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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权属、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的管理原则。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承担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 规划建设、 调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各镇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和建设、维修工作。房屋权利人为县政府的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县
2、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房是指由各类财政性资金等列支建设的用于党政机关办公使用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 ( 办公室、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 )、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 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 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收发
3、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公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 ) 、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 ( 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 ) 、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六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按照物权法、城县房地产管理
4、法、 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 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 于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权利人为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 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 健全档案资料, 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状况和使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第八条 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特殊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申办权属登记后, 抄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完善功能、统筹兼顾
5、的原则,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xx 县城县总体规划和机关实际需求,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严格建设标准、 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城县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 由县发改委核报县政府审批。按照规定由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县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租赁办公用房,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 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6、。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造价标准和装修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办公用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 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 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 应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其他形式公开进行。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7、 - - - - - - - - - -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有效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须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文件一并归档,制作纸质和电子档案, 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 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 ; 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
8、房名义搭车新建办公用房;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同级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 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置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无法调剂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第二十三条各单位
9、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十四条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予以收回。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第二十五条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 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10、- - - - - -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处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办公用房。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等制度, 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第五章 维修管理第二十八条办公用房的维修 ( 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 ),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第二十九条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
11、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第三十条办公用房确需进行维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第三十一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 15% 的小型扩建项目,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含 20万元) 。中修: 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的项目,投资金额在 5 万元(含5 万元) 以上 20万元以下。小修和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项目,投资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第三十二条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由项
12、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其他形式公开进行。 集中办公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工程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也可根据情况委托使用单位实施) , 分散办公的单位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维修工程竣工后,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第三十四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属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房屋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 - -
13、 - 第三十五条日常使用单位必须爱护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需及时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确保使用安全。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三十六条集中办公的单位办公用房日常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 分散办公的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费用和租赁费用应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纳入使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第三十七条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纳入县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照县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状况和修缮的有关标准提出维修需求、 编制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 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凡维
14、修改造投资金额在 20万元以上的 (含 20万元) 项目统一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基本建设资金计划进行安排,投资金额在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纳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党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 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
15、四十一条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收益上缴县财政。 造成经济损失和需要恢复办公用房原状的,其费用由该单位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办公用房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接受县发改、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八章 附 则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XX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 - - - - - - - - - - 文档编码:KDHSIBDSUFVBSUDHSIDHSIBF-SDSD587FCDCVDCJUH 欢迎下载 精美文档欢迎下载 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