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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4 库址选择4.0.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 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 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 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 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9
2、 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的类场地地区。 4.0.6 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 排涝措施。 4.0.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 100 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 现期不小于 50 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 25 年设计。 4.0.9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 排放的条件。5 库区布置5.1 总平面布置 5.1.1 石油库的总平
3、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 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 5.1.1 的规定布置。 5.1.4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 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 方式设置,但储存甲 B 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 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级毒 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
4、所布置。 5.1.13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5.1.14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 A 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 丙 B 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 同一防火堤内; 3 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 (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援按本规范表 5.1.3 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 (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5.1.15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5.2
5、库区道路5.2.1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 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_1 覆土油罐区; 2 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 5000m3 的地上罐组; 3 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5.2.2 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 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 0.5m 及以上, 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0.3m。 5.2.7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5.2.9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6、 12m。 5.2.10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 300m 时,应在该 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5.2.11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 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 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 1 处车辆出入口。 3 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 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 1 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
7、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 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 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5.3.3 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 2.5m 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 高度可不低于 1.8m。 2 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 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 石油库临海、临水侧的围墙,其 1m 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 墙下部 0.5m
8、高度以下范围内应未实体墙。 5 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6 储罐区6.1 地上储罐6.1.1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6.1.4 储存甲 B、乙 A 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6.1.7 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 储存、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 40m 的储存甲 B、乙 A 类液体的内浮顶 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3 直径大于 48m 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 6.1.10 地
9、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 甲 B、乙、和丙 A 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 B 类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 沸液性液体储罐不应 与非沸液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4 储存、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_6.1.11 同一个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 120000m3,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 50%计入混合 罐组的总容量。 2 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 3600
10、00m3;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 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 240000m3。 3 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 600000m3。 6.1.12 同一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 10000m3 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 12 座。 2 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 1000m3 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 16 座。 3 单罐容量小于 1000m3 或仅储存丙 B 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 6.1.13 地上储罐组内,单罐容量小于 1000m3 的储存丙 B 类液体的储罐不应超过 4 排;其 他储罐不应超过 2 排。 6.1.14 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
11、罐周围设计地坪 0.5m 及以上。6.4 储罐附件6.4.1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 5m 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覆 土立式油罐高于罐室环形通道地面 2.2m 以下的高度应采用活动斜梯,并应有防止磕碰发 生火花的措施。 6.4.2 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应设测量平台。 6.4.3 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管等的设置,宜按现行行 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 的有关规定执行。覆土立式油罐应有 一个罐壁人孔朝向阀门操作间。 6.4.4 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1 储存甲 B、乙
12、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 B 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 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6.4.5 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 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 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6.4.6 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泄压设备的开启压力应大于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并应小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26.4.7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 储存甲 B 类、乙类、丙 A 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 B 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
13、储存甲 B 类、乙类、丙 A 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6.4.9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 B、乙、丙 A 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 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6.5 防火堤6.5.1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6.5.2 地上立式储罐的管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_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做防火 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 1.5m。 6.5.3 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 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
