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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前言历年考情分值分布表:章节2017年2016年2015年卷I卷II第一章总论3题4分5题6分5.2题8分6题7分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5题18分7.5题16分7.2题16分10题18分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7题8分7题11分6题12分5题6分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1题15分8.5题12分9题12分7题16分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1题18分10题18分5.6题15分8题15分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8题14分7题20分8题14分8题10分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7题14分9题11分11题14分8题19分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7题9分5题6分7题9分7题9分课程体系介绍:本课
2、程主要以知识点为体系,通过老师对重要知识点的讲解帮助学员对整个课程体系进行学习和掌握。强化瞬间记忆,即时记忆。2017年开始实行了全面机考,你可能是试卷I,也可能是试卷II。这说明,我们的考点更广泛了,我们需要学习的范围扩大了。2018年,我们只能全面复习。2018年考试的准备:考生全面复习,考前突击一般不可行。尽量掌握法律规定的原理(常规知识),更好的应用于解答考题。难点疑点的解决方法:辅导书、课程讲义、网校答疑。建议考生为自己准备好充足的学习时间和复习时间,千万不要将经济法放在最后1个月才开始学习。2018年教材主要变动:与2017年教材相比,2018年整体变动情况如下:第一章:变动较大。
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对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删除了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新增了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概念。第二章:变动较大。本章主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对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以及胜诉利益内容进行了新增或调整。第三章:无变化。第四章:变动较大。删除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这一节,增加“不托管的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第五章:变动较大。主要删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
4、居间合同”;“格式条款”“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抗辩权的行使”“连带保证责任”等表述发生变化;例题增删。第六章:变动较大。将传统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业务合并调整,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第七章:变动较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税收抵免、科技型研发费用的扣除、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判定标准等补充了新的政策,税收优惠中低税率优惠、特别项目税收优惠以及专项政策税收优惠中均删除了部分规定。第八章:变动较大。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这两节;完善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新增政府采购回避的相关规定;新增不采用公开招标的
5、特殊情况;调整政府采购的投诉。考试报名的变化2017年开始,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的变化,童鞋们需要关注以下4点(2018年继续)1.没有会计证也可以报名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2.中级会计职称将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3.3个科目的考试将在1天内完成。4.中级经济法考试时长由2.5小时缩短为2小时。2018年学习方法:总结:充分利用自己的强项和优势,贯穿于经济法全过程学习。1.以背书的方法去看书;2.不预习,多复习;3.题不在多,在于精。第一章总论近四年本章考试题型题量分布:题型2017年2016年2015年2014年卷I卷II单选题1题1分3题3分3题3分4题4分3题3分多选题1题2分1题2分1题2
6、分1题2分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题综合题0.2题2分合计3题4分5题6分5.2题8分6题7分6题8分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内容导读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体系(了解)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3.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7、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经济法的渊源(关注制定主体)(会做考题就行)【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有:(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
8、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三)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
9、约、协定【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三、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
10、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例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调控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上述的调控主体
11、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例题判断题】(2012年)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例题单选题】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A.中国人民银行B.商业银行C.经营者D.消费者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2、的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法律行为能否发生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法律效果,决定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或被撤销。民法总则把法律行为界定为当事人的设权行为,不再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无论法律效果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分为: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四种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13、,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例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举例:完成发明创造、拾得遗失物行为人仅有内心意思但不表达于外部,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也不能成立。【例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B.乙捡到一台电脑C.丙放弃一项债权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仅需一方还是多方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单方法律
14、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多方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较为特殊,决议行为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有偿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从对方取得利益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律
15、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无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
16、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明确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关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以主法律行为为前提,与主法律行为同命运: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从法律行为亦随之无效或消灭。(三)法律行为的要件法律行为的要件分为形式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成立要件,是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其用于对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事实判断。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此外,特定法律行为还要求具备特别成立
17、要件,如对于要式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2.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成立+生效要件=生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旨在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独立实施法
18、律行为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19、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2)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意思表示的真实有效为要件。意思表示真实包含意思自由及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两方面。意思自由是指当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意思与表示相一致,指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不存在通谋虚假表示、错误、误传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
20、为无效。”(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
21、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例题单选题】小王欲购买小李的一辆二手车,但对该车的车况不放心。于是二人在买卖该车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在该车上一年年检有效期满之前,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小王就购买该车。该约定是()。A.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
22、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即为生效条件。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例题判断题】(2017年卷I)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李某是否结婚是不确定的,因此本题是附条件,不是附期限。(
23、五)无效的法律行为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的不发生。法律行为,按照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有:(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3)恶意串通,损
24、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2.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
25、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26、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举例】A与B企业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企业在1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于是B企业在1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1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关于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在1月30
27、日被撤销后,自1月1日起无效。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1)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2)受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受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乘人之
28、危、显失公平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被撤销-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未撤销-法律行为有效:如果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例题单选题】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的,视为未发生B.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C.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
29、D.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这是因为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而非归属于代理人。
30、非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根据情况独立进行判断,并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实现代理目的。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虽然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并不因代理行为直接取得利益,因此其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后果当然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
31、开来。(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例题单选题】(2015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A.订立遗嘱B.登记结婚C.租赁房屋D.收养子女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三)代理的种类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1.委托代理
32、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2.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2.滥
33、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题简答题】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乙公司代理采购一批专用设备,并授权乙公司与中标供应商
34、签订采购合同。乙公司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秘密商定,乙公司在若干合同条款上对中标供应商予以照顾,中标供应商作为答谢提供给乙公司一批办公设备。请问乙公司代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答案解析乙公司代理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公司和中标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在行使代理权时,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不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其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
35、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况的除外:(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依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从而
36、保障交易秩序和安全。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
37、过错承担责任。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情形 效力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 视同无效民事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 视同有效代理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委托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
38、、非法人组织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题单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A.代理期间届满B.代理人辞去委托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
39、核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选项C是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之一。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内容导读 一、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二)仲裁的基本原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40、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例题判断题】(2017年卷II)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这就是说,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
41、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例题单选题】(2017年卷II)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是()。A.融资租赁合同纠纷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C.离婚纠纷D.行政争议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
42、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选项B错误;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因此选项C错误;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选项D错误。【例题单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
43、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选项D正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选项A不正确。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行政争议不能仲裁,选项C不正确。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选项B不选。【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
44、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解决。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例题简答题】甲税务局向乙百货商场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因办公用品质量问题与该百货商场发生纠纷。同时,甲税务局又因向乙百货商场征收增值税而与其发生争议。请问这两项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答案解析在前一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