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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内容:摘要:科技报告制度以开放共享和促进创新为主旨;知识产权制度以私权保护和利益平衡为目的, 它们本属不同领域, 却因部分客体的重叠与目的主旨的差异而产生了冲突。冲突主要表现为开放不当对科技成果新颖性或机密性的破坏, 此种破坏将导致科技成果所有人或科技成果受让人不能获得, 或者丧失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 进而妨碍到科技成果的转化。尽管现行科技报告制度要求开放共享应保障工程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开放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 但缺少详细的保障措施。此外, 现行延期公开制度采纳了“一刀切”的设计, 不利于提升我国的创新才能。基于此, 应从增加通知义务;增加保密义务;完善摘要公开;区分科
3、技报告类型分别设置不同的延期公开期限;增加不公开科技报告类型五方面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关键词:科技报告; 科技报告制度; 知识产权; 分类治理;Issu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port SystemAbstract: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port system aims at open sharing and promotion of innovation, whi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 focuses on
4、 protection of private rights and balance of interests. The two belong to different domains, but they become conflict due to the overlap of objects and different purposes. I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ports have been opened improperly, the novelty and secrec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
5、s would be destroyed. As a result, project units or transferee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s would not be author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or would be forfeited their rights. And it further influenc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s. Although there are
6、rules in existing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port system to protect project unit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stating that no national secrets or commercial secrets should be involved in open information, there are not concrete measures. In addition, postponed time limit of opening is just the sam
7、e for all kind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ports, which impedes promotion of innovation capability. Therefore institution of classified management should be improved from the aspects of enhancing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and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 improving the disclosure of the abstract, des
8、igning different postponing disclosure period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technical reports, and increasing the privat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port types.Keyword: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port;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port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lassified management;加快施行创新驱动开展战略,
9、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 科技成果转化是关键。为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科技信息流通不顺畅、工程选题重复等咨询题, 也为提升国家的科技实力,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立的意见中要求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2020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亦对构建科技报告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从产生看, 科技报告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严密相关, 而科技成果转化以企业为主体, 以市场为导向, 它的实现需要科技成果的产权明确明晰。目前标准科技成果产权的主要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 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桥梁, 科技报告制度与
10、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交集。构建、完善科技报告制度不得不处理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题, 否则科技报告制度之目的将难以实现。1、关键概念及互相关系的厘清科技报告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涉及几个关键概念: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1.1 科技成果、科技报告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关系:客体、手段与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有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完成后, 并不会必定地推进经济开展。只有转化为商品后, 科技成果才能产生经济效益1, 才能推进经济开展。故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进步支撑经济开展的关键所在, 它是指“具有潜在市场应
11、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市场价值和商业收益的相关活动和过程。”2科技报告制度是关于科技报告汇交、存储与共享的制度, 它“对推进国家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创新、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故科技成果、科技报告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关系能够概括为客体、手段与目的, 即科技成果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与科技报告制度的客体, 科技报告制度是实现科技成果开放共享的手段, 其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提升国家科技实力。1.2 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目的与支撑“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最常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有自行投产方式、技术转让方式、委托开发方式和结合开发方式”4
12、, 不管何种方式, 其运转的前提都是科技成果的产权明晰。这是由于, 科技成果是智力劳动的结果, 具有无形性、非排他性。即便科技成果所有人占有科技成果的材料或载体, 也不能排除别人对同一科技成果的传播或施行。假如不能明晰界定科技成果所有人对科技成果享有产权, 将导致科技成果所有人通过科技成果获取收益的期望落空, 进而抑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因而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对促进科技创新, 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消费力的转变具有严重意义。而科技成果产权的界定需要明确3个咨询题: (1) 科技成果是公有资源依然私有资源; (2) 作为私有资源的科技成果, 其产权归属于谁; (3) 科技成果权利人对该科技成果的产权范
13、围有多大?在法治社会, 前述3个咨询题都应由法律规定。现行法律体系下, 知识产权制度正发挥了这一功能, 它界定了智力成果产权的属性、归属及范围。因而, 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而科技成果转化是知识产权的目的之一。1.3 科技成果、科技报告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客体、载体与产权界定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产物, 而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包括根底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开展5.根底研究是为获得关于客观现象和可观察的事实的根本原理的新知识所进展的实验性或理论性工作;应用研究是为了到达详细的应用目的和目的, 获得新知识而开展的独创性研究;试验开展则是为了消费新的材料、产品和装置, 为了建立新的工作、系统和
14、效劳, 以及为了对原有消费的和建立的上述各项进展本质性的改良, 而依托从科学研究和 (或) 实际经历所得到的现有知识进展的系统工作6.因而科技成果可分为两类:根底性科技成果和应用性科技成果, 前者是根底研究的产物;后者是应用研究与试验开展的产物。科技报告是描绘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 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科技成果与科技报告的关系是客体与载体, 科技报告记载的主要内容确实是科技成果。如前所述, 科技成果产权明晰是科技成果得以转化的前提, 而界定科技成果产权的途径是科技成果所有人按照法定程序获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主体基于制造性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 可分为制
