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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较为特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很重要。怎样写生产安全条例?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生产安全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生产安全条例 篇1 一、目的: 通过对设备的有效管理、使用和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满足生产要求。 二、适用范围: 1、与生产有直(间)接关系的设备及其附带设施。 2、模具及其附带设备。 3、仪器、仪表、试验测试设备。 4、其它有关用水、电等设备。 5、设备相关的使用说明书、图纸、合格证等档案资料。 三、管理部门职责: 1、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设备的更新改造、使用维护保养以及设备的资产管理、设备所需要的能源动力管理等。
2、2、模具车间:负责公司模具的维护、保养、领用等管理。 3、理化实验室:负责公司各种仪器、仪表、试验测试设备的使用保管、定期检查鉴定和校验管理。 4、车间等使用部门:负责相关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5、办公室:负责设备台帐、档案管理。 四、设备的购置: 1、申购: (1)新设备的申购由使用部门提出设备需求规划书、详细规格表及请购单。 (2)设备维修用备品备件的请购,原则上由设备动力部提出请购单。 2、订购: 设备动力部按总经理批准的请购单,向经评估认可的厂商下单订货,并确认交期、品质要求(性能、指标等)、验收条件、付款方式等。 3、进厂验收: (1)新设备进厂后,由设备动力处会同使用部门共同
3、开箱、安装调试。重点、关键设备或特殊设备应由设备动力部安排或委托专业安装单位进行。 (2)新设备安装调试后,经验证合格后,由设备动力部办理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单。正式移交使用部门,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合格证等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管理。 (3)新设备验收经试车不合格者,由设备动力部通知供应厂商处理。 (4)自制设备的验收:在制造完工后,设备动力部会同办公室、技术部、使用部门进行验收。自制设备验收时必须有相应的图纸、说明书、精度检验单或技术鉴定书等资料。验收合格后,由设备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4、建卡编号:设备验收完成,设备动力部将设备编入设备台帐,并建立“设备卡”及“维护记录卡”等档案。 五、设备
4、的维护、保养: 1、使用与一级维护保养: (1)一级维护保养:设备的日常点检、清扫、加油、消耗品的更换及简易零件的修理,并做好更换与修理记录。 (2)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使用与一级维护保养,并对设备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直接责任。 (3)使用部门负责设备日常点检表内规定项目的执行与记录。 (4)新上岗、转岗、调入的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须进行培训,学习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知识等基本常识和“三级保养制度”的内容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5)特殊工种,如:行车工、电工等需按国家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相关部门颁发操作证后上岗。 2、二级维护保养与修理:
5、(1)二级修理:现场无法自行更换且需专门技术才能恢复机器使用性能的修理。 (2)设备动力部负责设备的二级维护保养与修理,并记录。 (3)设备动力部每年制定定期维护保养计划表,依计划做好定期保养记录表。 3、三级维护保养与修理: (1)三级维护保养与修理:需委托生产厂商或专业机构做精度检查或保养修理。 (2)三级维护保养与修理由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送修,并记录。 4、预防保养: 日常保养:如加油点检、调整、清扫等; 六、巡查点检; 定期整理:调整、换油、零件交换等; 预防修理:异常发现的修理; 更新修理:损坏的修理。 备件储备:由设备动力部制订储备定额。备件采购按公司物品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6、。 使用部门如需备件,应填写备件申请单,经生设备动力部审批后领用。 备件应验收入库后,再领用,并严格入库、出库手续。 备件应分类、分区、分机型保管,摆放整齐,标志明显,规范化。加强防锈、防腐措施。定期核对帐物相符。 七、设备的移装、借用: 1、设备的移装: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应由技术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设备动力部负责方可进行。设备的移装过程中的安装事宜,由设备动力处负责实施。 2、设备的借用:外借设备须经设备动力部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设备动力部应做好外借设备记录。 八、设备的封存管理: 1、对闲置或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完好的生产设备,所属车间要填写设备封存(启用)申请单。经设备
7、动力部批准后,方可封存,原则上原地封存。 2、使用部门对封存设备应做到断电、断油、断水等,将设备保养好,涂上防锈油料,套上机床罩,挂上封存牌。设备封存期间,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保养,不准任意拆卸设备及零部件。 3、使用部门要求启用封存设备时,应填写设备封存(启用)申请单,设备动力部批准后,方能启封投产。 九、设备的报废: 1、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或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 (2)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建筑物改造或工艺布局必须拆毁的。 (3)设备损耗严重,大修
8、后性能精度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 (4)腐蚀过甚,绝缘老化,磁性失效,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或易发生危险的。 (5)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耗无修复价值的。 (6)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 2、设备报废的审批: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备动力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经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设备。设备未经批准报废前,任何部门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报废处理。 3、销帐:设备经报废后,应在设备台帐等表单中予以销帐处理,应注明报废日期、报废批准人、报废执行人等。 十、特殊工序设备、特种设备的管理 1、操作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设备。
9、 2、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违反规定使用设备。 3、特殊工序设备要满足工艺要求。使用部门须定期进行设备的精度检查,并将检查记录设备动力部备查。 4、特种设备须完好运行,严禁带病作业,并按国家规定年检和审核。特种设备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培训合格后操作。 十三、设备事故处理: 1、事故类别: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损失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2、事故处理: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通知设备动力部,经鉴定记录后处理。使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经济大小,形成处理意见
10、,报总经理审批。 生产安全条例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11、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
12、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13、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
14、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15、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6、,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17、。 生产安全条例 篇3 1、新开工的工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文明施工教育,落实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1机械设备及用电设备机具等,其性能应达到技术和安全要求。 2.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 4、不能实施封闭作业的施工现场: 4.1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 4.2在沿线各交叉路口施工作业时,要加设临时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专人监护。 4.3跨越公路、铁路施工时要设安全防护网。 4.4施工干扰路段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订相
