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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宣讲会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
2、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
3、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章第二章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生活性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税目:(一)生活服务税目(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一)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科目1.文化体育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5.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第二章第二章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鉴证咨询服务税目1.认证服务2.鉴证服务3.咨询服务第二章第二章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
4、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商务辅助服务税目1.企业管理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3.人力资源服务4.安全保护服务第二章第二章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三)具体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
5、)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第二章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三)具体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二章第二章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三)具体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第二章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三)具体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6、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第二章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第二章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7、 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税率和征收率(一)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第四章第四章 计税方法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
8、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四章第四章 计税方法计税方法(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五章第五章 特殊规定特殊规定 (一)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章第五章 特殊规定特殊规
9、定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第五章第五章 特殊规定特殊规定 (三)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第六章第六章 免征增值税规定免征增值税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0、。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4.婚姻介绍服务。5.殡葬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第六章第六章 免征增值税规定免征增值税规定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第六章第六章 免征增值税规定免征增值税规定13.行政单位之
11、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六章第六章 免征增值税规定免征增值税规定14.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1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2、。第六章第六章 免征增值税规定免征增值税规定 1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六章第六章 免征增值税规定免征增值税规定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第六章第六章 免征增值税规定免征增值税规定19.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
13、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第六章第六章 免征增值税规定免征增值税规定2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
14、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第七章第七章 增值税减税政策增值税减税政策(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第七章第七章 增值税减税政策增值税减税政策(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
15、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第七章第七章 增值税减税政策增值税减税政策(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第七章第七章 增值税减税政策增值税减税政策(二)失业人员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
16、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第七章第七章 增值税减税政策增值税减税政策(二)失业人员就业。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第七章第七章 增值税减税政策增值税减税政策(二)失业人员就业。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