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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成本的影响目 录一、绪论2二、劳动合同法概述2(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2(二)劳动合同法的特征21、无纸性32、虚拟性33、信息传递的快速性3(三)劳动合同法与传统合同的比对3三、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4(一)劳动合同法订立的主体4(二)劳动合同法的要约与承诺问题51、要约与要约邀请52、电子要约能否撤销或撤回63、劳动合同法的承诺问题6(三)电子代理人7(四)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如何认定71、劳动合同法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72、电子签名的效力与劳动合同法的成立7(五)劳动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8四、劳动合同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8(一)落后的研究水平和滞后的相关法律的制定8(二)
2、举证较为困难9(三)电子消费者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9五、应对措施9(一)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以及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立法9(二)应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存在10(三)对电子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立法保护11六、结语11参考文献:12 摘 要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后我国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成为新兴的合同形式。但本质上,劳动合同法仍然是合同,换句话说,传统合同法的规则在劳动合同法上仍然是可以运用的。与传统合同比较,劳动合同法有着其自身优秀的特点与法律上盲区的缺陷,这些差异决定了劳动合同法不能完全适用传统的合同法。我国在劳动
3、合同法上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中,订立主体的确认、要约承诺的发起生效、电子代理人等劳动合同法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与改善措施进行探析。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成立与生效 问题与应对措施一、绪论我国加入WTO后,科学技术与贸易方式的日新月异,我们的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多个方面的变化,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方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冲击。信息化已成为时代的发展趋势,我们只能去适应新的务实主义、便捷主义、发展方式。本文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内外著名期刊杂志,对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劳动
4、合同法的特征、劳动合同法订立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的要约与承诺、电子要约能否撤销或撤回、代理人制度、劳动合同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关于劳动合同法落后的研究水平和滞后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如何强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以及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立法、如何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存在、如何对电子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立法保护等问题进行论述。二、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
5、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1 劳动合同法可以界定为:劳动合同法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蒋志赂.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6-287.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EDI和E-mail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形式,两者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劳动
6、合同法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 于静.劳动合同法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政法论坛,1997(6):24-25.(二)劳动合同法的特征劳动合同法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做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1、无纸性 劳动合同法通常是以计算机或互联网的服务器为媒介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因此以劳动合同法形式所进行的交易又被称为无纸贸易。这种特性,使得劳动合同法具有如下缺点:电子数据在证据法中的客观性、全面性、完整性的确认在现行证据法中未被说明。但通过HASH等计算方式将
7、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报文摘要。在数学上保证,只要改动报文中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的报文摘要值就会与原先的值不相符。这样就保证了合同的不可更改性。2、虚拟性 电子数据的传输,只须具备计算机和互联网就可以传遍世界各个角落。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互不谋面,只要坐在电脑屏幕前通过键盘与鼠标在互联网上活动即可完成,甚至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动履行。所以当事人完全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进行交易,无须进行现实的协商。这样导致了以下问题的出现:当事人的身份、信用度如何,对方是否是合格的民事主体,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等,通过电脑是难以确认的:一方收到信息是否为对方
8、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方是否确认了自己的信息内容,接收方也是很难确认的。3、信息传递的快速性劳动合同法因其采用数据信息的传输形式签订,速度极快,有利于当事人在市场行情千变万化的情况下,抓住机遇,最大限度的减少时间浪费。但是,信息传递的快速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或承诺通知在瞬间即可到达对方,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撤销。所以,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销制度在这里将面临很大困难。(三)劳动合同法与传统合同的比对电子商务合同在我国现有法律当中想成为合法合同,就要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程序、效力等。但是除前文当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在因特网的环境中进行的,所以它又有着区别于一
