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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A 12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 22/ XXXXXXXXX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premis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发布15DB22/XXXXX-XXXX 目次前言II1范围13术语和定义14办公用房权属管理15办公用房配置管理46办公用房使用管理77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88办公用房维修审批99办公用房监督管理10附录A(规范性附录)办公用房配置标准13参考文献24前言本标准按GB/T 1.1
2、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盖大新、赵同刚、邹相雨、闫 盾、崔云峰、边 浩。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配置、使用、处置、维修、监督等管理工作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党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2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
3、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2.3办公用房权属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2.4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办公用房信息管理所建立的专门信息管理系统。2.5办公用房维修指使用财政预算内维修资金,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3 总则3.1 管理目标3.1.1 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3.1.2 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3.1.3 有效保障正常办公。3.2 基本要求3.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统筹、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3.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
4、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3.2.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3.2.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3.2.5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4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4.1 基本要求4.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使办公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能。4.1.2 办公用房权属因历
5、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应自行处置。4.1.3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4.2 权属登记及权属变更4.2.1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前,不应存在抵押、债务问题,并满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4.2.2 党政机关和所属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应按照项目批复、项目投资等历史资料对各自占用的面积进行核定和分割,并分别办理权属登记。4.2.3 办公用房具备权属登记条件但尚
6、未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以下资料:a) 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b) 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有关批准资料;c) 其它权属登记必备的资料。4.2.4 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等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可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5 办公用房配置管理5.1 配置方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4种方式。5.2 配置原则5.2.1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人员增加等原因确需配置办公用房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以下原则解决:
7、a) 优先采取调剂,其次采取置换的方式解决;b) 无法调剂或置换解决的,可面向市场租用;c)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审批程序。5.2.2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按照配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配置办公用房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应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应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5.3 配置要求5.3.1 调剂5.3.1.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办公用房整体状况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筹调剂。5.3.1.2 使用单位急需配置办公用房的,
8、也可以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5.3.1.3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办公用房进行调剂时,应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等情况,结合办公用房存量,科学合理制定办公用房调剂方案,并组织方案的具体落实。5.3.1.4 办公用房调剂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5.3.2 置换5.3.2.1 置换办公用房应遵循以物易物、功能相符的原则,置换房屋之间价值差距不宜过大,置换房屋应符合功能需求,不应变相处置或变相购置。5.3.2.2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严格履行建设
9、审批程序。5.3.2.3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保证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置换房屋进行资产评估。5.3.2.4 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5.3.2.5 不应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应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5.3.3 租用5.3.3.1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通过调剂或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出租用办公用房申请:a) 新组建部门或单位;b) 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c) 机构增设、人员编制增加且现有办公用房无
10、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d) 原办公用房拆迁或存在安全隐患;e) 其他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特殊情况。5.3.3.2 租用办公用房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体为:a) 由使用单位按相关标准提出申请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b) 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的,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统筹安排使用;c) 对租金数额较大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5.3.3.3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5.3.3.4 租用办公用房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机关事
11、务管理部门与房屋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5.3.3.5 不应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5.3.3.6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应纳入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原则上不得租用酒店、宾馆、豪华写字楼作为临时办公用房。5.3.4 建设5.3.4.1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几种情况。5.3.4.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安排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5.3.4.3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具备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必要性审查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实施的相关文件、项目资金落实支撑性文件。5.3.
12、4.4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其他省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5.3.4.5 市(州)级党政机关(含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5.3.4.6 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级党政机关(含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委托市(州)级人民政府审批。5.3.4.7 机关事
13、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除涉密项目外,应作为项目法人单位。5.3.4.8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附录A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5.3.4.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不应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5.3.4.1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5.3.4.11 项目建成后,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监管、卫生、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验收。5.4 资金管理5.4.1 来源管理5.4.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通过财政
14、预算安排。5.4.1.2 办公用房配置资金来源管理应做到以下几方面:a) 不应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者捐款;b) 不应开展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c) 不应向其他单位借款;d) 不应让施工单位垫资;e) 不应挪用各类专项资金。5.4.2 收益管理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应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6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6.1 使用凭证管理6.1.1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进行统一权属登记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6.1.2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15、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可用于出租、出借、经营。6.2 日常管理6.2.1 使用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确保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使用。6.2.2 使用单位应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应调整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单位不应改变办公用房用途。6.3 办公室配备管理6.3.1 各类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应符合表A.3要求,不应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6.3.2 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对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将领导干部办公室配备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6.3.3 各级机关事务管
16、理部门将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统计汇总后,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6.3.4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按规定进行审批后,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6.3.5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6.3.6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宜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6.4 非行政单位办公用
17、房使用管理6.4.1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党政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继续无偿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6.4.2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6.4.3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不可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6.5 机构变更办公用房管理6.5
18、.1 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在6个月内将超标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6.5.2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6.5.3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7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7.1 处置利用条件和方式7.1.1 处置利用条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
