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会经济法预科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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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前言主要内容一、我的课程二、CPA考试基本情况三、现阶段复习建议四、本课程体系一、2019年我的课程二、CPA考试基本情况(一)CPA怎么考1.考试内容CPA考试戏称为“非常6+1”。它分为专业阶段考试(6门课)和综合阶段考试。2.报考策略报考科目时要注意一个规则:知己知彼(1)刚刚考完初级会计职称的考生建议报考方案:报两门:会计+税法报三门:会计+审计+税法报四门: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2)刚刚考完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建议报考方案:报三门: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报四门: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3)刚刚考完税务师的考生建议报考方案:报三门:税法+会计或财务管理+经济法报四门

2、:税法+经济法+会计+财务管理(4)无上述考试经历的考生建议报考方案:报两门:经济法和税法找到信心报三门:会计+税法+经济法打好会计基础3.考试形式考试采用闭卷、无纸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共2套试卷)、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二)“经济法”怎么考1.考试时间预计是2019年10月12日晚上17:30-19:30(2小时)2.考试内容(1)教材体系(参考2018年教材)(2)章节分值(以近3年其中1套试卷为例)章节201

3、6年2017年2018年平均分值第1章2.5分2.5分3.5分3分第2章1分4.5分4分4分第3章8.5分5分5分6分第4章15.5分15.5分14分15分第5章7分7分7分7分第6章16分12.5分13分14分第7章12.5分16分15.5分15分第8章11分11分11分11分第9章12.5分12.5分12.5分12.5分第10章3.5分3.5分4.5分4分第11章4分4分4分4分第12章6分6分6分6分3.考试题型题量(2012年-2018年)单选题241=24分多选题141.5=21分案例分析题4题共55分(英文60分)4.命题规律(1)客观题客观题覆盖面广且细腻命题趋向考核基础知识的理

4、解和基本概念的区分偏好对新增内容的考核(2)主观题命题范围趋向稳定历年案例分析题考点重合率较多阅读量大、信息量大试题内容综合性较强三、现阶段复习建议1.利用2018年教材与基础班课件,可以先复习第3-9章。2.2019年教材预期变动情况从目前修正的法律法规来看,2019年教材相对于2018年而言变化幅度应该比较小,预计第6章公司法因第142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情形)修正而变动,第7章证券法有小幅变动,其次是后三章内容将有多处调整,特别是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3.重视难度较大章节的预习第3章物权法、第7章证券法、第8章破产法以及第9章票据法的复习难度较大,且重要性较高,教材语言内容表述繁琐

5、、晦涩,建议大家要先听一遍2018年基础班的课件。在预习时,建议将物权法与合同法关联复习,公司法与证券法关联复习。四、本课程体系专题一 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情况分析表1-1:涉及章节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试地位重要程度一般,分值合计7分左右复习难度复习难度一般,考点比较抽象,重在对基本概念的区分与理解,适当记忆主要内容一、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1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表1-2类型制定机关效力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仅次于宪法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6、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本辖区内适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和协定思考:判例是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解析】法律渊源均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2018年)A.支付结算办法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案】ABCD【解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

7、释、国际条约和协定。(1)选项AD: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属于司法解释;(3)选项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属于法律。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构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

8、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要素。【提示】法律规范VS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例如】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等。同时,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不是一 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1)公司法第

9、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2)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这两个法律条文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A.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B.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C.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D.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答案】D【解析】(1)选项AB: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2)选项C:法律规范与法律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

10、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二、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1.法律关系(1)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案例】(2)法律关系要素(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基本概念】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得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表1-3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11、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解释】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提示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提示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8年)A.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

12、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B.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分为完全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与无权利能力C.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D.权利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前提,无行为能力即无权利能力【答案】C【解析】(1)选项A:“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2)选项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一定标准,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C:法人等社会组织也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法律事实(1)基本概念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

13、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案例1】“婚姻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婚姻登记”行为。婚姻登记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属于法律行为。【案例2】抚养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人的出生。人的出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抚养关系的发生,属于事件。(2)分类【考题单选题】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 )。(2013年)A.人的死亡B.承兑汇票C.侵权行为D.自然灾害【答案】C【解析】(1)选项AD:属于事件;(2)选项B:属于法律行为。专题一 法律基础理论三、民事法律行为【解释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

14、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解释2】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基本概念【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设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行为。【案例】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VS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表1

15、-4区别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主张主体不同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 司法、仲裁机构可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失效行为效果不同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情形不同重大误解;成立时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通谋虚假;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行使时间不同撤销权行使有期限限制不存在时间限制【提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