14、不应小于 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 3.2m,地上卧式储罐的 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 0.5m。 6.5.4 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顶宽度不应小于 0.5m,不具备采用土筑防火堤条件 的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 6.5.5 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露,防火堤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5.5h。 6.5.6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 取排水控制措施 6.5.7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 不宜大于 60m。 6
15、.5.8 立式储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 多品种的管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 甲 B、乙 A 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非沸液性甲 B、乙、丙 A 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超过表 6.5.8 的规定。 3 隔堤内沸液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 2 座。 4 非沸液性的丙 B 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 5 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 0.5m-0.8m7 易燃和可燃
16、液体泵站7.0.1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 况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 、棚式(泵棚)或露天式。 7.0.2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盒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 3.5m。 2 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 2 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 建筑面积小于 100m2时可只设 1 个外开门。 3 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 15%。 4 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 0.15m。 5 与甲 B、乙类液体
17、泵房(间)相毗邻建设的变配电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14.1.4 条的规定。 6 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应采取腐蚀措 施。 7 输送液化石油气等甲 A 类液体的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7.0.3 输送、级毒性液体的泵,宜独立设置泵站。 7.0.4 输送加热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闪点低于 45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 7.0.5 输送液化烃等甲 A 类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 房间内。7.0.6、级毒性液体的输送泵应采用屏蔽泵或磁力泵。 7.0.7 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_1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
18、,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 2 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 3 台时,宜设 1 台备用泵,当同时 操作的泵多于 3 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 2 台。 3 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 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 4 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 7.0.8 泵的布置应满足操作、安装及检修的要求,并应排列有序。 7.0.9 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 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应采用顶平安装;当泵的 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 7.0.10 输送在
19、操作温度下容易处于泡点(或平衡)状态下的液体,泵的进口管道宜步步 低的坡向机泵。 7.0.11 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滤器的选 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1 的规定。 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7.0.12 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 的管段上。 7.0.13 液化石油气进泵管道宜采用隔热措施。 7.0.14 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当输送液化烃、液氨、有毒液体时, 排气阀出口应接至密闭放空系统。 7.0.15 易燃和可燃气
20、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 4m 及以上。 2 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 1.5m 及以上。 3 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 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 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 5m。 4 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7.0.16 当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 至相应的管道放空设施。 7.0.17 无内置安全阀的容积泵的进出口官道上应设安全阀。 7.0.18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不设 集中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罐车装卸栈桥或汽车 罐车装卸站
21、台之下,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应高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 现的最大积水高度。8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8.2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8.2.1 向汽车罐车灌装甲 B、乙、丙 A 类液体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 B、乙、丙 A 类液体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 8.2.2 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通过式。 2 灌装棚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 3.0.5 条的规定。 3 灌装棚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灌装作业要求,且不得低于 5.0m。 4 灌装棚内的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5 当灌装设备设置在灌装台
22、下时,台下的空间不得封闭。 8.2.3 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_直接自流装车方式。采用泵送灌装时,灌装泵可设置在灌装台下,并宜按一泵供一鹤 位设置。 8.2.4 汽车罐车的液体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2.5 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8.2.6 汽车罐车向卧式储罐卸甲 B、乙、丙 A 类液体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8.2.7 灌装汽车罐车宜采用底部装车方式。 8.2.8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 B、乙、丙 A 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 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
23、之前不应大于 1m/s,浸没于 液体之后不应大于 4.5 m/s。 8.2.9 向汽车罐车灌装甲 B、乙 A 类液体和、级毒性液体应改用密闭装车方式,并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 的有关规定设置 油气回收设施。9 工艺及热力管道9.1 库内管道 9.1.1 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 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 9.1.2 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车 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9.1.3、级毒性液体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并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必
24、须 埋地敷设时应设防护套管,丙应具备检漏条件。 9.1.4 地上工艺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 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工艺管道与这些建筑物之间的距 离小于 15m 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9.1.5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 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 取其他防护措施。管道桥涵应充沙(土)填实。 2 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 0.6m,穿越排水沟的,应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 0.9m。 3 液化烃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 1.4
25、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 1.0m;其他 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 0.8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 0.6m。套管应满足承 压强度要求。 9.1.6 管道跨越道路和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6.6m; 2 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5m; 3 管道跨越消防车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m; 4 管道跨越其他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 5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 3.5m,距道路不应小于 1m; 6 管道在跨越铁路、道路上方的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法兰、螺纹连接、波纹管及带
