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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先进,惩处违章和事故责任者,特制定本制度。一、总则(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二)安全生产是公司对各单位、机关部室和全体职工考核的重要条件,列入评选先进、提职、奖励等项考核中,具有否决权。(三)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四)对于全年未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次性奖励。(五)事故的具体责任以各级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为准。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二、奖励
2、(一)公司每年提取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并与各项安全考核罚款一并用于安全奖励。(二)对避免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为公司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经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核实后,报公司安委会批准,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三)全年未发生事故的单位(外委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等同于所在单位发生事故),公司给予单位班子成员(含副总工)和公司安委会成员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1、按照各单位生产、基建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难易程度和职工作业条件风险等级,奖励标准分两类执行:(1)A类:地下生产矿山奖励标准: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其他班子成员(含副总工)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人。(2)B类:其他二级单位奖励标准: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其他班子成员(含副总工)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2、年度内出现停产、停建现象的单位,按累计的实际生产、建设时间比例折算奖励金额。3、全年未发生事故受到奖励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有工作调整调动的,在原单位期间按时间比例(以月为单位)计算奖励额度;调入新单位后,按新单位的标准及实际情况给予奖励。4、公司安委会成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外)的奖励标准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平均获奖金额(即:所有未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获奖总额/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人数)的5%-30%。(四)对年度评选出的安全生产
4、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先进单位,公司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荣获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荣获集团级、市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荣获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荣获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荣获公司级先进集体、先进单位,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及奖牌、奖匾。荣获集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公司按照上级部门奖励要求进行奖励。三、处罚(一)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公司对相关责任者、各级领导要进行经济处罚,并根据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情况,给予相关
5、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1、轻伤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者500元、事故次要责任者200元;同时扣罚主管安全作业长、作业长、直属公司(矿)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人及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含副总工)各1000元。2、一次性重伤12人的事故,给予直属公司(矿)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分别扣罚薪酬5000元;扣罚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含副总工)薪酬3000元/人;给予作业长和主管安全作业长警告处分,并分别扣罚薪酬5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扣罚薪酬2000元,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罚薪酬2000元;次要责任者扣罚薪酬1000元。3、一次性工亡1人或重伤3
6、6人的事故,给予直属公司(矿)党政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并扣罚薪酬10000元;给予安全主管负责人记过处分,并扣罚薪酬10000元;扣罚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含副总工)薪酬5000元/人;给予作业长和主管安全作业长撤职处分,分别扣罚薪酬5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给予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工亡的不予追究),留用查看期间的待遇按公司厂纪条例执行;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留用查看二年的处分,留用查看期间的待遇按公司厂纪条例执行;给予次要责任者记过处分并扣罚薪酬3000元。4、一次性工亡2人(含2人)以上或重伤79人的事故,给予直属公司(矿)党政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扣罚8%年度薪酬,安全
7、主管负责人记大过处分,扣罚10%年度薪酬,影响重大的要给予撤职处分;扣罚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含副总工)每人5%年度薪酬;给予作业长和主管安全作业长撤职处分,分别扣罚薪酬5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给予留用查看二年的处分(工亡的不予追究),留用查看期间的待遇按公司厂纪条例执行;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解除劳动合同;给予次要责任者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留用查看期间的待遇按公司厂纪条例执行。5、对于外委施工队在我方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按本办法同档次的50%考核相应责任人员;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按用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处理。6、重大设备事故由机动供应部负责认定并考核;重大
8、交通和重大火灾事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认定并考核。(二)发生重伤、工亡事故,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相应部室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人、主管人员、主办人员按事故单位同类人员处罚标准的5%-30%进行处罚。(三)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相应事故类别对应的处罚标准加倍处罚事故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四)对于公司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或属重复出现的隐患,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每项次扣责任单位
9、绩效工资1000元;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每项次扣责任单位绩效工资5000元;3、对于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或属重复出现的隐患,按照公司检查考核标准的双倍扣责任单位绩效工资;4、以上隐患超期未进行整改的,自超期之日起继续按月对责任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并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处罚,直至隐患整改完毕。(五)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考核期内发生五种重大事故之一的单位,取消单位集体各种评先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个人评先资格。(六)对于直属公司(矿)班子
10、成员(含副总工)的处理,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批准的事故处理决定执行;对于直属公司(矿)相关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的处理由所属单位执行。对于各直属公司(矿)的处理,由企业管理部按照公司批准的事故处理决定或安全管理部考核意见执行。所有安全惩处所扣款项全部用于安全奖励。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的,按照上级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对于上级处理意见中已直接进行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员,公司(单位)不再重复进行处理;对于上级处理意见中责成公司(单位)自行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理。由公司(单位)自行调查处理的事故,根据公司批准的事故处理决定,按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四、各单位应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且应包含对安全科等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五、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六、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内容总结(1)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先进,惩处违章和事故责任者,特制定本制度(2)4、一次性工亡2人(含2人)以上或重伤79人的事故,给予直属公司(矿)党政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扣罚8%年度薪酬,安全主管负责人记大过处分,扣罚10%年度薪酬,影响重大的要给予撤职处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