18、应安全措施。 4.5交通堵塞或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设专人人员控制疏导交通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作业。 5、施工现场内的各危险部位,如:深坑、槽,排水系统沟、井口等;应及时设置安全防护,待危险消除后,方可拆除。对山坡上的浮石等危险物应及时清除,防止掉下伤人。 6、雨期施工。 6.1作业区域应有排水、挡水措施;防止沟槽等被水泡造成坍塌。 6.2对山坡地带要加强检查,防止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事故。 7、施工现场内的地下电缆、光缆和各类管道等,要设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对各类架空线路,应保证电杆、线路安全,防止造成事故。 8、施工现场在居民区域或交通要道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扰民和保证交通措施。 9
19、、人、机混合作业时,司机应注意瞭望,作业人员应注意避让车辆,确保施工安全。 10、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各施工队伍要确保本施工区域内做到人撤现场清,实现文明整洁又节约。 1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队伍要切实管理好本施工区域的安全工作;实现“三不伤害”。 12、考核。统一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条款。 生产安全条例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饭店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0、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单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章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酒店内部
21、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本酒店的消防管理制度。 3、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四章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酒店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
22、,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第五章防火管理制度 酒店(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1、在酒店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消防主管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填写审批单,明确时间、地点、原因、方式、责任人、防护人和防护措施,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 2、明火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监护,严禁一人进行明火作业。 3、作业完成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确认火种完全熄灭不能复燃后方可离开。 生产安全条例 篇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和职责
23、、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宾馆。其它宾馆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资料)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4、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宾馆guesthouse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住宿场所,如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等。 注1:本标准中单层、多层宾馆系指设置在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内的宾馆(含其地下部分及单独建造的地
25、下民用建筑);高层宾馆系指设置在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内的宾馆(含其地下部分);地下人防宾馆系指设置在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宾馆。 注2:客房数50间的宾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空气调节系统airhandlingsystem 由风机、通风管道、风口等构成的中央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不包括独立的箱体式空调。 4.消防安全职责和职责 4.1一般规定 宾馆应建立消防安全职责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宾馆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理解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
26、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状况。 4.2消防安全职责人 宾馆的消防安全职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人;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e)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消防安全职责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职责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7、c)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向消防安全职责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职责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
28、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状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职责人;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
29、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4.7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带给贴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宾馆,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职责,可委托统一管理。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
30、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职责部门、职责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资料、考核办法、状况记录等要点。 5.1.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职责部门、职责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资料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职责和看护措施、状况记录等要点。 5.1.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职责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状况记录等要点。 5.1.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职责部门、职责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状况记录等要点。
31、 5.1.7燃气、电气设备5.1.8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职责部门、职责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资料、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状况记录等要点。 5.1.9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职责部门、职责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状况记录等要点。 5.1.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职责部门和职责人、考评目标、资料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1.12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管理
32、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并根据实际状况随时修订。 5.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宾馆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并根据实际状况随时修订。 6.场所设置要求 6.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6.1.1耐火等级 宾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有困难时,注: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注:但不注:应超过二层。 6.1.2防火分隔 6.1.2.1附设在其它
