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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法专题研究结课论文题 目学生姓名学 号学 院专 业课 程 班 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题研究摘 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被教育部新增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在其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夯实社会法理论基础,正确诠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制发展中的应然与实然;要理顺课程体系,处理好这两者内容上的衔接;根据课程特点,强化案例教学,从而使学生获得关于该学科的全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案例教学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正义进程的加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的立法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得到了推进,社会发展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教育部新调整的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劳动法
2、与社会保障法被新增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这样的调整使该学科的地位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解决了原来课程设置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同时,也对该学科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此,本文主要通过对自身教学体会的总结,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课程理念、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对该学科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具体教学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引起业内共鸣。一、夯实社会法理论基础,诠释法的应然与实然关于社会法的观点和理论,我国学术界尽管还存在着众多分歧,但对社会法的研究在当今中国已风生水起,作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者应使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这一背景并思考这些理论,而不是一味机械地解释具体的法律条文。自从古罗马法学家提出公
3、法和私法的两大法域分界以来,人类社会已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使人类社会在不同地域先后面临了同样的问题: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生态危机、能源危机等。面对这些危机,法律的调控早已超越了传统的范围,社会法的产生与发展正是各国为追求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结果。由于社会发展还将面临各种新的问题与危机,社会法这一法域所涵盖的内容将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正是这一法域中的重要学科代表。在上述观点中,对于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看法比较一致,但对于劳动法也属于社会法的认识或许会面临更多的不同意见,甚至有学者认为正是因为将后者作为了社会法,才使得现成的民法、合同法
4、规则不能顺利用于解决劳动争议。其实相反,之前,因为我们没有从社会法视角来全面打造劳动法律制度,才使今天的劳动争议处理颇费周折,相关规则捉襟见肘。在劳动法的教学历史上,该学科从来是被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无足轻重的小课,不仅课时少,难以跻身必修课行列,而且往往是作为民法或经济法或行政法的下属内容,其学科的独立性都难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催生了我国社会法的产生与发展,劳动法学也因此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摆脱了先前对其他学科的依附。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有目共睹,而劳动立法的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对该领域的理论基础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如果我们否认了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那么众多劳
5、动法的下位法的制定也将失去其理论依据从而变得无足轻重。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课堂教学中,必须以社会法理论为红线贯穿整个教学内容,明确该法律学科在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及其作用上的特殊性,夯实其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应然和实然的关系有恰当的解释,使学生能正确看待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渐进性特点,深入理解具体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理念,不被当前我国动态发展中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所困惑。二、理顺课程体系,协调两法关系在当前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通常被合在一起开设,在教育部新增的核心课程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被列入其中,这势必使这一开课
6、方式得到进一步推广。对此,如何理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教学内容上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学界已不是一个新问题,主要观点认为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法,在当前我国的立法中同时也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的内容就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在争议处理上,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明确把“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因此,在现行的立法构架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分不开的,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成一门课自有其道理。鉴此,如何归类教
7、学内容,形成较为合理的课程体系呢?在目前为数不多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并的教材中,对前后两部分内容的处理各有各的特点,但都有牵强之处。如有的是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分成上、下两篇,把其中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纳入下篇的社会保障法中去1,这样,内容看似划分整齐,但无法回避的一个逻辑问题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只能纳入劳动法部分,但在讲到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时,又必须要涉及到社会保险问题,这就会导致教学过程中的疑惑:何种时机讲社会保险争议?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监察制度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中。这种教学内容衔接上为难情形的出现,是因为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就是这样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况,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即便从
