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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汪洋一、有限责任原则及其除外规则我国公司法法第三条规定定的股东以其其出资额或所所持股份为限限对公司承担担责任,即为为公司制度中中有限责任原原则,又称投投资风险有限限原则,是指指公司股东的的投资风险仅仅限于其在设设立公司时的的出资额和在在公司存续期期间的追加投投资额。就笔笔者看来,它它至少应包括括四个方面的的内容:(一)公司司制度中的有有限责任原则则,是公司股股东的有限责责任,而非公公司本身的有有限责任。有有人认为有限限责任是指公公司以其全部部财产为限,对对外直接承担担责任。这种种观点的错误误是显而易见见的,因为,在在民法上,民民事主体以承承担无限责任任为原则,以
2、以承担有限责责任为例外,即即除非有特别别规定,民事事主体均对自自己的行为负负无限责任。无无限责任是民民事责任的常常态,有限责责任是法律上上的特权和无无限责任的例例外。既然自自然人和其他他民事体对自自己的行为均均负无限责任任,根据民法法的平等公平平原则,作为为民事主体的的公司自然也也应负无限责责任。这里的的“无限”责责任是指债务务人以其全部部财产对其债债务承担责任任,直到赔偿偿为止。正正如法国民法法典第20992条对无限限责任的规定定:凡本人负负债者,应以以现在的及将将来取得的动动产或不动产产履行其清偿偿义务。简言言之,无限责责任是指民事事主体以其存存续期间包括括现在和将来来取得的全部部财产作为
3、其其承担债务的的担保。(二)公司司制度中的有有限责任不是是股东对公司司债权人承担担的责任。既既然公司作为为独立的民事事主体,就意意味着它应对对自己的行为为独立承担责责任,而不应应由股东对债债权人承担责责任,债权人人通常只能向向公司主张债债权,而不能能径直要求公公司股东对公公司行为承担担责任,这是是公司制度的的本质所在。(三)公司司制度中的有有限责任,本本质上只是股股东对公司履履行的出资义义务,而非一一般意义上的的因违法所应应承担的法律律责任,它是是股东根据公公司章程或其其承诺而应向向公司交纳出出资的义务。股股东通常只有有出资义务,一一旦其履行完完该义务,股股东对公司不不再负有其他他积极义务,除
4、除非二者另有有其他约定。(四)公司司制度中的有有限责任制度度,虽是现代代公司制度的的核心和基础础,但它不是是绝对的和无无条件的;相相反,它有特特定的适用条条件和适用范范围,超出其其法定适用条条件和范围的的,应否定其其存在的必要要性,适用无无限责任。如如前所述,有有限责任只是是法律上的特特权和无限责责任的例外。任何一项法法律制度都是是若干价值权权衡与取舍的的结果,有限限责任原则在在本质上只是是自然人追求求营利,实现现投资利益最最大化的一种种法律工具而而已。现代公公司制度(或或有限责任原原则)的理论论基础是通过过公司人格与与股东人格的的分离,即公公司在人格上上独立于其股股东,让公司司拥有自己独独立
5、的财产所所有权,并以以此作为其独独立承担责任任的担保和物物质基础,这这样,公司就就能象自然人人一样对自己己的行为独立立承担责任,而而不需系及股股东,股东一一旦交纳出资资,就不再对对公司负任何何责任,此即即所谓的股东东有限责任原原则。可见,股股东有限责任任原则同时意意味着公司独独立承担责任任,而公司要要独立承担责责任,不仅来来要公司在法法律上作为独独立的民事主主体,而且更更为重要的是是必须确保公公司的财产独独立于基本股股东,即股东东不能控自、直直接支配公司司财产,否则则,公司名实实不符,其人人格也就失去去独立存在的的必要,应由由股东对“公公司”的行为为负责,而这这种责任与一一般民事责任任并无二样