26、有 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出现渗漏的组成件。 9.1.7 地上管道与铁路平行布置时,其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8m(铁路罐车装卸栈桥 下面的管道除外) 9.1.8 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与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m,埋地管道沿道路平行布 置时,不得敷设在路面之下。-_9.1.9 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 2 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应确保连接强度和严 密性。 9.1.10 与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并应满足设备管口的允 许受力要求。 9.1.11 在输送腐蚀性液体和、级毒性液体管道上,
27、不宜设放空和排空装置。如必须 设放空和排空装置时,应有密闭收集凝液的措施。 9.1.12 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 作功能。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 600mm 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 20min。 9.1.13 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保护措 施。 2 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 输送易凝液体或易自聚液体的管道,应分别采取放凝或防自聚措施。 9.1.14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管道。 9.1.15 热力管道
28、不得与甲、乙、丙 A 类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9.1.16 埋地敷设的热力管道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 距不应小于 1m,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交叉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 于 0.25m,且工艺管道宜在其他管道和沟渠的下方。 9.1.17 管道宜沿库区道路布置。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 储罐组、装卸设施及泵站等建(构)筑物。 9.1.18 自采样及管道低点排出的有毒液体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不 得就地排放或直接排入排水系统。 9.1.19 有毒液体管道上的阀门,其阀杆方向不应朝下或向下倾斜。 9.1.20
29、酚或其他少量与皮肤接触即会产生严重生理反应或致命危险的液体,其管道和设 备的法兰垫片周围宜设置安全防护罩。 9.1.21 对储存和输送酚等腐蚀性液体和有毒液体的设备和阀门,在人工操作区域内,应 在人员容易接近的地方设置淋浴喷头和洗眼器等急救设施。 9.1.22 当管道采用管沟方式敷设时,管沟与泵房、灌桶间、罐组防火堤、覆土油罐室的 结合处,应设置密闭隔离墙。 9.1.23 当管道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或非充沙封闭管沟方式敷设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9.1.22 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加温输送的工艺管道,不得与输送甲、乙类液体的工艺管道敷设在同一条 管沟内。 2 管沟内的管道布置应
30、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 3 非充沙封闭管沟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1.8m。沟内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7m。 4 非充沙封闭管沟应设安全出入口,每隔 100m 宜设满足人员进出的人孔或通风口。 9.1.24 当管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埋设深度宜位于最大冻土深度以下,埋设在冻土层时,应有防冻胀措施。 2 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 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域,管顶埋深应低于混 凝土结构层不小于 0.3m;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9.1.5 条的规定。 3 输送易燃和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设防护套管;当管 道液体温度超过 6
31、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 60。-_4 埋地管道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5 埋地管道不应布置在邻近建筑(构)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避免其施工和检 修开挖影响邻近设备及建筑(构)物基础的稳固性。9.2 库外管道9.2.1 库外管道宜沿库外道路敷设。库外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村庄、居民区、公共设施, 并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9.2.2 库外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 必须通过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缩小通过举例,并应加强防护措施。10 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10.1 灌桶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 10.1.1 灌桶设施可由灌装储罐
32、、灌装泵房、灌桶间、计量室、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 (棚) 、装卸车站台以及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生活设施组成,设计可根据需要 设置。 10.1.2 灌桶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避免运桶作业交叉进行和往返运输。 2 灌装储罐、灌桶场地、收发桶场地等应分区布置,且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 10.1.3 灌装泵房、灌桶间、重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10.1.4 甲 B、乙类液体的贯通泵与贯通栓之间应设防火墙。甲 B、乙类液体的灌桶间与 重桶库房合建时,两者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10.1.5 灌桶设施的辅助生产和行政、生活设施,可
33、与邻近车间联合设置。 10.2 灌桶场所 10.2.1 灌桶宜采用泵送灌装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灌装方 式。 10.2.2 灌桶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 B、乙、丙 A 类液体宜在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棚(亭)内灌装。 2 润滑油等丙 B 类液体宜在室内灌装,其灌桶间宜单独设置。 10.2.3 灌油枪出口流速不得大于 4.5m/s。 10.2.4 有毒液体灌桶应采用密闭灌装方式。 10.3 桶装液体库房 10.3.1 空、重桶的堆放,应满足灌装作业及空、重桶收发作业的要求。空桶的堆放量宜 为 1d 的灌装量,重桶的堆放量宜为 3d 的灌装量。 10.3
34、.2 空桶可露天堆放。 10.3.3 重桶应堆放在库房(棚)内。桶装液体库房(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 B、乙类液体重桶与丙类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宜设防火墙。2、级毒性液体重桶与其他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3 甲 B、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4 桶装液体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当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 可为两层建筑。 5 桶装液体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液体桶装液体库房,可在墙外侧设推拉门。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 100m2 的重桶对房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门宽不应小于 2m。桶装 液体库房应设
35、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 0.15m。-_6 桶装液体库房的丹东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 10.3.3 的规定。 10.3.4 桶的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 3 层,但不得超过 6 层。 2 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 B 类液体和有毒液体不得超过 2 层,乙类和丙 A 类液体不得超过 3 层,丙 B 类液体不得超过 4 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液体的重桶均不 得超过 2 层。 3 运输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8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0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0.25m。 4 单层的桶装液体库房净空高度不
36、得小于 3.5m。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桶与屋顶构建 的净距不得小于 1m。12 消防设施12.1 一般规定 12.1.1 石油库应设消防设施,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石油库等级、储罐型式、 液体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写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2.1.2 石油库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卧式油罐和储罐丙 B 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可不设泡沫灭火系统,但应按本规 范第 12.4.2 条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2 设置泡沫灭火系统有困难,且无消防协作条件的四、五级石油库,当立式储罐不多于 5 座,甲 B 类和乙 A 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 700m
37、3,乙 B 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 量不大于 2000m3 时,可采用烟雾灭火方式;当甲 B 类和乙 A 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 大于 500m3,乙 B 类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时,也可采用超细干粉 等灭火方式。 3 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12.1.3 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 灭火系统。 2 外浮顶储罐、储存甲 B、乙和丙 A 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12.1.4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大于 500
38、m3 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大于 1000m3 的其他甲 B、乙、丙 A 类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容量小于或等于 500m3 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0m3 的其 他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地上卧式储罐、覆土立式油罐、丙 B 类液体立式储罐和容量不大于 200m3 的地上储 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2.1.5 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大于或等于容量大于或等于 3000m3
