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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清算而解散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有限责任原那么及其除外规那么我国公第三条规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承当责任即为制度中有限责任原那么又称风险有限原那么是指股东的风险仅限于其在设立时的出资额和在存续间的追加额。就笔者看来它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原那么是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非本身的有限责任。有人认为有限责任是指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直接承当责任。这种观点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民法上民事主体以承当无限责任为原那么以承当有限责任为例外即除非有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均对自己的行为负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常态有限责任是法律上的特权和无限责任的例外。既然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体对自
2、己的行为均负无限责任根据民法的平等公平原那么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也应负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直到赔偿为止。正如法国民第2092条对无限责任的规定:凡本人负债者应以如今的及将来获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履行其清偿义务。简言之无限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以其存续间包括如今和将来获得的全部财产作为其承当债务的担保。(二)制度中的有限责任不是股东对债权人承当的责任。既然作为的民事主体就意味着它应对自己的行为承当责任而不应由股东对债权人承当责任债权人通常只能向主张债权而不能径直要求股东对行为承当责任这是制度的本质所在。(三)制度中的有限责任本质上只是股东对履行的出资义务而非一般意
3、义上的因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它是股东根据章程或其承诺而应向交纳出资的义务。股东通常只有出资义务一旦其履行完该义务股东对不再负有其他积极义务除非二者另有其他约定。(四)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制度虽是现代制度的核心和根底但它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相反它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超出其法定适用条件和范围的应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适用无限责任。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只是法律上的特权和无限责任的例外。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假设干价值权衡与取舍的结果有限责任原那么在本质上只是自然人追求营利实现利益化的一种法律工具而已。现代制度(或有限责任原那么)的理根底是通过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别离即在人格上于其股东让拥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并以此
4、作为其承当责任的担保和物质根底这样就能象自然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承当责任而不需系及股东股东一旦交纳出资就不再对负任何责任此即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原那么。可见股东有限责任原那么同时意味着承当责任而要承当责任不仅来要在法律上作为的民事主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必须确保的财产于根本股东即股东不能控自、直接支配财产否那么名实不符格也就失去存在的必要应由股东对“的行为负责而这种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并无二样只有这样对债权人才是公平的。因此现代公正是通过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那么藉以调动者的积极性扩大经济规模降低经营本钱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开展。但股东有限责任原那么确实立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将股东的风险通过转嫁给债权人对
5、债权人似有不公。有鉴于此各国现行公保障债权人正当权益和使股东权利义务相一致之考虑在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那么的同时也对其适用条件和除外规那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要股东没有滥用人格保证在财产上和人格上真正于股东时就适用有限责任原那么否那么只要股东滥用人格擅自、直接支配财产损害债权人正当权益的就应揭开罩在股东头上的面纱否认的“人格让真正的行为者股东显露原形对自己滥用人格的行为向债权人负无限责任此调“公人人格否认或“揭开面纱之理在公中的运用。纵观我国现行公律制度仅有股东有限责任原那么而无公人人格否认规那么致使理中利用人格进展欺诈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正当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一旦债权人启动程序维护自己的正
6、当权益时又不知应向谁追索审讯也无法可循因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种状况的存在极大地破坏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平安。二、未经清算而解散的法律责任解散是指使消灭的法律行为。与之涵义相近的还有终止、撤消、注销、撤销或关闭等其中“终止侧重于不存在状态:“撤销是指企业主在时强迫其解散的行政行为在公及登记理条中所用“责关闭意即“撤销:“撤销那么是一个正式的用语专指登记主依清算组申请或依职权将从法律上彻底消灭的行政行为:“撤消常与“营业执照搭配使用是指登记主在时撤销其经营资格的行政处分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范畴中“解散、“撤销、“责关闭或“撤消营业执照只是使消灭的一种间接原因它们本身并不等于消亡从我国
7、公的相关规定来看只有登记的注销行为才是直接消亡的唯一因素。的解散依其解散事由的性质不同有正常解散与非常解散之分;依其所根据的法律不同有公上的解散与破产法上的解散之分。从我国的规定来看正常解散包括公0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一)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解散;(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非常解散又称强迫解散从我国公的规定看它包括因宣告破产而解散(公条)、被主责解散(公92条)及被撤消营业执照而解散(公第225条)等三种情形。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对于的清算问题我国公是按照宣告破产、正常解散和责关闭三种情形分别规定的其中对
