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争端解决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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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争端解决机制摘要:成立至今,WTO依靠其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处理了各种贸易争端,为维护世界贸易秩序和WTO体制的安全和威信做出了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贡献。尽管如此,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存在类似于国内法院所适用的具体的诉讼程序法,也不像国际仲裁机构那样拥有详尽的仲裁规则。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方法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WTO的争端解决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一)GATT 1994第22、23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和发展。尽管GATT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己被WTO所取代,但其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和近半个世纪的实践不仅是后者争端解决机制

2、赖以建立的基础,而且仍是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DSU第3. 1条规定,“各成员确认遵守迄今为止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的原则,及在此进一步详述和修改的规则和程序”。因此,从历史和发展看,GATT1947第22, 23条仍是WTO争端解决规则的重要法律渊源。它们确立了WTO通过磋商和其他成员介入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二) DSUDSU是WTO争端解决规则最核心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它普遍适用于涉及WTO所有涵盖协定的纠纷,是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的统一体系。较之其前身GATT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便是其严格的程序性

3、,而DSU正是这些程序性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三)部分涵盖协定中的专门争端解决条款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部分涵盖协定中包含某些专门的争端解决条款,它们是将根据各涵盖协定所产生的争端导入DSU所规定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的链接性规定,也构成WTO争端解决规则法律渊源的一部分。(四)DSU涵盖协定中的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DSU涵盖协定中的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共列出了10个协定中的31个不同条款,这些“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仅适用于根据各涵盖协定所产生的争端的解决。这些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是涵盖协定中的特殊规定,当DSU中的规定与这些规定存在差异时,应以这些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为准(DSU第1.

4、2条),因此,它们也是WTO争端解决规则的法律渊源。(五)DSB制定的程序性规定除了上述这些法律规定,WTO的DSB自成立以来还制定了不少程序性的规定,如上诉机构工作程序、DSB会议议事规则、DSB行为规则、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工作实践、根据第8条第5款进行仲裁的程序等。这些也构成WTO争端解决规则的法律渊源。二、WTO争端的类型根据GATT1994第23. 1条,成员方可以基于三种不同的原因(造成该成员方在WTO协定下所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贸易争端;被申诉方未能履行其在WTO协定项下的义务;或(2)被申诉方实施的任何措施,无论是否违反WTO协定的规定;或者(3)存在其

5、他情形。因此,基于不同的诉因,DSU所管辖的争端从性质上可以被划分为三类:违反之诉(Violation Case)、非违反之诉(Non-violation Case)、其他情形之诉(OtherSituation Case)。所谓违反之诉,指根据第23. 1条规定的第一种诉因所提起的申诉,即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的违反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申诉。违反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不履行在WTO各协定项下的义务;二是采取了违反WTO涵盖协定的措施。违反之诉是争端的主要类型。在提起违反之诉时,申诉方首先应证明相关WTO涵盖协定义务的存在;其次需证明被申诉方未履行该义务,或被申诉方采取了与WTO涵盖协定义务相

6、冲突的措施。在确立了存在违反相关涵盖协定义务的事实后,则推定(presume)申诉方的利益遭受丧失或减损,转而由被申诉方来反驳该推定。在违反之诉中被裁决败诉的被申诉方,往往被要求撤销或修改违反WTO规定的相关措施。所谓非违反之诉,指根据23. 1条规定的第二种诉因提起的申诉,是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涵盖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涵盖协定项下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其他成员方也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申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定条款,而只处理被申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或

7、阻碍WTO目标的实现)。提起非违反之诉,申诉方必须证明:(1)作为被申诉方的WTO成员方适用了一项措施;(2)申诉方在相关协定下享有利益;以及(3)由于被申诉方措施的适用导致申诉方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对非违反之诉的救济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被申诉方主动调整其措施;二是WTO授权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对被申诉方暂时中止减让义务;三是被申诉方主动做出适当补偿。作为一个比较独特的概念,非违反之诉是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基础之上的:政府希望从贸易协定中获得的利益,可能被另一政府毫不相关的、并可容许的行为所抵消,而有关行为是在制定协定时不可能合理预见到的。近年来,非违反之诉因其特殊性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三、WTO

8、争端解决方式DSU规定了三种不同性质的争端解决方式,即调解程序、专家组(上诉机构)程序和仲裁程序。调解程序具体包括斡旋(good 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和调停(mediation)三种方法,具有完全自愿的性质,可以随时开始,也可以随时结束。由于这一程序的完全自愿性质,一方面,在进行专家组程序的同时,可以进行调解程序;另一方面,DSU对调解结果的达成及其实施并无规定。在这种方式中,磋商并非必经程序,但如果在接到磋商通知后的60天内开始调解,则如同一定期限的磋商期一样,申诉方应允许一定期限的调解期,在收到磋商通知后的60天内不得提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除非争端双方一致认为

9、,调解不能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正式诉诸调解程序是很少见的,因为争端各方在求助于争端解决程序之前通常己经用尽了各种外交途径来解决有关争议。直到2002年10月10日,才首次出现向WTO总干事提出调解请求的事件(由菲律宾、泰国和欧共体提出的调解请求,WT/GC/66, 2002年10月16口),而此时世界贸易组织己经建立差不多有8年之久了。专家组程序是争端解决的常规程序。一旦申诉方启动这一程序,就具有强制性的效果,争端双方必须按照DSU所规定的专家组程序进行申诉和答辩。争端的任何一方如果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或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有异议,可以进一步提起上诉程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

10、构报告后,即进入执行程序。仲裁程序是专家组程序的替代程序。通常情况下,诉诸仲裁应经争端各方同意,并按照各方议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与专家组程序相比,争端方对仲裁程序享有自主权。仲裁裁决对争端双方有约束力。仲裁裁决作出后,无需DSB通过,只需通知DSB,即进入实施程序。由于明文规则的缺失导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大量的争端解决实践所形成的这一套“证明负担规则”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尽完善之处,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证明负担规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以获得更好的争端解决效果,并促进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平稳、高效地运行,理应考虑在未来制订更为科学、系统和完善的证明负担规则,并以专门法律文件或

11、列入DSU等其他相关WTO规则中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进而更好地指导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实践,同时也更好地保障WTO成员方的合法权益。结论随着贸易争端的不断增多以及争端类型的多样化、复杂化,仅凭现有的DSU以及相关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则并不足以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充分的指导,争端解决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程序问题正在引发关注。参考文献1 姜作利.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合理性分析J. 现代法学. 2008(06) 2 全小莲,郑维炜. 揭开“谁主张谁举证”的面纱论WTO举证责任分配问题J. 宁夏社会科学. 2008(05) 3 余敏友. 认真对待WTO争端解决机制J. 国际贸易. 2008(05) 4 潘星容,纪宗宜.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研究J. 特区经济. 2007(11) 5 杨宏伟. WTO和举证责任J. 法制与社会. 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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