8、实体法上可以游离于劳动法体系之外,但在程序法上还是与劳动争议捆绑在一起,因而用简单的两分法势必会出现上述这样的逻辑关系不顺。而与此结构不同的另一种方法是采取三分法,即除了前两部分内容分别为劳动法的制度理论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度理论之外,增加第三部分内容“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与监督”,具体内容包括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监察、劳动保障法律责任2。这一结构总体上更显合理,不仅避免了前者的问题,而且也顾及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应区分。但问题是第三部分内容的标题难以全面涵盖下面的内容,因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不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也即帽子太小而脑袋太大。而如果要让帽子能全面盖住脑袋,只能在“劳动社会保
9、障行政执法与监督”之前或之后再加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字样,如此一来,第三部分内容的标题显得十分累赘。造成以上两难的根本原因,当然还在于现今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还相对迟缓,与劳动法这一母体还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事实上,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这是现今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承载不了的,有必要对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制度进行整体设计。教材编写结构和体系上存在的问题必然直接反映在教学过程中,作为教师必须对此有十分清晰的把握,以便在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一门课来上的时候,处理好这种分与合的关系。结构上究竟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其实问题都不大,关键在于要把两法之间的这种关联及缘由讲透。
10、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它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也将会越来越明晰,也许到那时,社会保障法也就不再适合与劳动法捆绑在一起教学了。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课程体系上,其实值得斟酌的问题还有不少,从基础理论到具体制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和其他成熟学科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学科理论体系不够完善,具体制度内容也处于不稳定状态或动态发展之中。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时刻关注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在教材跟不上这一立法进程的情况下,教师本人也应以专业的触角,及时领略到这种变化,并将变化的内容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例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审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上述立
11、法的完善也将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有所促进。三、强化案例教学,注重比较与联系在我国现阶段,劳动与社会保障纠纷每年呈上升势头,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案例远比书上内容要生动得多,也复杂得多,因此,在该课程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为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学科,如果课堂上缺乏鲜活案例的剖析,势必使该课程失去其应有的魅力,也不能将内容讲深、讲透,从而使学生遇到实际问题时依然一头雾水。成功的案例教学,不应是单纯为提高课堂教学的趣味性而进行的案情举例,也不是为了解释特定教学内容而进行的从理论到案例的分析。在上述方法中,案例的运用始终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打破传统教学方法的案
12、例教学,应该是以案例为中心的教学方法,通过对真实而典型的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归纳,进而达到对法学理论和规则的深刻认知。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学会的不仅仅是法律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学生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的操作能力。为此,在众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中,如何选取典型的、蕴含讨论价值的案例是关键所在。案例选择不当,不但达不到启发思维、培养能力的作用,反而会误导学生。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案例,由于我国当前法律的缺失或不完善,现实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也不见得无可挑剔,在实施案例教学时,更需要对案例有所甄别。强化案例教学,并非取代传统教学方法。根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
13、法当前的课程特点,在教学过程中还应不失时机地穿插比较性的教学内容。第一个方面是与国外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的比较。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在立法上都还有待逐步完善。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至今,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法立法内容上的滞后与缺陷早已在学界引起较大反响。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的子法陆续出台,将使劳动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但劳动法自身的修改也是迟早的事情,否则难免在一些问题上有违立法法。至于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其起点更晚,立法水平更低,迄今为止还不曾出台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各种规范分散且效力层次较低。在这种状况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中就更有必要与国
14、外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立法相比较。在世界经济趋于全球化、一体化的今天,法律的隔阂也将日渐缩小。比较的第二个方面是学科之间的横向关系比较。学界对劳动法的地位问题长期以来有着理论上的分歧,甚至有人认为劳动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3。在此情况下,就有必要首先阐明劳动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要从调整对象、遵循原则及调整方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比较,从而让学生自己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学科地位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教学过程中的比较和联系,将使学生对这一学科内容获得更加全面而理性的认识,也能让大家从更宽阔的视野来思考、反省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而有助于培养该专业领域的后备军,推进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综上所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在当前我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正处于一个转折期,需要从理论认知上对它予以重新定位。而这一新的定位,必将带来教学过程中的各方调整,既包括课程设置上的调整,也包括教学理念和方法上的改变。参考文献:1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2王昌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3.3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