16、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提示2】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考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8年)A.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B.撤销权可由司法机关主动行使C.撤销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D.被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的效力不受影响【答案】A【解析】(1)选项B: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2)选项C: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17、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3)选项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时无效。四、代理1.基本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案例】【代理VS委托】(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委托的事项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3)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代理VS行纪】(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18、;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代理VS代表】(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2.滥用代理权VS无权代理表1-5滥用代理权(有权“坑爹”)无权代理(无权“乱来”)自己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双方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

19、1-6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权)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催告权: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撤销权:“善意相对人”+被追认之前【提示】撤销以通知方式作出。4.表见代理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提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通常表现为:(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五、诉讼时效1

20、. 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4)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5)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基本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基本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

21、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5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3.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主要适用债权请求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提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最长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5.诉讼时效中止VS诉讼时效中断表1-7发生事由发生期间时效计算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暂停”+“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23、6个月届满”中断(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归零”+“重新”计算(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考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2016年)A.申请仲裁B.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D.申请支付令【答案】B【解析】选项ACD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专题二 物权法与合同法基本情况分析涉及章节第3章物权法和第4章合同法考试地位非常重要,案例分析题占一席之位,合计分值21分左右复习难度物权法复习难度较大,考点

24、比较抽象,合同法内容较多,重在理解;主要内容一、物权法1.物与物权(1)基本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2)物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分类要点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2)物权变动要求: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分类要点主物与从物(1)物理上相互“独立”如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2)效用上“主从”原物与孳息(1)界定:“独立”+“产生”(2)分类: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考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2018年)A.房屋B.

25、林木C.海域D.船舶【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不动产。(3)物权种类【基本概念】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解释1】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提示】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解释2】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

26、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质押权”、“留置权”)独立物权与从物权独立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解释】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之上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解释】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考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2017年)A.地役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质权D.抵押权【答案】B【解析】选项ACD:属于从物权。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类别含义示例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订立房屋合同物权行为

27、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办理房屋登记【解释】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相关链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动产交付交付生效总原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押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登记对抗抵押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

28、抗善意第三人(2)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总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变更登记、更正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要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抵押顺位等变更。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用以应

29、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要进行的登记。如买卖、赠与、互换不动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权利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的变化;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等。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考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甲的房屋提供债权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已办理登记。其后,

30、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增加为400万元,仍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额相应增加为400万元。为使新增抵押生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类型是()。(2017年)A.更正登记B.预告登记C.变更登记D.转移登记【答案】C【解析】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专题二 物权法与合同法一、物权法4.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

31、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案例】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将其作为生日礼物赠与女友丁,丁戴着手表遗失于街头,为戊拾得。问:(1)乙、丙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手表所有权归谁?【分析】(1)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手表所有权属于丁。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

32、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由于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故丙有权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手表,丙将手表赠与丁,丁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赃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戊、庚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考题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甲对该画为

33、无权处分,丁为善意,已支付相应对价,且已完成交付;丁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无论乙、丙是否对甲的擅自处分行为进行追认。5.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1)共有形态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两者区别按份共有共同共有重大修缮约定份额2/3以上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分割情形约定随时禁止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内部负担约定份额负担约定共同负担对外债权债务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考题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

34、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2017年)A.4人B.3人C.6人D.5人【答案】A【解析】(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朋友6人等额享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62/

35、3=4人。6.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物】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流押条款】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36、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2)质权类别质权客体质权设立动产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交付时设立权利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登记时设立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考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出质的有()。(2018年)A.存款单B.仓单C.支票D.股权【答案】ABCD【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

37、质:(1)汇票、支票、本票(选项C);(2)债券、存款单(选项A);(3)仓单、提单(选项B);(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选项D);(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留置权【基本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二、合同法1.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38、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实践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2.要约与承诺(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提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上述广告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

39、任。(2)要约撤回、撤销与失效撤回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未生效前提下)撤销撤销情形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例外情形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失效要约撤销;承诺期满未作承诺;拒绝要约;实质性变更【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

40、要约失效的时间是()。A.4月3日B.4月4日C.4月5日D.4月8日【答案】C【解析】(1)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要约失去效力。乙公司4月5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导致原要约失效。(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迟延与迟到承诺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承诺迟到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专题二物权法与合同法二、合同法3.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风险

41、负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提示1】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提示2】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

42、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责任产生时间不同合同成立之前合同生效之后适用范围不同合同未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生效合同赔偿范围不同信赖利益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风险负担】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考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2018年)A.丙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B.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

43、规则撞伤行人C.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乙进行磋商D.戊辞职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从事同业竞争【答案】C【解析】(1)选项AD应承担违约责任;(2)选项B应承担侵权责任。4.先履行抗辩权VS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考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2017年)

44、A.不安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履行抗辩权D.先履行抗辩权【答案】D【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甲)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5.代位权VS撤销权【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且受让人明知),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代位权VS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适用情形债务人消极行为债务人积极行为债权是否到期已经到期是否到期均可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优先受偿权有优先权无优先权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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