39、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 15m 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 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容量小于 3000m3 或罐壁高度小于 15m 的地上立式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 统。 3 五级石油库的立式储罐采用烟雾灭火或超细干粉等灭火设施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12.1.6 火灾时需要操作的消防阀门不应设在防火堤内。消防阀门与对应的着火储罐罐壁-_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如果有可靠地接近消防阀门的保护措施,可不受此限制。12.2 消防给水12.2.1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12.2.2 五级石油库的消防给水可与生产、
40、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 12.2.312.2.4 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冬季可不充水。 12.2.5 一、二、三级石油库地上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覆土油罐区和四、 五级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山区石油库的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00m3 且 储罐单排布置的储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一、二、三级石油库地上储罐 区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 2 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12.4 灭火器材配置12.4.1 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12.4.2 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 规定,
41、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 400m2 应配置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 过 6 具时,可按 6 具配置。 2 铁路装车台每间隔 12m 应配置 2 具 8kg 干粉灭火器,每个公路装车台应配置 2 具 8kg 干粉灭火器。 3 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 12.4.2 的规定。 12.6 其他 12.6.1 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12.6.2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房控制室或消防车库合并设置,四、 五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可与油库值班室合并设置。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调度室、 城
42、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 50000m3 的石油库的报警信号 应在消防值班室显示。 12.6.3 储罐区、装卸区和辅助作业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12.6.4 储罐区和装卸区内,宜在四周道路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其间距不宜大于 100m。容量大于或等于 50000m3 的外浮顶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6.5 储存甲 B 类和乙 A 类液体且容量大于或等于 50000m3 的外浮顶罐,应在储罐上 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并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要求划分火灾探测器的探测 区域。当采用光纤型感温探测器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盘二次密封圈的上面。当 采用光
43、纤光棚感温探测器时,光棚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 3m。 12.6.6 石油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 的规定。 12.6.7 采用烟雾或超细干粉灭火设施的四、五级石油库,其烟雾或超细干粉灭火设施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 1 座储罐安装多个发烟器或超细干粉喷射口时,发烟器、超细干粉喷射口应联动, 且宜对称布置。 2 烟雾灭火的药剂强度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有关产品的使用要求和规定。 3 药剂及超细干粉的损失系数宜为 1.1-1.2 12.6.8 石油库内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间、电缆夹层等场所采用气溶胶灭火装置时,气 溶胶喷放出口温度不得大
44、于 80。-_13 给排水及污水处理13.1 给水 13.1.1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城镇自来水。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 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 一考虑,石油库选用城镇自来水座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 0.12MPa。 13.1.2 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亦可分别设置。 13.1.3 石油库水源工程供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 排水 13.2.1 石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 被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
45、产废水可采用明沟排放,并宜在石油库围墙外 集中设置排放口。 13.2.2 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露的易燃和 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13.2.3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外,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 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 300m 处设置水封井。 13.2.4 石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石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 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 13.2.5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 起,其深度不应小于 0.25m。 13.3 污水处理 13.3.
46、1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和化工污水(包括接受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 ,应经过处 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13.3.2 处理含油污水和化工污水的构筑物和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13.3.3 含油污水和化工污水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质和水量,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过 滤等设施。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和化工污水,宜设调节池。调节、隔油等设施宜 结合总平面及地形条件集中布置。 13.3.4 有毒液体设备和管道排放的有毒化工污水,应设置专用收集设施。 13.3.5 含、级毒性液体的污水处理宜依托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3.3.6 石油库需自建有毒污水处理设施时,应符合现
47、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 计规范GB50747 的有关规定。 13.3.7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13.3.8 某个罐组的专用隔油池需要布置在该罐组防火堤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150m3, 与储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13.4 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 13.4.1 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系统可由罐组防火堤、罐组周围路 堤式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的低洼地带、雨水收集系统、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组成。13.4.2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分别不应小于 1000m3、750m3、500m3、300m3、 13.4.3 在防火
48、堤外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的地方,地面应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统。当雨 水收集系统干道采用暗管时,暗管宜采用金属管道。-_13.4.4 雨水暗管或雨水沟支线进入雨水主管或主沟处,应设水封井。14 电气14.1 供配电 14.1.1 石油库生产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不能中断生产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 等级应为二级。一、二、三级石油库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设置有电动 阀门(易燃和可燃液体定量装车控制阀除外)的一、二级石油库宜配置可移动式应急 动力电源装置。应急动力电源装置的专用切换电源装置宜设置在配电间处或罐组防火 堤外。 14.1.2 石油库的供电宜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或不
49、经济时,可采用自备 电源。 14.1.3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 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6h。 14.1.4 10kV 以上的变配电装置应独立设置、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间装置的变配电间 与易燃液体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 的孔洞,应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 2 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变配电间的窗宜设 在泵房的爆炸 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和警示标志。3 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至少 0.6m。 14.1.5 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 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14.1.6 电缆不得与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14.1.7 石油库内易燃设备、设施爆炸危险物语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执行,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14.1.8 石油库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 TN-S 系统,道路照明可采用 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