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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有独立董事的席位,这一政策被大多数企业所接纳,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是否适合我国企业的治理环境,与公司中的监事会之间是存在冲突,以何种方式协调解决冲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监督机制的冲突与协调,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最终决定了二者并存的可行性。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介绍了上市公司机构设置并进行相关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论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现状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产生的冲突进行论述;第
2、四部分,提出解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协调互补、各司其职的对策,第五部分,得出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上市公司Abstract:At present,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independent director seats, this policy has been accepted by most of the enterprises, b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s suitable for the envi
3、ron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and between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in the conflicts, the way in which to coordinate and solve the conflict, it is an urgent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This paper takes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o explore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4、 between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board of supervisors two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ystem feasibility complementary relationship on the function of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two.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5、 the introduction, briefly introduced the defini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institutional settings and related concepts;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ystem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existence; third par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
6、r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supervisors will have to discuss the conflict coexist; the fourth part puts forwar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and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their complementary measures, the fifth part, the conclusion, summarizes the full text. Key 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 board of supe
7、rvisors;listed company一 绪论(一) 上市公司机构设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机构,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置独立董事。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相关法律对一下概念进行界定,股东大会,顾名思义是由公司股东构成的,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企业经营战略、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都具有表决权;董事会,董事会中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企业的经营权,制定经营方案,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
8、负责人等,负责公司的基本管理;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所以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工作;监事会,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构成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监督企业管理层(董事、经理、其他管理层)是否依照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履行职责。总结起来,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享有最高决策权,下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享有经营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等经理层,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享有执行权,监事会则是监督机构,对管理层享有监督权。(二)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时间并不长,在2001年,证监会发
9、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至今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已有近20年的时间,独立董事制度是对公司董事会的重要补充,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大股东“侵权”,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犯,保障企业所制定的经营决策能够符合所有股东的利益。在上述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定义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再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三)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责交叉冲突在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可以享有以下职权:1、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基本职权;2、 重大关联交易应
10、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3、 独立董事还可以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提名董事、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管人员;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损害中小股利益的事务;4、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提议召开董事会; 7、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8、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权利有:检查公司财务; 对管理层履行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管理层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11、; 当管理层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改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像股东会提出议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通过对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可以看出,法律对二者的职权界定有许多交叉冲突的地方。二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现状分析(一) 二者并存的理论基础从理论上来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二者职权的界定,独立董事的监督特征是: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配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相比有一定的优势:监事会因为其组成受公司管理层制约大,地位较低,而独立董事恰恰相反,地位高,并且受公司管理层的制约较少,独立董事一般都是比较有社会影响力的人担任,其观点和意见受到社会各界包括监管部门
12、的广泛关注;其次,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董事与高管人员任免和薪酬等重要事项有明确发言权,可以制约管理层;最后就是独立董事作为董事,可以在管理层违规事件发生前或发生的过程中就予以制止,避免引发严重后果。监事会的监督特征是:经常性监督、事后监督、外部性监督,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比较也有优势:监事会的成员当中有职工代表,职工更加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规章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监事会的弊端就是受管理层制约程度较高,所以独立性较差。所以,理论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优点与缺点能够相互补充。(二) 二者并存的现实基础在现实企业管理当中,独立董事是在事前、事中对董事会所有议案的公允性进行监督,对特定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3、防范和矫正企业管理层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监事会在现实工作中能够监督董事的决策行为、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情况。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可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相互协调配合,发挥好监督作用。三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产生的冲突(一) 二者在职能设计上存在重叠如以下权利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有: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董事与经理的违法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一系列权利。公司法把这些权力同时赋予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但是没有规定哪个监督主体的监督权起决定作用,这就会导致对公司的监督重复,或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踢皮球”。这种冲突不仅影响了监督效果,还降低
