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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概念一、概念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就其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国际社会通常称之为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保险事务,为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在企业和
2、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由企业或单位与职工视企业经营状况,通过民主协商,自主确定是否参保,自行选择经办机构。它是一种企业行为,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公民和劳动者均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2、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强制性强制性互济性互济性普遍性普遍性强制性强制性,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得失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互济性互济性,由国家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大数法则”原则,在全社
3、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与互济普遍性普遍性,老年是人生的必经阶段,是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养老的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重视和解决好的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上凡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的。3、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力
4、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保障原则保障原则,养老保险不同于救济,而是对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予以切实保障。它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反映在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上,体现低收入人群养老金替代率较高,高收入人群养老金替代率较低。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原则(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如果保障水平过低,则无法发挥保障功能;如果保障水平超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则会在客观上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并诱发提前退休的内在冲动,浪费有效的劳动力资源,不仅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会危
5、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它要求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又要体现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以达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的目的。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它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后,才能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而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与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存在某种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我国预计将试点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2011年02月17日京华时报)全国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已达5万多名,辞退4778名。国家公务员局
6、网站昨天透露,我国要对公务员法今后10年的配套法规建设作出规划,如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管理服务社会化原则管理服务社会化原则,它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并进行监管,但不直接经办养老保险事务,而是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委托或设立一个社会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和基金;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依托社区开展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原则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原则,在社会消费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可能相对下降。因此,有必要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提高,以分享社会经济发
7、展的成果。二、现行制度的基本框架二、现行制度的基本框架1、覆盖范围:城镇所有企业、个体经济城镇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建立覆盖所有城镇劳动者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同时,城镇居民、农业劳动者也要建立有别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2、制度模式:“统账结合模式统账结合模式”(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其基本精神就是建立一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新的运行机制。3、基金筹集与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即: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部分部分积累模式
8、积累模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负担。基金征集方式: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二是税务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4、享受条件:一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二是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是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5、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7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
9、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政策政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结算。1、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10、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
11、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
12、关系处理的相关政策如下: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个月。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
13、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五、职工退休待遇政策五、职工退休待遇政策(一)职工退休条件(一)职工退休条件1、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4、国发1978104号)规定:(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达一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满此年龄的,办理退职手续。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规定:一是一是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男55周岁,女45周岁)。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15、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退休(男50周岁,女40周岁);二是二是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重点解释:(1)职工出生年月的确认:)职工出生年月的确认:根据安徽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皖劳办字1999109号)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对职工出生时间的
16、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对此,集团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职工退休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淮矿社保20051号),对职工出生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时间的认定做了重申。(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
17、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与条文解读)(3)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工龄的规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工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劳社秘2000366号)的规定:“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退休后,在实行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注释:注释:在计
18、算连续工龄时,从事井下、高温工作一年按一年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一年按一年六个月计算。)(4)退休条件发生变化之处:)退休条件发生变化之处:一是将职工工作年限改为缴费年限,并且将缴费年限规定为满15年,同时提高了退职的基本条件(取消了参保人员累计缴费不满15年,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退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规定,改按月领取变成为一次性支付。);二是由于国家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伤残补助金制度,不再作退休安置。(二)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
19、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其中: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公式: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
20、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劳模4%或2%);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计算:第一步:按全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除以对应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得出你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第二步:将你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相加之和除以你的实际缴费年限,得出你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第三步:将你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你退休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你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因病退职人员年龄不满40周岁的,
21、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视同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4、调节金: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发给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发给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发给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发给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人员,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200230号文规定计
22、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是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使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调整范围:一般截止至上年度末已经离退休的人员;调整幅度:一般为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并要坚持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低的群体倾斜的原则。(四)集团公司企业列支项目(四)集团公司企业列支项目1、根据淮北
23、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1999年以后退休的职工养老待遇实行补差的通知(淮矿劳2003525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1999年以后参加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全民企业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退休的全民职工,养老金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老办法计发的退休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没差不补),另外发放交通费和电贴。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工资基数,一律以1997年底本人标准工资和行业平均工资为准。2、根据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放离退休等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淮矿劳2005282号)的规定,参照企业为在册职工划入个人帐户的年金补贴标准,按季进行发放生活补贴费。六、遗属抚恤人员享受待遇政
24、策六、遗属抚恤人员享受待遇政策(一)丧葬费(一)丧葬费1、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劳社秘200253号)规定,因病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的标准为2000元,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行业工伤退休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字20057号)规定,因工因工死亡死亡的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重点解释:(1)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336号)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支
25、付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低于按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部分,退休人员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破产或不存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火丧地区擅自土丧的,丧葬补助费不再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仍按规定发给。(劳社秘2007299号)(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1、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工人,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
26、0614号)规定,一次性抚恤费的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从2004年10月起执行。注释:基本工资,离休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本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2、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含工伤死亡)、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含工伤死亡)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复函(劳社秘200552号)的规定,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
27、金)为8个月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基数或基本养老金。(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1、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劳社字200383号)的规定,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
28、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祖父母、父母,如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另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
29、能力的。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1)因病或非因工类型,)因病或非因工类型,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
30、直系亲属抚恤条件的父母、配偶,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离退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38号)规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工作遗属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因工类型,)因工类型,按工亡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配偶的按40%,其他亲属按30%,孤寡老人
31、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其中:死亡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其生前基本养老金中的前四项之和为基数(劳社秘2006128号),按规定比例计发。按上述办法核定的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本人生前的离退休金,但人均抚恤金不低于死者生前基层单位所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注释:注释: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336号)规定,工亡遗属抚恤金,退休人员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破产或不存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集团公司企业列支项目)集团公司企业列支项目根据
32、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省劳社秘2004193号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淮矿劳2004406号)规定,年满18周岁的在校生(在校生指国家统招的正规大中专院校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技校生),由各单位按月支付生活困难救济费,月标准每人每月180元(5月起调到240元)。但每户执行的抚恤金和生活困难救济费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根据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放离退休等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淮矿劳2005282号)的规定,参照企业为在册职工划入个人帐户的年金补贴标准,按户按季进行发放生活补贴费。3、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七、存在问题七、存在问题(一)因病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待遇调整机制不完善、不建全,造成其待遇低,生活困难,是上访、信访处理的焦点和难点;(二)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太复杂,职工了解掌握很困难;(三)因病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手续,需由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足15年方可办退;(四)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待遇相差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