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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肃穆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缘由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化不放过,没有实行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方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干脆经济损失的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刚好、精
2、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刚好、精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缘由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加。各部门必需严格履行职责、相互协作,刚好精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需主动支持和协作,并供应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和初次从轻、多次从重的原则。
3、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平安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刚好处理。 其次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马上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平安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向值班领导和平安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依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状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干脆向(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平安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
4、在1小时内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状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平安分管领导可以干脆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煤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干脆经济损失; (五)已经实行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状况。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状况的,应当刚好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改变
5、的,应当刚好补报。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帮助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爱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缘由,须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死亡事故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协作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政
6、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托付组织调查的,由受托付单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重伤事故、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如斜坡跑车事故、大巷运输事故、井下火灾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亲自组织调查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或由(集团)公司托付下属煤矿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集团)公司认为其调查处理看法不妥的,(集团)公司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专业、精简、高效原则。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平安、生产、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7、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须要的学问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干脆利害关系。 其次十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平安分管领导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其次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缘由、人员伤亡状况及干脆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其次十二条 事故责任的调查重点是:现场操作者的责任;现场管理者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前到过事故发生地点的各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8、其它方面的责任。 其次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状况,并要求其供应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照实供应有关状况。 事故调查中发觉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刚好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确认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须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托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其次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
9、律,保守事故调查的隐私。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其次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状况下,经(集团)公司分管平安领导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其次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状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干脆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缘由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
10、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其次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平安领导批阅认可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告结束。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有关资料由(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部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其次十九条 由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事故单位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报告事故处理看法,由(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批复;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由(集团)公司做出正式书面处理确定;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8日内,下属煤矿企业必需做出正式书面处理确定。 第三十条 事故单位接到批复后,应当
11、严格根据批复看法,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仔细分析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状况接受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员工的监督。 各级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必需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状况由(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部负责向(集团)公司所属相关单位进行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事故惩罚确定由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
12、负责做出。负责做出惩罚确定的单位要求事故单位上报惩罚看法的,事故单位必需上报。 第三十四条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惩罚确定的,遵照其确定执行;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做出惩罚确定的,依照(集团)公司的惩罚确定执行。以上两级均没有惩罚确定的,依照下属煤矿企业惩罚确定执行。 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均做出了惩罚确定的,不重复惩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并违反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严格根据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惩罚。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根据(集团)公司平安奖惩方法规定进行
13、惩罚。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惩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一)、不马上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事故单位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
14、生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四、各级管理人员未仔细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五、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未仔细履行职责的; (二)、不按时提交事故报告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 (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修改?说明权属(集团)公司。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