19、,可以处置利用: a)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b)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c) 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d)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e)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7.1.2 处置利用方式处置利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a) 调剂使用;b) 转换用途;c) 置换;d) 出租;e) 拍卖;f) 拆除。7.2 处置利用要求7.2.1 基本要求7.2.1.1 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应擅自处置使用的办公用房。确需处置的,应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0、。7.2.1.2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7.2.2 调剂使用7.2.2.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的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7.2.2.2 各级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与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7.2.2.3 各级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所在地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与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7.2.3 转换用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
21、关部门商议后,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转换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涉及资产划转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7.2.4 出租符合处置利用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可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收回,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可擅自出租办公用房。7.2.5 拍卖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8 办公用房维修审批8.1 维修原则8.1.1 办公用房维修以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环保为原
22、则,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的目的。8.1.2 不可变相进行改扩建,不可超标准装修,不可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8.2 审批管理8.2.1 使用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办公用房维修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维修项目的必要性、状况、范围、数量、工期计划、技术方案、工程概(预)算、资金落实渠道等内容。8.2.2 项目审批部门收到使用单位书面申请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的建筑年代、安全鉴定情况、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进行实地踏查,并对申
23、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8.2.3 项目审批部门应遵循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组织编制年度维修计划,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8.2.4 党政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8.2.5 因情况特殊急需维修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
24、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8.2.6 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不应列入维修计划。8.2.7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8.3 资金管理8.3.1 办公用房维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应以任何理由安排办公用房维修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娱乐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8.3.2 维修项目应编制财务决算,涉及固定资产价值变更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9 办公用房信息化管理9.1 信息化建设要求9.1.1 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化建设应功能完备、覆盖全面,满足办公用房管理过程中快速响应、安全可靠的访问要求
25、,实现互联互通、动态管理。9.1.2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面向使用单位开通网络端口,实现办公用房管理的统计汇总。9.1.3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市(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与全省总平台对接,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9.2 系统功能要求9.2.1 信息维护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以下基本信息的数据维护功能:a) 单位基本情况;b) 人员情况;c) 办公用房资产情况;d) 房间使用情况;e) 其它必要信息。9.2.
26、2 统计查询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以下统计查询功能并形成统计报告:a) 汇总数据;b) 分析数据;c) 统计数据;d) 信息查询。9.2.3 业务办理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以下业务办理功能:a) 办公用房权属业务办理;b) 办公用房配置业务办理;c) 办公用房维修业务办理;d) 办公用房处置业务办理。10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建设10.1 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10.1.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10.1.2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台账。10.1.3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
27、与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10.2 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10.2.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通过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10.2.2 统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本级办公用房总体使用情况;b) 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c)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d) 其它需要上报的内容。10.3 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10.3.1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及时归集以下方面的原始档案,并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a) 权属档案;b) 建设档案;c) 维
28、修档案;d) 其它办公用房相关原始档案。10.3.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11 办公用房监督管理11.1 办公用房巡检考核管理11.1.1 责任部门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联合巡检。11.1.2 巡检对象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下级党政机关。11.1.3 巡检内容巡检应包括以下内容:a) 办公用房使用情况;b) 办公用房管理情况;c) 其它必要内容。11.1.4 违规问题处理巡检过程中,对存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管理不到位等违规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11.1.5 考核结果应用
29、办公用房巡检应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将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11.2 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11.2.1 公开内容使用单位应将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公开以下办公用房管理内容:a) 建设情况;b) 使用情况;c) 维修情况;d) 处置利用;e) 运行费用支出。11.2.2 公开途径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11.2.3 公开时间应在每年3月底前公开上一年度办公用房管理内容。11.3 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11.3.1 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
30、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a) 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b) 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c) 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d) 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e) 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f)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g)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11.3.2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a) 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b) 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c) 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d) 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e) 擅自改变办公
31、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f) 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g) 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h)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附录A (规范性附录)办公用房配置标准A.1 建筑分类A.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4类,其适用对象见表A.1。表A.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类别适用对象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市级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32、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县级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级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A.1.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功能分类符合表A.2的规定。表A.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办公用房包括内容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
33、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注: 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A.2 面积指标A.2.1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A.3的规定。表A.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省级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局)级3
34、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处级以下9市级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处)级24副局(处)级18局(处)级以下9县级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乡级乡级正职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
35、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A.2.2 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A.4的规定:表A.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类别使用面积(平方米/人)计算方法省级机关79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市级机关68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
36、定。县级机关68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注: 表中x为编制定员。A.2.3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A.2.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A.2.5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a) 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
37、,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b) 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c) 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d) 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A.2.6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S=A+B+(A+B)9%/K+C式中:S 总建筑面积;A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B 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K 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C 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参考文献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2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吉政令2012234号)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8号)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6吉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吉办发201862号)7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