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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以会计法为主线,同时涵盖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其目的是使即将步入会计行业的“菜鸟”们熟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树立法律意识并为尽快修炼成“老鸟”打下坚实的基础。虽然2017年新大纲对本章第三节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整体难度依旧不高,是考生拿分的章节。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知识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
2、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知识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注意1】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注意2】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注意3】除会计法外,会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均为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注意4】会计部门规章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3)、“会计监督制度”(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5)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2)等。【注意5】企业会计准则的构成:基本准则+41项具体准则+应用指南(新)【注意6】地方性
3、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注意7】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本节内容回顾】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知识点、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一)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2.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具体会计行政管理职能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一项“最基本”
4、的职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1)准入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2)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
5、查。【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3)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注意】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1)阶梯式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行业领军人才【注意】无从业资格、无注册会计师、无总会计师。(2)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
6、年组织1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选;每年组织评选表彰“10名”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4.会计监督检查(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会计学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注意】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
7、施“行政处罚”。知识点、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会计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二)中国会计学会成立:1980年1月三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三)总会计师协会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自律组织。知识点、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1.谁是单位负责人?(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董
8、事长,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注意1】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注意2】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2.单位负责人负责什么?(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3)“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
9、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二)会计机构的设置(与第五节相同内容合并)1.设置原则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注意】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不属于代理记账。2.具体影响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需要第三节会计核算 知识点、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以虚
10、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注意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注意2】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注意3】“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何谓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2.基本要求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区别“伪造”与
11、“变造”(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无中生有(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虚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以假乱真知识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说明】凭证、账
12、簿、报告已在会计基础中有详细讲解的部分内容,财经法规不再赘述。【注意1】关于依据:在会计信息处理流程中,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依据,但必须有“审核”二字才能判断为正确。如:会计账簿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此说法正确。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此说法错误。【注意2】关于账目核对:包括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会计基础中不含账表核对。此外务必注意所有的核对均需用“账簿记录”去核对,而非“账簿”。【注意3】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
13、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注意4】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中“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注意5】关于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知识点、会计档案()(调)(一)内容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
14、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二)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三)管理程序1.归档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注意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1)来源真实,由
15、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2)电算化系统完善,能够接收、读取、输出符合规定的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够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长期保管要求,与相关联的纸质会计档案建立检索关系;(4)能防止被篡改;(5)已备份;(6)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注意2】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还需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记忆提示】满足安全、可靠条件且非重要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2.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确需推迟移交,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由“会计机构”编制
16、“档案移交清册”。【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3.接收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4.外借(1)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 (2)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借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5.保管(1)“永久+定期”缺一不可(2)定期: l0年和30年保管年限会计档案 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17、凭证、账簿 10年其他财务会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3)起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6.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1)编制销毁清册“档案机构”牵头+会计、 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 于销毁“前”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2)专人负责监销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电子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3)销毁后“监销人”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
18、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本节内容回顾】第四节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分清监督主体的层次高低: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知识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概念与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1.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和对象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对象:经济活动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1)“记账人
19、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注意1】陷阱:重大投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注意2】内部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
20、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概念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目标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安全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21、和效果原则全面性(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全面性重要性(重要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重要性制衡性制衡性适应性适应性成本效益责任人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内容内部环境(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
22、部监督(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控制方法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 (三)内部审计1.概念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2.内容内部审计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3.特点内部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
23、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守与执行。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4.作用(1)预防保护作用;(2)服务促进作用;(3)评价鉴证作用。知识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主体和对象1.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对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
24、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知识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2.特征(补充)中介性、独立性、公正性、有偿性(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1.联系(1)二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两者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2.区别区别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独立性完全独立于被
25、审计单位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审计方式受托审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实施审计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职责和作用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不对外公开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接受(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其中审计业务包括: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
26、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本节内容回顾】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知识点、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出纳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稽核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职工薪酬、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机构内的
27、会计档案管理岗位【注意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注意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注意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三)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1.按需设岗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注意】无“多人多岗”。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注意】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
28、产物资明细账。3.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岗位责任制是单位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证。4.建立轮岗制度会计人员轮岗,不仅是会计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知识点、会计工作交接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一)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4
29、.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没有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二)交接程序1.提出交接申请(1)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以便会计机构早作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2)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30、(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3.移交点收按移交清册逐项点收(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
31、计账簿余额”交接。(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4.专人负责监交直接上级(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32、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四种会同监交的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4)主管部门认为有需要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了解)(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三)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
33、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法律责任知识点、法律责任概述()【注意1】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为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但由于考试大纲将其归类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因此考试中出现必须要选!【注意2】“罚款与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与没收财产”的区别。知识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4、。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处理方法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报表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记账文字和货币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档案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注意】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二)
35、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知识点、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为特征(了解)2.刑事责任(了解)3.行政责任(1)通报(2)罚款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
36、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为特征(了解)2.行政责任(1)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行政责任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1)恢复其名誉(赔礼道歉)。(2)恢复原有职务、级
37、别(前提条件:征得会计人员同意)。【注意】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总结】违反会计法规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单位30005万5000-10万直接责任人20002万3000-5万50005万 每日练习题微信公众号:ck2001001【本节内容回顾】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点章节且实用性较高,以结算方式为主线展开,分别介绍了“现金结算”与“支付结算”的相关内容。本章重点为票据部分,难度稍高,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适当记忆。2017年大纲新增的网上支付是新兴的
38、结算方式,同样需要大家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呵护。第一节现金结算基本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知识点、现金结算的特点和渠道()(一)特点(二)渠道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知识点、现金结算的范围和限额()(一)范围【注意1】除5、6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也不能超过结算起点。【注意2】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二)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
39、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注意1】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注意2】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知识点、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与内部控制()(一)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
40、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现金)相对禁止: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1.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2.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对审批人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
41、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本节内容回顾】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知识点、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注意】支付结算仅指转账结算。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
4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2)“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注意】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注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知识点、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一)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法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法规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