9、般合同的特殊之处。这些特殊之处与因特网自身的许多特点是分不开的。除了因为网络个形式的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着与传统合同的许多不同之处外,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许多规则规定仍是与传统合同相同或相近似的。特别是合同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社会公德等原则,这是电子商务合同之所以为合同,并且得以存在和迅速发展的前提。另外,网络无极限,由于因特网的普及与覆盖面之广,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对方往往超越了国界。所以,电子商务跨国性、全球性的特点,使得传统法律之间的不同,尤其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法的冲突,成为电子商务合同中最复杂,也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10、。是参照一般国际商事合同的作法,还是以商业惯例为依据。其林林种种的问题引起了国际范围的广泛关注。三、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劳动合同法订立的主体 我国合同法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签订合同自然人原则上应当具备完整行为能力才有资格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否则签订的劳动合同法无法律效力。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法时,一定要证明自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问题恰恰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互联网是虚拟的,不可见的,我们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往往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然而如果想达到确认所有网民的真实身份那么就只有实现网络实名制,然而对于我国现阶段网络而言
11、想在短时间内达到真正的实名网络这明显还是不现实的。 袁靑.浅谈电子商务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2(8):280-281. 然而这就使得我们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使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变得无法确定。 齐爱民.劳动合同法的民法原理M.北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89-90.当今社会,网民的年龄段不断下降,很多未成年人在网络生活中经常用其父母等亲属的身份证进行网络注册或者进行电子交易,显然,这些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法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将这些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法都认定为无效,那对于电子交易的另一方则显得不公平,因为劳动合同法当事人的另一方并
12、没有认清对方身份的可能性。所以,劳动合同法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劳动合同法的效力,这也使得现实的电子交易产生了很多纠纷。因此,建立完善的电子实名认证机制或电子认证机构就迫在眉睫。完善的电子认证机制应当非常严格,要做到真人与证件的匹配,这样才能达到认证的效果。如果仍然像现在一样,只要用身份证号就可以进行实名认证,那实名认证就变得毫无意义,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就难以确定,由此带来的纠纷也就难以得到解决。(二)劳动合同法的要约与承诺问题 要约是合同的必须程序,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要约与传统合同要约的不同之处在于要约的方式不同。传统合同是通过现实中的交谈进行要约,而劳动合同法是通过即时通
13、讯软件或者电子邮件进行要约。然而对于语言文化博大精深的中国来说这一点似乎变的尤为关键,若是语音通讯还可能问题不算太严重,但如果仅是通过文字交流那么很有可能由于未能充分表达出语气当中的不同导致对方的重大误解。但随着贸易的发展,跨国贸易、多边贸易等一系列新的名词一个个如雨后春笋一般涌出时,恐怕经历了上百年的传统合同也有一些措不及防吧。于是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现也就成为了一个社会发展必经的产物。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又称为“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以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成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4
14、2.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开来具有重要意义,要约是要约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经承诺就可以使合同宣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能当然的因相对人的承诺而宣告成立。因此要约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如果违反要约内容就要承担一定责任,要约邀请则往往对发出者不具有拘束力。 刘满达.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7-28.当今社会,随着网上购物的热潮,越来越多的商家如“淘宝”“京东商城”非常乐意在网上发布商品的图片和基本信息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在这样的情况下,判断商家在网页上发布的图片和基本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
15、邀请就显得格外重要。通常,如果商家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单独与特定消费者联系,那么他发出的信息就是要约,这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但是对于网页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虽然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但是只要消费者愿意购买,就可以在网页上通过点击购买而使合同成立,因此很难判断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电子要约能否撤销或撤回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要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法律允许当事人撤回或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在电子交易的特殊情况下,由于互联网传
16、输速度极快,当事人撤回或撤销自己要约的权利就很难得到实现。在点击型劳动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费者或商家的点击“确认”而实现的,互联网传输的极速性使合同在一瞬间就能宣告成立,从而使得消费者或商家的要约与承诺无法实现;在电子邮件型劳动合同法中,要约与承诺的撤回与撤销也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因为互联网传输速度的极速性。这些具体的情况在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中都没有相关规定和解释。3、劳动合同法的承诺问题传统合同中,如果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只存在承诺的撤回,不存在承诺的撤销,因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 刘满达.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7-28.
