重视配套制度的同步建立。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文章主题的探讨。四、小结只有植根于社会主义宪法框架内的产权支配上,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价值推断上,才能作为破产法合理化设计的内在规定性。参考文献1邓启峰.浅析美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J. 管理视察,2023(36) .2吴军梅.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探讨J. 福建金融,2023(3).作者简介:黄宏,男,(1966.3-),讲师,探讨方向:宪法,行政法(作者单位:武汉市广播电视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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