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危险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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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危险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肯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危急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爱! 危急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其次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详细分类和品种,

2、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须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

3、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刚好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运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急化学品的,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急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运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

4、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激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赐予嘉奖。 其次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5、 (三)有严格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务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平安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学问,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

6、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须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须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学问,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7、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须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

8、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刚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

9、,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状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状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状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运用须要

10、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运用须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须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

1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托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托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觉可疑状况的,应当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照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状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

12、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状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用单位,应当建立运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状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 其次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

13、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其次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须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其次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14、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平安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状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其次十三条运输供教学、科研运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运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其次十四条接受货主托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供应的运输许可

15、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状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其次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须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托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 其次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

16、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运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运用的保证文件。 其次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

17、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确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其次十八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其次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书目及核查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峻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

18、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照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

19、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

20、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状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分易制毒化学品的不怜悯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爱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供应保管、回

21、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刚好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协作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状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状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

22、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状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刚好通报有关经营状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状况、监督检查状况以及案件处理状况的通报、沟通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

23、许可证,运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

24、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平安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运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

25、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照实记录交易状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照实、不刚好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状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刚好报告,造成严峻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运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运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照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状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刚好到工商行

26、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惩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状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急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

27、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德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

28、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_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危急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平安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 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方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

29、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其次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详细分类和品种,见本方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院从事试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平安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平安监督检查及南开高校滨海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二)网络及试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审核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的办理和实施。 (三)相关系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平安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四)各试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试验室平安管理的详细工作。 其次章 平安管理 第五条运

30、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系,要定期在本系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 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平安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相关系要结合实际状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方法,制定本系易制毒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相关系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平安教化,落实 管理制度和平安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根据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试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运用平安。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系指派专人负责并经网络及试验室管理中心和保卫部备案。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八条相关系依据本系教学科研工作的须要,向网络及试验室管理中心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安排,网

31、络及试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购买安排,报保卫部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运用管理 第九条运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试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要有试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运用时间、运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试验室备案。运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需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并做好保管记录。 第十条如发觉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运用人应爱护好现场,并马上报告单位和保卫部,由保卫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运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保卫部和网络及

32、试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禁止运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运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或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学院将赐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网络及试验室管理中心、保卫部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起先执行。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书目 危急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篇3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选购、储存、运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3、(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选购、储存、运用、报废等环节的平安管理. 职责 1、选购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申办易制毒化学品的准购证以及在装卸、储存过程中的平安管理. 2、技术部负责制订、修订公司级易制毒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 3、各运用单位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运用、储存、报废过程中的平安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的选购 1、选购易制毒化学品由选购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申办准购证后,再进行选购. 2、选购部负责选择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选购易制毒化学品,并托付符合国家有关危急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担当运输任务.

34、3、选购部负责要求供货厂家供应相应的技术材料,如:货物的品名、数量、标记、平安运用说明书(msds)等.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及领用 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熟知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平安防护学问. 2、易制毒化学品必需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内,设置明显的平安标记. 3、易制毒化学品仓库或储存室应当符合平安运用说明书(msds)有关平安、防火规定,且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需分开存放. 4、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刚好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入库时必需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记、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物相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运

35、用部门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应落实固定人员,领料单需写明用途. 6、领料人员凭领料单到仓库领料,仓库管理员应仔细核实品名、数量后发货.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员应马上对易制毒化学品台账进行核销. 8、仓库管理员每天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领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储存保管过程中的平安. 易制毒化学品的运用 1、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运用前后,必需进行检查,消退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2、易制毒化学品的运用地点必需依据该易制毒化学品运用平安要求设置必要的平安标记,落实平安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需熟识该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平安防护学问,运用计量必需经过复核,并做好运用记录. 3、运用部门

36、每月统计易制毒化学品运用状况,并做好运用状况月报表. 4、运用部门要按生产所需数量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运用规范性,保证在任何状况下都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公司平安管理人员每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在运用过程中的平安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1、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必需依据需报废的易制毒化学品平安运用说明书(msds)相关要求,落实平安保障措施,填写(易制毒)化学(危急)品报废单,报废单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平安管理员或指定人员进行平安审核后方可报废处理,并做好报废记录.符合危急废物的易制毒化学品报废,还必需根据危急废物处理要

37、求,托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易制毒化学品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需经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进行排放,凡能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危害废物的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需清洗干净,检验合格后方可报废. 易制毒化学品的平安监管 储存或运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平安检查,发觉问题刚好汇报、刚好处理,并做好相关检查处理记录;技术部负责对各储存、运用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运用、管理状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其他 1、凡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状况,应当马上向公司领导及公安、安监部门报告,并主动协作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38、. 2、运用的易制毒化学品除根据本制度的管理外,符合化学危急品性质的还必需遵守公司对化学危急品管理的相关要求. 危急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篇4 依据关于中小学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运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状况,为确保危急化学品的平安存放、平安运用,学校经探讨制定以下管理方法: 1、学校的危急化学品由化学试验室管理,化学试验室设危急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危急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仔细细致,严格根据危急化学品的储存,运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急化学品的运用不得离开试验室且仅限于教学试验运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急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

39、社会。 4、危急化学品的选购必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运用前后都必需有精确具体的记录,运用后剩余部分应刚好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试验室的平安生产危急化学品的管理状况,发觉问题,刚好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急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具体记录。 6、危急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书目。 危急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篇5 (一)目的 1.加强对危急化学品储存、运用的平安管理; 2.防止发生危急化学品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 (二)责任 1.企业平安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全体员工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有储存、运用危急化学的场所。 (四)

40、管理要求 1、本企业储存、运用的易燃易爆(如氧气、乙炔、煤气瓶、汽柴油等)和有毒、有害(如酸、碱)等均属危急化学品。 2、运用化学危急品的部门,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储存、运输、运用规则; 3、危急化学品必需设立专用仓,且要远离作业人员,由专人管理; 4、公司所购之危急品必需要有平安技术说明书。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燃烧性等平安资料,并且有符合国标的标记和包装; 5、运用危急品的部门,要依据危急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防静电及隔离等措施; 6、运用危急物品的部门或个人,必需熟识危急化学品的危急特性、防范措施,遵守平安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实行防火措拖

41、; 7、部门运用的危急品,必需存放在专用的储存柜内,并且领用量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的运用数量,超过一个工作日运用的危急品,当班必需存放于专用仓库。 8、危急品仓内储存的危急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危急品要分堆存放,堆向要有平安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2)遇火、遇热或在阳光照耀下,简单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之危急品,不得在露天或炙热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3)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急品,不准存放于同一地点; 9、危急品仓内严禁吸烟和运用明火,对进入仓内之人员要实行防火措施 10、危急品出入库必需检查和登记,分类存取,定期检查; 11、配备适合的器材及通风装置; 12、危急品出入库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跌落; (2)遇热及明火简单引起燃烧和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急品,在存取过程中,要实行隔热防火措施。 危急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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