17、合同即宣告成立,根本没有撤销的机会,而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 周忠海. 电子商务法导论M.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4:28-29.;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发出主义,则不存在承诺的撤回或撤销问题,因为承诺一旦发出,则合同就随之成立,没有撤回与撤销的可能性。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根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也不需要区分英美法系的发出主义和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承诺一旦发出,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的即时性,承诺会立即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此时劳动合同法已经成立。有人可能会说,劳动合同法的承诺发出后不一定就立即到达要约人,因为要约人可能没有上网。对此,我想说的是,我
18、们没有理由相信在信息时代,接收承诺的要约人无法立即收到承诺,况且互联网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会自动接收承诺,从而是劳动合同法得以成立。而这个第三方交易平台也正是我将要说明的电子代理人的问题。(三)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为操作的情况下就能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或第三方平台。简而言之,买家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向卖方发出要约后,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果发现卖方满足交易条件,就会自动承诺并通知卖方,买方便立即收到了卖方的承诺, 赵淑华、王国忠. 劳动合同法的特征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1):282-283. 卖方在看到第三方
19、交易平台的通知后便可以进行发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卖方既然将自己的货物放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销售,其实也就把自己的承诺权授予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由此看来,电子代理人的存在确保了劳动合同法成立的即时性,这也正体现了我前述所说劳动合同法的要约与承诺不可撤销或撤回的正确性。(四)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如何认定1、劳动合同法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我国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
20、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电子证据与劳动合同法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2、电子签名的效力与劳动合同法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劳动合同法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
21、,则无法导致劳动合同法有效。劳动合同法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 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1)在计算机显示
22、器上显示;(2)打印出来。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五)劳动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 不论是传统的纸制合同,仍是在现在的电子商务时期崛起来的劳动合同法,它们都不仅仅只是纯洁的经济、技巧意义上的要约、许诺与实行,还是个别幻想与社会理想实现的手腕。家喻户晓,商务诚信不仅具备道德压服意思,而且存在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和违约接济就是保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劳动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基于合法的归责事由进而断定责任成破的法律原则。违约行为违背的是合同当事世间的商定任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
23、则不同。侵权义务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正常归责原则,以错误推定原则、公正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厉责任原则为个别准则,以过错责任为弥补。严格责任原则履行举证责任颠倒,即由违约物证明其违约行动存在免责事由。而侵权责任是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侵害即无责任;但普通来说,违约责任不以实际伤害为要件除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除外。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仅对本人实行的侵权行为负责,然而,社会公平原则跟合同的绝对性原则决议了,在违约行为中,债权人应该对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行为承当违约责任,但能够向第三人追偿。四、劳动合同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一)落后的研究水平和滞后的相关法律的制定1995年,我国才开始劳动
24、合同法的研究和实践,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劳动合同法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飞速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出现了很多问题,但它毕竟是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兴起。许多刊物、文献及著作上都出现了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文章。 马育红、王花.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研究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3):90-91.但是,当前国内大部分文章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研究仍处于移植、介绍阶段,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研究领域的不成熟以及为了保障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导致我国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上也显得滞后,国家没有确立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法律,也没有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法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二)举证较
25、为困难劳动合同法因其以互联网为载体,电子数据便成为合同存在的唯一证据。电子数据的易丢失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的特点,使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成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棘手的难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电子计算机储存信息的证据效力。随着劳动合同法在我国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将成为我国内外贸易的重要证据,有效地规定电子计算机储存信息的法律效力以及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劳动合同法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电子交易的健康发展。(三)电子消费者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消费者在劳动合同法交易中居于弱势地位,而我国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难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电子交易的合法权益,因而使消费者网上交易容易受到
