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成因以及减少此类案件的相关建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肇事罪的成因以及减少此类案件的相关建议.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摘 要自我国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也带动了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截止到2017年我国的公路设施建设已经基本覆盖我国大部分有人地区,大量的道路建设连接了我国的大江南北1。但是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巨大成功,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也一直处在较高水平,据我国卫生组织调查显示,我国每年有4万多人直接死于交通事故,120万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中导致残疾或者车祸遗留后遗症的占到20,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到惊人的十多亿元2。相比于其他国家,虽然我国的交通建设覆盖面已经很广泛,但是起步发展较晚,相关的道路安全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存在很多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造
2、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也远远大于国外发达国家。近年来我国对于交通肇事方面的整治力度也在逐年加大,相继完善了很多法律法规,并且将每年的4月30日定为我国的“交通安全反思日”3。尽管我国在交通安全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我国的交通事故发生率还是呈现逐年升高的趋势,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犯罪成为近年我国交通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参考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为期一个月的实地勘测,并且以问卷的形式对行人、车主和交警进行了调查走访,对交通肇事的成因有了具体的了解,并且对如何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现有的交通安全方面的建设尽一份微薄之力。关键词:交通安全;交通肇事;逃逸;自首交
3、通肇事罪的成因以及减少此类案件的相关建议1绪论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建设的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问题也逐渐呈现在我们的面前,近几年交通肇事犯罪问题已经由过去的普通过失犯罪转变为多发并且常见的类型,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主要不稳定因素,同时也对受害人的家庭造成的危害也极为严重,有时甚至会造成一个幸福家庭的破碎。1.1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在刑法中被归置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一个罪名,虽然其对本罪名的定刑量刑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是对本罪名的特征并没有解释完全,详细的确定本罪名的概念,故本人采用了当前法律界公认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4、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4。1.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由刑法学理论,我们可以知道,任何犯罪都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在本文中的描述中,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5。其犯罪构成按刑法通说分类如下:1.其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等构成。但是本主体不能按一般意义上理解为在道路交通工作的工作人员,例如道路收费人员和执法人员,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在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应该理解为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
5、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2.其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6。交通运输在司法意义上指的是与现有的交通工具相联系的交通载体,例如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联系的异常紧密,如果出现问题就会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会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坏,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3.过失是其犯罪的主观方面
6、。过失包括心态上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产生的过失行为。过失行为由行为人对于自己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决定7。例如酒驾、强行越线别车、超速行驶等行为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故犯,但有时行为人对自己违章行为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应该预见但存在疏忽大意,并没有在实际过程中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在心态上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这种后果,最终造成了严重的结果。4.客观方面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组成:(1)行为人在驾驶或者其他行为中有违反道路安全法规的行为。有关道路安全法规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7、法等8。(2)其行为发生了大型事故,导致人受伤或者其他损害性结果。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但是其行为没有构成上述的结果,不构成本罪。(3)上述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由违章行为引起。(4)违反道路安全的法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者始发站、终点站以及中间车站等站点。2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以及交通肇事罪的成因2.1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本文在参考大量的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并经过详细的实地走访,发现交通肇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 人为因素是交通肇事的主要因素。中国的道路安全设施已经非常完善,在有些高速公路上甚至还采取了国际先进的防撞设施,但是在发生车祸的时候损失还是非常的大,究其原因,主
8、要是由于行为人麻痹大意,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或者在限速路段超速行车,有些行为甚至有不遵守红绿灯的习惯,强行和行车抢道,从而导致了许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经济损失。2. 司机素质低下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我国道路交通部门调查显示,在我国每年发生的车祸中,行为人学历为高中以下的占比70,本科学历的占比20,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占比为10,由此可见,学历与交通肇事案件也具有明显的关联,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学历较低的人群对道路安全隐患认识不足,经常麻痹大意导致了事故的发生9。3. 发生在平直路段的交通事故较多。由于是在平直路段,行为人没有转弯或者陡坡等路段的紧张感,容易麻痹大意导致警惕性的丧失
9、,这是平直路段发生车祸的主要原因。4. 交通肇事案件中导致车辆侧翻、侧刮等破坏行为发生较多。在行驶中的交通事故主要有正面撞击、追尾、侧刮等形式10。在这几种形式中,侧刮最多,这是由于行为人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往往只观察前方的情况,却不注意观察侧方情况,导致在超车、变道等驾驶行为中,往往由于观察不全面,导致事故的发生。2.2交通肇事罪的成因1. 主体原因。据本人调查得出,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过错造成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占大多数。目前,由于我国的道路交通设施的相继完善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特别在城市中基本上平均每四人就有一辆汽车,并且这种购车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处于逐年上升的态
10、势,故许多城市为了缓解交通压力不得已以限号发放车辆牌照或者单双号限行11。车辆的大幅度增加就到来了驾照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目前我国的驾照培训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有部分驾校并没有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相关教学规定和大纲来实际教学,并且有些学校只注重在实际驾照考试中的通过技巧,却忽视了道路安全法规以及行车安全部分的教学,同时大部分驾校对于夜间行驶等教学极少涉及,所以当学员拿到驾照上路的过程中会遇到在驾照考试范围之外的问题,缺少心理准备或者相应的解决技巧,甚至不按道路安全法规的规定驾驶,遇到突发状况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12。另外因为我国虽然交通设施发展迅速,但是关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宣传较