14、了监督效率。(二) 二者的效力发挥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独立董事在现代企业组织架构中的法律地位不容易定位。按独立董事的定义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的外部董事。“独立”的意思泛指是指产生程序上的独立、经济上的独立、任职资格的独立、履行职责的独立。虽然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在产生程序、人格、经济利益、履行职责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董事会等管理层控制,但是对于“独立董事是独立于股东会?还是独立于董事会和其他董事相独立?又或者是与监事会独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定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中行使监督权的组织为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并且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按比例
15、构成。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监事会成员所持公司的股份较少,缺乏威望和话语权,职工代表长期以来的隶属与管理层管理,这就导致监事会容易受到控股股东的影响,也无法与管理层的董事、经理抗衡。在实践当中证明,在我国几千家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及管理层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管理层不履行职责,疯狂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资产“空壳化”;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现象频出,但是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极少发现监事会有独立性,并且敢于出具和董事会、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三) 二者在发挥作用上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工作的核心都是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16、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将公司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个监督主体,机构重叠,二者在工作上又没有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重复监督,也可能两个部门相互推脱,导致无人负责,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监督成本,降低了监督效率,影响了监督效果。除此之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有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的职责,独立董事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而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其中包括虚假财务报表、不正当关联交易等行为。
17、还有就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实际工作当中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来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的工作。(四) 二者缺乏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一些公司中,有些股东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大,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安插“自己人”,大股东可以干涉公司的治理,而小股东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可能会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我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监事会的选举虽然有规定,但是对一些可能会出现漏洞的地方没有做规定,比如在选择独立董事时,对与公司有利益关联(供应商、客户)的没有限制,对与公司管理层有密切联系的人也没有限制,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的朋友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这种情况下独
18、立董事就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权,而监事会都是股东大会直接选举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约束制度也有一些问题,目前不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公司实际运行上,都没有对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进行物质或声誉的约束,所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不尽责也没有合适的约束方法。还有就是证监会要求公司对独立董事进行适当的补贴,但是对补贴没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而是由董事会进行预案,监事会的薪酬由管理层确定,这就无形中又让管理层有了约束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工具。四 协调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对策(一) 明确法律规定,建立二者相互协调的制度职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都包括经营监督及财务监督,加之独立董事的监督具有事前
19、、事中监督的特点,因此,独立董事在工作当中应充分发挥其具有的行业、技术及企业经营管理等专长,与监事会进行合作协调。在财务监督方面,应将其其独立的财务监督权取消,将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转交给监事会,防止将太多权力赋予独立董事而导致监事会进一步被架空,使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主体的地位得以强化。在企业经营监督这一方面,独立董事的工作主要是对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进行监督,这些决策具体包括对资产分配、资产重组、公司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的依据、内容、程序,还有就是对经理层决策执行的结果等进行监督、制约和评价。因为独立董事多数都是在业界有成就的权威人士担任,他们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可以为
20、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新思路、新办法,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合理性、正确性,以促进公司的发展。监事会的履职应当以财务监督为主,经营监督为辅。监事会的职权应该涵盖以下部分:“监事会作为常设性监督机构,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的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承担起主要的监督职责,并对执行的结果及其偏离度评估,作出相应的事后评估报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规范运作、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监督董事、经理经济行为合法性等方面;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职工意愿、劳动保护、政治工作要求以及对全部董事、高管人员的道德行为规范监督等;对董事会工作状况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交董事提名委员会和股东大会,作为董事成员任职筛选的依据。”(二
21、) 建立二者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可以针对某一特定问题展开联合调查,以发挥二者最大的效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可以定期召开只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监督信息、通报监督情况;监管部门可以立法形式明确在股东大会内常设或临时设立“仲裁委员会”制度,就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调查、协调和裁决。(三) 完善二者发挥作用的激励约束机制应当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激励约束制度,采取固定薪酬加绩效薪酬相结合的方式,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履职行为较好时,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薪酬与业绩并行,激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在二者不能尽职履行职责时,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反省、降薪等方式约束独立董
22、事和监事会。五 结论本文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监督机制的冲突与协调,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最终决定了二者并存的可行性。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主要职能都是监督,二者在监督职能之间存在着一定范围的交叉,那么只有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定位,合理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才能使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充分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使公司治理结构得以完善。参考文献1 杨晓彤,何世鼎.浅析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市场, 2017,(21):47-49. 2 王乃弘.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选择与完善D.吉林财经大学,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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