6、,只只有这样,对对公司债权人人才是公平的的。因此,现现代公司法正正是通过确立立股东有限责责任原则,藉藉以调动投资资者的投资积积极性,扩大大经济规模,降降低经营成本本,从而推动动整个社会经经济的良性发发展。但股东东有限责任原原则的确立在在某种意义上上讲,是将股股东的投资风风险通过公司司转嫁给债权权人,对债权权人似有不公公。有鉴于此此,各国现行行公司法基于于保障债权人人正当权益和和使股东权利利义务相一致致之考虑,在在确立股东有有限责任原则则的同时,也也对其适用条条件和除外规规则作出了明明确的规定:即只要股东东没有滥用公公司人格,保保证公司在财财产上和人格格上真正独立立于股东时,就就适用有限责责任原
7、则,否否则,只要股股东滥用公司司人格,擅自自、直接支配配公司财产,侵侵害公司债权权人正当权益益的,就应揭揭开罩在股东东头上的公司司面纱,否认认公司的“人人格”,让真真正的行为者者公司股股东显露原形形,对自己滥滥用公司人格格的行为向债债权人负无限限责任,此调调“公司法人人人格否认”或或“揭开公司司面纱”之理理论在公司法法中的运用。纵观我国现现行公司法律律制度,仅有有股东有限责责任原则,而而无公司法人人人格否认规规则,致使实实践中利用公公司人格进行行欺诈,逃避避债务,侵害害债权人正当当权益的现象象时有发生。而而一旦债权人人启动司法程程序维护自己己的正当权益益时,又不知知应向谁追索索,司法审判判也无
8、法可循循,因此,债债权人的正当当权益无法得得到保障。这这种状况的存存在,极大地地破坏了交易易秩序和交易易安全。二、未经清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律责任解散,是指指使公司消灭灭的法律行为为。与之涵义义相近的还有有终止、吊销销、注销、撤撤销或关闭等等,其中,“终终止”侧重于于公司不存在在事实状态:“撤销”是是指企业主管管机关在公司司违法时强制制其解散的行行政行为,在在公司法及公公司登记管理理条中所用“责责令关闭”意意即“撤销”:“撤销”则则是一个正式式的用语,专专指公司登记记主管机关依依清算组申请请或依职权将将公司从法律律上彻底消灭灭的行政行为为:“吊销”常常与“营业执执照”搭配使使用,是指公公司登记
9、主管管机关,在公公司违法时撤撤销其经营资资格的行政处处罚行为。值值得注意的是是,在上述范范畴中,“解解散”、“撤撤销”、“责责令关闭”或或“吊销营业业执照”只是是使公司消灭灭的一种间接接原因,它们们本身并不等等于公司消亡亡,从我国公公司法的相关关规定来看,只只有公司登记记机关的注销销行为才是直直接决定公司司消亡的唯一一因素。公司的解散散,依其解散散事由的性质质不同,有正正常解散与非非常解散之分分;依其所依依据的法律不不同,有公司司法上的解散散与破产法上上的解散之分分。从我国公公司的规定来来看,正常解解散包括公司司法第1000条规定的三三种情形:(一)公司章章程规定的营营业期限届满满或者公司章章
10、程规定的其其他解散事由由出现时;(二)股东会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公司合并或分分立需要解散散的。非常解解散,又称强强制解散,从从我国公司法法的规定看,它它包括因宣告告破产而解散散(公司法第第189条)、被主管机机关责令解散散(公司法第第192条)及被吊销营营业执照而解解散(公司法法第225条条)等三种情情形。清算,是是终结现存的的法律关系,处处理其剩余财财产,使之归归于消灭的程程序。对于公公司的清算问问题,我国公公司法是按照照宣告破产、正正常解散和责责令关闭三种种情形分别规规定的,其中中,对于宣告告破产的公司司,由法院依依照破产法的的规定组织股股东、有关机机关及有关专专业人员成立立清算组进行行