11、少,导致许多非机动车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意识差,并且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导致了很多在预见之外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另外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事故后下意识的逃避责任,会导致伤害的进一步扩大。2. 立法原因。在我国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解释中,驾驶员由于自身的原因或其他的原因,导致别人的生命或财产遭到重大伤害或损失,驾驶人员应当被刑事拘留或判处最多三年的有期徒刑;驾驶人员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报警,选择逃逸,应当被判处至少三年,最多七年的有期徒刑;驾驶人员肇事后对受害者不采取救助措施并选择逃逸,致受害者失去生命,应当被判处至少七年的有期徒刑13。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于
12、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比较轻微,这就导致了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肇事者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随之而来的是在交通事故的成因中大量存在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驾驶情况,与此同时,由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轻量化,在实际的司法人员办案中,注重对于现场的调查,而忽视了对于许多案件线索的追查,导致了许多其他案件被归类为交通肇事罪,甚至是一些故意谋杀或者买凶杀人都被简单的解读为交通肇事而结束,这不但是对我国法律公正公平原则的亵渎,更导致许多严重犯罪行为在交通肇事中予以规避,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简直成为罪犯规避更严重刑罚的避风港14。另外在许多交通肇事案件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重大,简单的按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违反了我国刑
13、法中罪与罚相对应的原则。3. 执法原因因为我国道路众多,警力有限,故不可能全方位的监测处理相应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一些没有监控探头的城乡结合部,由于执法难度大或者基本没有交警值守,就导致行为人在这些路段并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在这些地区大量发生15。另外,由于是城乡结合部或者农村地区,人员复杂且非机动车和行人较多,路面车辆行驶情况复杂,导致经常有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甚至有时行人也会占用机动车道,并且不遵守交通规则,这就给交通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在我国,在这些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比非常大,并且一旦发生基本都会造成人员伤亡,是我国交通事故的重灾区。3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建议在我国交
14、通肇事案件频发的现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迫在眉睫,本文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交通事故预防对策,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现状,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1.多渠道、多形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与预防交通事故有着莫大的关系,我国目前对于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很小,大部分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对于交通法律法规认识不清,因此,必要的宣传教育必不可少。对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其的宣传教育,一是从娃娃抓起,在学校组织开设相关的交通安全课;二是利用当前互联网媒体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加大媒体对于交通事故的现场报道已形成对公民的警示作用;三是在农村或者城市的宣传窗口利用标语
15、等形式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四是多举行交通安全活动,使广大的市民警钟长鸣,树立交通安全的意识;五是加强对于现有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落实驾校对于正在培养驾驶员的道路安全教育16。2.加强源头管理,预防为主对于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把控驾照和年审,杜绝非法买卖的发生,取得驾照必须通过正规的考试,年审必须进行;二是不但要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更要在农村和农村和城市结合部增加红绿灯和违章拍照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事故早发现、早处理,避免事故伤害的进一步扩大化。3.加大交通肇事的惩治力度 加大对于交通肇事的惩治力度,不但是从刑法中加强对于交通肇事的惩治,更重要的是在平
16、常的小型交通事故中加大对于肇事者的惩罚,以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度17。另外必须加大对于无证无牌车辆和销赃车辆的处理力度,从严从重打击,对于违章占道等违法行为也要加大处理力度。4结论本文主要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逃逸及自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评析,笔者发现,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处理轻刑化的现象。绝大多数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果肇事者能够给予被害人合适的赔偿,一般都以缓刑处理。而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一般以事故双方协商处理的办法解决。本文主要对交通肇事罪的成因以及减少此类案件的相关建议进行了总结剖析,对我国司法、执法方面提出了针
17、对性的建议。但是在实际走访过程中发现,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执法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并且由于我国的法律人情化的现状导致了在交通肇事罪定刑方面存在着轻刑化的表现,这种轻刑化的司法表现不但难以为交通肇事者起到强大的心理震慑作用,反而为其提供了规避更深层次违法犯罪的可能,结合有关案例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司法问题研究发现,在这方面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形式确有不妥。但是由于本人知识储备有限,并且缺乏在实际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如何完善交通肇事的立法的思考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本文中没有进行过多的论述。但是本人希望,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充分重视,真正做到全员参与,各部门联动,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
18、环境。 参考文献:1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10(03)2交通肇事后报警不以自首论的法理解读J. 侯国云. 人民检察. 2009(18)3论行人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J. 苏青.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05)4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研究J. 彭卫东.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5(03)5交通肇事逃逸与司法实践J. 刘文莉,黄润恒. 求索. 2004(10)6浅析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情节兼与曹勇同志商榷J. 吕伟男,李孝忠. 法律适用. 2000(05)7试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J. 李晓龙,李立众. 法学. 1999(08)8禁止重复评价研究
19、J. 陈兴良. 现代法学. 1994(01)9谈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J. 张炳明. 现代法学. 1988(03)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2条10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D. 吴凡.西南政法大学 201011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D. 朴松.吉林大学 200912交通肇事罪研究M. 中国检察出版社 , 李文峰, 200813刑事法判解M. 法律出版社 , 陈兴良主编, 200414华东刑事司法评论M. 法律出版社 , 游伟主编, 200315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 , 林亚刚著, 200116刑法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200017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