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Part 4 WTO争端解决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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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art 4 WTO争端解决机制大家好,这节课我们来学习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基本的法律文件:WTO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文件组成:27条正文和4个附件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和实施、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解决途径、工作程序与规则、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最不发达国家待遇等WTO关于争端解决机制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是WTO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该谅解协定在原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其由27条正文和4个附件组成,基本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实施,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解决途径、工作程序与规则、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最不发达国家待遇等。一、(我们

2、首先来介绍)谅解协定的管辖范围1. WTO各项贸易协定。这些贸易协定包括WTO协定、1994关贸总协定在内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各复边贸易协定。也就是说,谅解协定适用的范围涵盖了除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外的WTO项下的协议。谅解协定的管辖范围2. 特别规则优先原则谅解协定各项规则和程序的适用,应从属于附件二中各有关协定所包含的特殊或补充规则和程序,当二者存在冲突时,特殊或补充规则应得到优先适用。谅解协定第1条第2款(2.特别规则优先原则。)同时我们应注意,多边贸易协定中大多规定了适合本协定的争端解决的特殊规则或补充规则,这些条

3、款有的只是简单地援引谅解协定,有的还作出了自己的特殊规定。根据谅解协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谅解协定各项规则和程序的适用,应从属于附件二中各有关协定所包含的特殊或补充规则和程序,当二者存在冲突时,特殊或补充规则应得到优先适用。3.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人的适用。同时应注意,只有WTO成员间的争端才可以提请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解决。WTO成员方与非成员方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之内,非成员方也不可成为WTO争端案件中的第三方当事人。谅解协定的管辖范围3.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人的适用: WTO成员间的争端。 提起和参与WTO争端者为当事方政府。提起和参与WTO争端的,必

4、须是争端当事方政府,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贸易纠纷都不能以私人名义提请WTO争端解决。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审查的对象根据GATT1994第23条的规定,成员方提起诉讼的基础应当是利益的丧失或减损(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申诉方还必须证明,任何利益受到损失或减损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另一缔约国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或另一缔约国实施某种措施;或存在其他情况。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审查的对象成员方提起诉讼的基础应当是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申诉方需要证明,其利益收到损失或减损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l 另一缔约国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l 或另一

5、缔约国实施某种措施;l 或存在其他情况。 GATT1994第23条根据该条规定,谅解协定从案件的性质出发,规定了三种起诉的情形,即“违反之诉”、“非违反之诉”和“其他情形之诉”。其中,违反之诉是指一成员针对另一成员因违反WTO规则的明文规定而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的诉讼。而非违反之诉则是指一成员所采取的措施尽管不违反WTO协定,但如果该措施导致了其他成员在WTO项下的利益直接或间接遭受损害或丧失,或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受害方即可援引第23条的程序。举例来说,如果两国将一项产品的关税通过谈判限定在很低的水平,但如果进口国采取数量限制的措施,则该种产品仍然无法大量进入进口国市场。由于各种非关税措

6、施不胜枚举,无法在协议中全部涵盖,因而在GATT第23条规定,即使该措施未违反WTO的相关规定,只要成员的利益受损即可以提起诉讼。谅解协定从案件性质出发,规定三种起诉的情形:n 违反之诉:成员违反WTO规则的明文规定n 非违反之诉:成员采取的措施不违反WTO协定,但造成其他成员利益直接或间接遭受损害或丧失,或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n 其他情形之诉三、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程序根据谅解协定的规定,WTO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节和调停、仲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复审等。(一)磋商程序(consultation)(一)磋商程序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

7、争端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争端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根据谅解协定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磋商程序是设立专家组的前置程序,未经过磋商阶段,成员方一般不得申请成立专家组。 磋商程序是设立专家组的前置程序,未经过磋商阶段,成员方一般不得申请成立专家组。谅解协定第4条和第6条(二)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good offices,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谅解协定第5条规定,斡旋、调解和调停是经争端当事方同意而且自愿选择的程序,争端的任何当事方在任何时候均可要求斡旋、调解和调停

8、。一旦斡旋、调解或调停的程序终止,起诉方即可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如果争端的各方同意,在该专家组进行工作的同时,斡旋、调解和调停的程序仍可继续。(二)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根据谅解协定第5条规定,斡旋、调解和调停是经争端当事方同意而且自愿选择的程序,该程序特点:(1)任意当事方可以要求;(2)任何时候可以要求;(3)一旦终止,起诉方可提出设立专家组;(4)专家组工作时,该程序仍可进行。(三)仲裁程序(arbitration)仲裁程序也是谅解协定规定的一种选择性程序,可以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便利迅捷的替代手段。仲裁须经当事方同意方可进行,其程序由各方议定。(四)专家组程序(panel)专家组的成立要

9、以磋商未果、磋商成员以书面方式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请求书为前提。成员方一旦提出成立专家小组的请求,该请求即应被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议程。专家组最迟应在申请方的请求被列入会议议程的首次会议上设立,除非在该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consensus)决定不设立专家组,与GATT时期一票否决制成立专家组的做法不同的是,这种做法被称为“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即事实上的一票赞同制。(四)专家组程序(标题保留,每条分开单独出)成立前提:磋商未果、磋商成员以书面方式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请求书组成:3名或5名专家审查对象:争端方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机构作出的决定审查期

10、限:原则上6个月,紧急情况下3个月审查结果:中期报告/最终报告,60天会议通过专家组应由3名专家组成,如争端方同意也可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的对象是争端方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机构作出的决定。专家组审查的期限,即自该专家组组成,到最终报告送交争端各当事方的这段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下不应超过3个月。在专家组指定的时间内,各方当事人应递交他们的书面意见,待收到各方书面意见后,专家组应向各当事方发出中期报告(interim report),既有事实部分也有该专家组的调查情况与结论。如果当事方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发表意见,中期报告就应被视为最终报告,并送交各成员传阅。在向各成员分发专家

11、报告的60天内,该报告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上应予通过,除非某一当事方向争端解决机构正式通报其上诉的决定,或者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通过该报告。(五)上诉机构复审程序(appellate review)上诉机构复审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组和上诉复审机构构成了WTO争端解决的“两审终审”。根据谅解协定第17条的规定,应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一个常设上诉机构,负责受理争端当事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案件。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均由争端解决机构任命,每个案件由其中的三人审理。应注意,上诉机构审理的对象仅限于专家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该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整个上诉过程不得超过60天,特殊

12、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天。(五)上诉机构复审上诉机构复审: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专家组一起构成了“两审终审”。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常设上诉机构,负责受理上诉案件;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均由争端解决机构任命,每个案件由其中的三人审理。应注意,上诉机构审理的对象仅限于专家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该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整个上诉过程不得超过60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天。谅解协定第17条四、裁决的执行在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相关成员方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执行各项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如不能立即执行,有关成员应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四、裁决的执行相关成员方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执行各项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如不能立即执行,有关成员应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有关建议或裁决,作为临时措施:l 败诉方:可用补偿代替执行l 胜诉方:可请求授权中止适用其对各有关协议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当争端的败诉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或裁决,作为临时措施,可以以补偿代替执行,作为胜诉方的相应成员可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适用其对各有关协议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以上就是本节课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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