26、损害。例如,在互联网购物平台购物后,收到的货物不是自己买的那个物品,或者不能及时的收到货物而导致了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损失以及收到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而难以解决等,这些问题使电子交易缺乏法律保障。五、应对措施(一)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以及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立法 2009年6月刘先生和张女士夫妻二人在成都某房屋中介公司处求购房屋,并与其签订了独家求购服务协议。刘先生夫妻二人看中了黄先生所有的一套住房,由于黄先生是新加坡籍人,签约时人不在国内,刘先生和张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以电子邮件方式与卖房人黄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约,该合约中“黄杰伟”签名系电子签名。 合约约定卖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刘、张二
27、人,并约定双方协同到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后卖房人拒绝前往办理手续,刘、张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刘先生、张女士将定金交付给中介公司,纠纷发生后,中介公司将尚未交付给卖方的定金20000元退还给刘、张二人。庭审中,被告黄先生称自己没有签订过房屋转让合同,也没有收取过两原告的定金。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因当事人未有效签名而尚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目前实践中使用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情况逐渐增多,部分产生的纠纷开始进入法院。 本案涉及电子签名的效力认定。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之规定,“
28、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涉及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合同不适用电子签名,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采用电子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之规定,
29、有合同文本的合同的成立需具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形式要件,而涉及房屋转让的合同中采用电子签名并不具有普通签字或盖章的效力。本案房屋转让合约中“黄杰伟”一方签名系采用电子签名形式完成,被告本人未到场亦未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加之庭审中否认与二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合约,该合约因当事人未有效签名而尚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应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存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规定比较充分,在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2)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
30、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同时该法认为,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各有约定,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同时第12条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见,
3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较大程度地承认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基本上按照直接证据对待。我国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证据方面的规定应和国际的立法趋势接轨。同时,我们还应不断进行信息技术的革新与完善,切实可靠地保护劳动合同法能够安全地储存在电子代理人的服务器上。只有在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及有效地保护了劳动合同法的存在后,电子交易才能在我国健康有序地发展。(三)对电子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立法保护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进行电子交易的消费者要有专门的立法保护,对电子交易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理细则。这些细则要对电子交易标的物的退换货、货物损害赔偿等问题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不同
32、性质的标的物应该有不同的标准。只有把电子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把它固定下来,消费者在进行电子交易时才会有安全感,这样电子交易才会更加健康地发展。六、结语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会变得越来越先进,贸易方式也会随之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中国网民的比例在与日俱增不同的贸易形态也在不断变化与发展,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法的应用会变得越来越广泛。还有一些在本文无法详尽列举的例子,如:网络购票的买卖劳动合同法、“微商”的买卖劳动合同法、旅游行业的服务劳动合同法。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我能够深刻理解到法律滞后性的重要性,我知道他是为了保护神圣的法律权威性是为了不做一个朝令夕改的法律。但当这个滞后性被
33、无限放大时会发生什么?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约束以及赋予人民群众权利义务的规则,但当规则与现实明显脱离时那些滞后性所捍卫的法律权威性真的还会存在么?因此,我认为在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的同时,应该更加关注劳动合同法在应用中给我们带来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并通过相关立法解决这些问题。况且,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在应用中还会遇到新的问题,为此,我们还应该与时俱进,及时解决劳动合同法在应用中遇到的新问题。从根本上发挥法律的协调性,让人民有法可依,让犯罪有法可罚,让社会在法律规则的带领下健康的发展下去。参考文献:1 蒋志赂.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6-287.2
34、 于静.劳动合同法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政法论坛,1997(6):24-25.3 袁靑.浅谈电子商务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2(8):280-281. 4 齐爱民.劳动合同法的民法原理M.北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89-90. 5 刘满达.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7-28.6 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42. 7 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杜,2003:13-15.8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
35、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1 9 张楚. 电子商务法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89-290.10 周忠海. 电子商务法导论M.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4:28-29.11 赵淑华、王国忠. 劳动合同法的特征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1):282-283. 12 马育红、王花.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研究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3):90-91. 13 刘满达.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7-28.14 汪玉. 浅谈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J. 法学评论,2003(4):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