11、清算(公司司法第1899条);对于于正常解散的的公司,由股股东或股东会会确定的人员员在解散事由由出现后的115日内组成成清算组进行行清算;逾期期不成立的,债债权人可以申申请法院指定定有关人员进进行清算(公公司法第1991条);对对于被责令关关闭的公司,由由有关主管机机关组织股东东、有关机关关及有关专业业人员成立清清算组进行清清算(公司法法第192条条)。根据公公司法的规定定,除因合并并成分立之外外,公司被注注销之前必须须清算,换言言之,公司登登记机关必须须依据公司清清算报告,才才能注销公司司,否则,公公司没经清算算而被注销人人格,将使债债权人的债权权因此而落空空,同时,也也为股东滥用用公司人格
12、逃逃避债务、侵侵害债权人合合法权益的行行为提供了避避风港。另外外,公司法第第189-1198条虽然然也对公司的的解散与清算算作出了一些些规定,但这这些规定既缺缺乏可操作性性,又存在不不少漏洞,也也是导致公司司未经清算而而解散的重要要原因。具体体说来,在实实践中,未经经清算而解散散公司的情形形及相关法律律责任,大致致有以下几种种:1.公司实实际上已经自自行解散,既既未被吊销营营业执照,也也未被注销,即即名存实亡,没没有清算。这这实际上属于于公司法第1190条规定定的前两种情情形。按公司司法第1911条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司应当在出现现解散事由之之日起15日日内由股东组组成清算组进进行清算,股股份
13、公司由股股东大会确定定的人员组成成清算组进行行清算。但公公司尤其是有有限责任公司司往往不主动动清算,也不不公告或通知知债权人,因因此,债权人人有时并不知知道公司解散散的情况,于于是,没有及及时要求清算算;有时,公公司股东为逃逃避债务,故故意变更公司司住所,既不不通知债权人人也不公告登登记,而公司司登记机关疏疏于管理,既既未吊销营业业执照,也未未注销公司人人格。在上述述情况下,应应由谁对债权权人负责呢?一种观点认认为应由公司司和清算主体体共同承担连连带责任。笔笔者认为,这这种情况完全全属于股东滥滥用公司人格格逃避债务,侵侵害了债权人人的利益,同同时,也违反反了公司法第第191条有有规定,因此此,
14、应适用公公司人格否认认规则,由公公司股东对债债权人负无限限连带责任,至至于那种以公公司和清算主主体共同承担担连带责任的的观点,既没没有法律依据据,也没有理理论依据,因因此,不足采采纳。对于公公司法第1991条规定的的股份公司解解散之情形,如如股东大会不不指定清算组组成员,其清清算组应如何何确定,甚是是关键,因为为,债权人不不可能让所有有众多的股东东作为清算主主体而承担责责任,事实上上既不可能也也不公平。因因为众多的小小股东根本不不参与公司经经营管理,役役有侵害债权权人的“机会会”,甚至他他们自身也受受大股东的侵侵害,因此,让让他们负连带带清偿责任有有失公允。对对此问题,国国际上的惯例例,多以董
15、事事会作为清算算主体,如德德国民法典第第48条、日日本民法典第第74条、俄俄罗斯民法典典第61条规规定,因此,应应由董事会成成员对债权人人负无限连带带责任。至于于公司登记机机关疏于管理理,应承担行行政赔偿责任任。2.公司未未经清算而被被公司登记机机关注销。这这主要是公司司因违反公司司法及公司登登记管理条例例等规定,由由公司登记机机关吊销其营营业执照后,没没有责令其清清算,公司既既不主动清算算,也不申请请注销登记,而而登记机关直直接依职权注注销该公司。公公司登记机关关对未经清算算的公司依职职权注销属严严重违反公司司法及公司登登记管理条例例的有关规定定,但它应否否向债权人负负责,负何种种责任等公司
16、司法没有作出出相应的规定定。另外,从从公司法第1192条看,此此时的登记机机关似属“有有关主要机关关”,应组织织清算,但由由于该条没有有对“有关主主管机关”作作出界定,对对其不组织清清算的法律后后果也未明确确,故公司登登记机关对公公司债权人承承担责任欠缺缺公司法上的的法律依据,但但从行政法治治原则出发,由由于公司登记记机关的具体体行政行为即即注销公司给给第三人(债债权人)造成成了损害,属属违法行政行行为,因此,作作为具体行政政行为的第三三人公司债权权人可对公司司登记机关提提起行政附带带民事诉讼获获得赔偿。债债权人除了可可以要求公司司登记机关承承担责任外,是是否还可以有有限责任公司司的股东、股股