33、建筑物内的宾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6.1.2.2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宾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住宅隔开。宾馆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6.2安全疏散设施 6.2.1安全出口 6.2.1.1宾馆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6.2.1.2宾馆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2疏散宽度 6.2.2.1宾馆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
34、中的有关要求。 注:单层、多层宾馆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注:应小于1.1m;高层宾馆楼梯最小净宽不注:应小于1.2m,注:走道最小净宽不注: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地下人防宾馆楼梯最小净宽不注:应小于1m,注:走道最小净宽不注: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注:应小于1.4m。 6.2.2.2会议室、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透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透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注:标注:(人/m2)与宾馆建筑面积(m2)的乘积。宾馆的人员密度指注:标注:宜为(0
35、.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注:标注:一般为(0.651)m/100人。 6.2.3疏散距离 6.2.3.1会议室、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6.2.3.2客房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单层、多层宾馆不应大于22m)。 6.2.3.3客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高层宾馆和地下人防宾馆不应超过30m,单层、多层宾馆不应超过40m。 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注: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上述距离的一半。 6.2.4疏散楼梯间 6.2.4.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宾馆、设在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32
36、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建筑面积5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宾馆,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 6.2.4.2宾馆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面积5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内,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6.2.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贴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2.4.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多层宾馆内封闭
37、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2.5其它要求 6.2.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6.2.5.2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构成的平面角不注:超过10o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注:可不注:受此限。 6.2.5.3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3.1地下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单层、多层宾馆、高层宾馆及地下人防宾馆的地下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其顶棚应采
38、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A级为不注: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6.3.2单层、多层宾馆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6.3.2.1设有中央空调的宾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2.2其它宾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单层、多层宾馆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注:除顶棚外,注: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注: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注: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注:其它装修材料的燃
39、烧性能等级可不注:限制。 6.3.3高层宾馆 6.3.3.1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宾馆的客房,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3.2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宾馆,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其它装饰材料系指注:楼梯扶手、窗帘盒、暖气罩等。 6.3.3.3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宾馆,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 注:除100m以上的高层宾馆,注:当同注: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注:除顶棚外,注: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6.3.4其它要
40、求 宾馆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贴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 6.4建筑消防设施 6.4.1消火栓 6.4.1.1设有单层、多层宾馆的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1.2高层宾馆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宾馆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单层、多层宾馆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2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人防宾馆和高层宾馆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贴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6.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 下列宾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单层、多层宾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疏散通道及门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4.3.2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和设在二类高层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营业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贴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 6.4.4火灾应急照明 6.4.4.1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单层、多层宾馆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
42、厅,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宾馆及高层宾馆的多功能厅;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4.4.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贴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持续正常的照度; b)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6.4.5疏散指6.4.6示标6.4.7志 6.4.5.1宾馆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4.5.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贴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