8、于宣告破产的由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公条);对于正常解散的由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逾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有关人员进展清算(公91条);对于被责关闭的由有关主组织股东、有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公92条)。根据公的规定除因合并成分立之外被注销之前必须清算换言之登记必须根据清算才能注销否那么没经清算而被注销人格将使债权人的债权因此而落空同时也为股东滥用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了避风港。另外公-198条虽然也对的解散与清算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存在不少破绽也是
9、导致未经清算而解散的重要原因。详细说来在理中未经清算而解散的情形及相关法律责任大致有以下几种:1.实际上已经自行解散既未被撤消营业执照也未被注销即名存实亡没有清算。这实际上属于公90条规定的前两种情形。按公91条规定有限责任应当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股份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但尤其是有限责任往往不主动清算也不或债权人因此债权人有时并不知道解散的情况于是没有及时要求清算;有时股东为逃避债务成心变更住所既不债权人也不登记而登记疏于理既未撤消营业执照也未注销人格。在上述情况下应由谁对债权人负责呢?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和清算主体共同承当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
10、情况完全属于股东滥用人格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违背了公91条有规定因此应适用人格否认规那么由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至于那种以和清算主体共同承当连带责任的观点既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理根据因此缺乏采纳。对于公91条规定的股份解散之情形如股东大会不指定清算组成员其清算组应如何确定甚是关键因为债权人不可能让所有众多的股东作为清算主体而承当责任上既不可能也不公平。因为众多的小股东根本不参与经营理役有损害债权人的“时机甚至他们自身也受大股东的损害因此让他们负连带清偿责任有失公允。对此问题国际上的惯例多以作为清算主体如德国民第48条、民第74条、民第61条规定因此应由成员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11、至于登记疏于理应承当行政赔偿责任。2.未经清算而被登记注销。这主要是因违背公及登记理等规定由登记撤消其营业执照后没有责其清算既不主动清算也不申请注销登记而登记直接依职权注销该。登记对未经清算的依职权注销属严重违背公及登记理的有关规定但它应否向债权人负责负何种责任等公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另外从公92条看此时的登记似属“有关主要应组织清算但由于该条没有对“有关主作出界定对其不组织清算的法律后果也未明确故登记对债权人承当责任欠缺公上的法律根据但从行政法治原那么出发由于登记的详细行政行为即注销给第三人(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属行政行为因此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的第三人债权人可对登记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12、债权人除了可以要求登记承当责任外是否还可以有限责任的股东、股份的董事滥用人格损害其债权为由追究其责任问题值得讨。假如上述主体有擅自分配、隐匿、转移或成心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那么构成滥用人格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如上述主体没有滥用人格的行为那么不应对债权人负责。3.因而被企业主关闭或撤销后来经清算而被登记依职权注销。按照公92条之规定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组织股东、有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但假如“有关主没有组织清算而被登记注销时笔者认为按照人民?适用(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第51条规定应由责关闭或撤销该的“有关主负责同时登记对未
13、经清算的而给予注销的行为显然也是的故应负连带责任;至于有限责任的股东或股份的董事如没有滥用人格之行为那么不应对债权人负责。三、预防对策1.公不仅应确立有限责任原那么同时也应对其适用条件及除外规那么作出规定把公人人格否认作为有限责任原那么的补充规那么使股东利益、利益和债权人利益趋于平衡。2.从立法源头上堵塞登记对未经清算的进展注销的破绽。公及登记理应明确规定登记不能在未经清算的情况销人格即登记注销人格时必须有的清算否那么不能注销该。3.废除“企业主责关闭或撤销的权利纯化解散的权利主体。目前我国公及其他有关法律赋予企业主关闭或撤销企业(包括)的权利而对这种权利的行使及后果没有任何限制主撤销或关闭后
14、如不组织清算组那么殃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应地债权人却往往没有救济措施。另外股东为了逃避债务的目的如企业主撤销或登记注销其从而到达用人格进展欺诈和逃避债务的目的而企业主撤销或登记注销不组织清算那么正合其意。因此建议公废除企业主直接关闭或撤销的权利及登记未经申请而依职权注销的权利。如企业主认为需要关闭或撤销只能建议登记撤消其营业执照由登记组织监视清算对不予清算的追究股东或董事的法律责任。4.明确、细化公的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公91条对自行解散的清算程序由于没有监视制约而为股东逃避清算留下破绽同时债权人由于无法参与清等程序对股东的清算无法监视制约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对登记撤消营业执照后
15、的清算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也是导致未经清算而解散从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因此公应对解散后的清算程序作出实在规定防止因法条空洞而无法详细操作。5.对未经清算的有限责任股东或股份董事滥用人格、进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处分。内容总结(1)未经清算而解散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有限责任原那么及其除外规那么我国公第三条规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承当责任即为制度中有限责任原那么又称风险有限原那么是指股东的风险仅限于其在设立时的出资额和在存续间的追加额(2)对于的清算问题我国公是按照宣告破产、正常解散和责关闭三种情形分别规定的其中对于宣告破产的由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