17、份公司的董董事滥用公司司人格侵害其其债权为由,追追究其责任问问题,值得探探讨。如果上上述主体有擅擅自分配、隐隐匿、转移或或故意低价转转让公司财产产的行为,则则构成滥用公公司人格,侵侵害了债权人人的利益,应应当对债权人人负无限连带带责任;如上上述主体没有有滥用公司人人格的行为,则则不应对债权权人负责。3.公司因因违法而被企企业主管机关关关闭或撤销销后来经清算算,而被公司司登记机关依依职权注销。按按照公司法第第192条之之规定,公司司因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被依法责责令关闭的,应应当解散,由由有关主管机机关组织股东东、有关机关关及有关专业业人员成立清清算组进行清清算。但如果果“有关主管管机关”没
18、有有组织清算,而而被公司登记记机关注销公公司时,笔者者认为,按照照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551条规定,应应由责令关闭闭或撤销该公公司的“有关关主管机关”负负责,同时,公公司登记机关关对未经清算算的公司而给给予注销的行行为,显然也也是违法的,故故应负连带责责任;至于有有限责任公司司的股东或股股份公司的董董事,如没有有滥用公司人人格之行为,则则不应对债权权人负责。三、预防对对策1.公司法法不仅应确立立有限责任原原则,同时也也应对其适用用条件及除外外规则作出规规定,把公司司法人人格否否认作为有限限责任原则的的补充规则,使使股东利益、公公司利益和债债
19、权人利益趋趋于平衡。2.从立法法源头上,堵堵塞公司登记记机关对未经经清算的公司司进行注销的的漏洞。公司司法及公司登登记管理条例例应明确规定定,公司登记记机关不能在在公司未经清清算的情况下下注销公司人人格,即公司司登记机关注注销公司人格格时必须有公公司的清算报报告,否则,不不能注销该公公司。3.废除“企企业主管机关关”责令关闭闭或撤销公司司的权力,纯纯化解散公司司的权力主体体。目前我国国公司法及其其他有关法律律赋予企业主主管机关关闭闭或撤销企业业(包括公司司)的权力,而而对这种权力力的行使及后后果没有任何何限制,主管管机关撤销或或关闭公司后后,如不组织织清算组,则则殃及债权人人的合法权益益,相应
20、地债债权人却往往往没有救济措措施。另外,股股东为了逃避避债务的目的的,如企业主主管机关撤销销或公司登记记机关注销其其公司,从而而达到用公司司人格进行欺欺诈和逃避债债务的目的,而而企业主管机机关撤销公司司或公司登记记机关注销公公司不组织清清算则正合其其意。因此,建建议公司法废废除企业主管管机关直接关关闭或撤销公公司的权力及及公司登记机机关未经申请请而依职权注注销公司的权权力。如企业业主管机关认认为需要关闭闭或撤销公司司,只能建议议公司登记机机关吊销其营营业执照,由由公司登记机机关组织监督督清算,对不不予清算的公公司,追究股股东或董事的的法律责任。4.明确、细细化公司法的的相关规定,增增强其可操作作性。公司法法第191条条对公司自行行解散的清算算程序由于没没有监督制约约而为股东逃逃避清算留下下漏洞,同时时,债权人由由于无法参与与清等程序,对对股东的清算算无法监督制制约,难以维维护自己的合合法权益。另另外,公司法法对公司登记记机关吊销营营业执照后的的公司清算程程序没有明确确规定,也是是导致公司未未经清算而解解散,从而侵侵害债权人合合法权益的重重要因素,因因此,公司法法应对公司解解散后的清算算程序作出切切实规定,防防止因法条空空洞而无法具具体操作。5.对未经经清算的有限限责任公司股股东或股份公公司董事滥用用公司人格、侵侵犯债权人利利益的行为给给予行政乃至至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