15、造性智力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 后者与科技成果、科技报告无关, 但前者却与它们关系严密。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 制造性智力成果权包括专利权、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与商业机密权, 其客体为新技术、新设计、新作品、新品种等。前述客体与科技成果构成了交集, 其中新技术、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品种等属于应用类科技成果;科技报告则属于作品。因而, 科技成果或科技报告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相应的知识产权, 从而明确了科技成果的产权。综上, 施行科技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提升国家的科技实力, 一国科技实力是该国获得、利用和配置品种科技资源的才能7,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科技知识的储藏量;二是
16、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因而, 科技报告制度的构建应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而科技成果转化又与知识产权亲密相关, 故构建、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必须考量并协调该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 这正是本文的重心所在。2、科技报告制度的现状考虑到科技报告制度在提升国家科技实力、推进科技创新、防止重复立项、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科技部于2020年7月启动了科技报告试点工作;同年10月科技部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治理方法 (以下简称治理方法) ;11月“国家科技报告效劳系统征求意见版”正式上线运转;2020年3月“国家科技报告效劳系统”正式开通运转;202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
17、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部署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2020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要求“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基于国防科技成果的特别性, 2020年8月国防科工局印发了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治理暂行方法。从2020年的治理方法和2020年的指导意见, 到2020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技报告制度的立法层级不断提高, 足见国家对科技报告制度的注重。目前国家层面关于科技报告的规定包含了以下内容:2.1 报告提交向相关部门提交科技报告, 是科技报告制度的根底构成。现有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的提交分为两类:强迫提交与自愿提交, 前者适用于财政
18、资金设立的工程;后者适用于非财政资金设立的工程。要求财政资金赞助工程的承担单位必须提交科技报告, 其法理依照在于, 财政资金设立的工程本质上属于政府购置的公共效劳。如今工程设立单位与工程承担单位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 作为购置方的工程设立单位能够要求工程承担单位提交科技报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标准性文件则将这种商定义务上升为了法定义务。关于非财政资金设立的工程, 是否向相关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则取决于科技成果所有人的意愿, 一旦其选择“提交”, 则也要适用科技报告制度的其他规定。2.2 分类治理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治理科技报告, 并将分类分级作为科技报告制度的根本原则, 治理方法、国防科技工业
19、科技报告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较为详细。综合现有规定, 科技报告可分为涉密科技报告与非涉密科技报告, 前者是指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报告, 依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设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治理暂行方法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机密与限制。非涉密的科技报告又可分为即时公开的科技报告与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治理方法规定, 对涉及技术窍门、需要申请专利或发表论文的科技成果, 工程承担单位可提出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申请, 延期公开的时限原则上为23年, 最长不超过5年, 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 应向有关部门说明理由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治理暂行方法明确, 承研单位编写国防科技报告时可对需保护
20、的知识产权做出标记和处理;对涉及技术窍门以及需要进展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防科技报告, 可标注“延期共享”, 延期共享时限内不进展全文共享, 延期共享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2.3 开放共享国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主旨确实是为实现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 为此治理方法将“分类治理、受控使用”作为科技报告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原则, 即:对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报告,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进展治理;对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 其摘要可向社会公众开放, 但科技报告的全文则要进展专门治理和受控使用;关于即时公开的科技报告, 其摘要向社会公众开放, 全文只向实名注册用户公开。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治理暂行方
21、法明确了国防科技报告对社会实行有限共享, 并对能够查阅国防科技报告全文与摘要的主体资历进展了明确限定。指导意见要求在实现科技报告共享效劳的同时, 有关部门应当实在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效劳过程中的平安保密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保障科研人员和工程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公开的科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2.4 呈交汇交治理方法适用于科技部组织施行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工程的科技报告, 因而工程承担单位直截了当向科技部提交科技报告。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治理暂行方法是由工程承担单位提交给工程主管部门, 而后工程主管部门汇交给国防科工局。指导意见规定, 科技报告实行分
22、级呈交的方式聚集, 即科技报告呈交与汇交的流程采纳了工程承担单位对工程主管部门, 工程主管部门对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部的方式。科技报告一旦提交给了主管部门,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报告外, 必定要对社会公众实行开放共享, 但是开放不当, 会妨碍到科技报告所记载的科技成果的产权界定, 进而妨碍到该科技成果的转化。尽管现有科技报告制度已经明确在开放科技报告的同时, 应当实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但未对如何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正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构建、完善本人的科技报告制度时必须处理的咨
23、询题。3、构建、完善科技报告制度需厘清的知识产权咨询题:开放共享与私权保护依照科技成果的完成是否受财政资金赞助, 科技成果可分为财政资金赞助的科技成果与非财政资金赞助的科技成果。关于后者而言,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合同法等已做明确规定, 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一般归属于研究的投资人或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关于财政资金赞助的工程的知识产权归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 其知识产权归属于工程承担单位。为行文方便, 下文将研究投资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工程承担单位统称为科技成果所有人。由于知识产权是私权, 意味
24、着科技成果所有人可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 享有和实现其对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8.然而科技报告制度的主旨是实现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 这可能与科技成果所有人知识产权的获得、行使及保护构成冲突, 表达为两种情形:3.1 科技报告开放共享对科技成果所有人的妨碍开放共享对科技成果所有人产生的妨碍主要表达在应用类研究成果上。应用类研究成果多为技术、流程、方法等, 具有经济性与有用性, 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转化, 可为科技成果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这也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第19条, 第43条第45条得以落实的根底。然而开放共享会对科技成果的产权界定产生妨碍, 表达为3点: (1) 可能破坏科技成果的新颖性
25、。专利法第22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4条要求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应具有新颖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科技成果不属于现有科技成果, 也确实是科技成果不能在申请专利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前被公开。一般来说, 科技报告需要在工程完成后即提交, 然而在申请专利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前, 申请人需要一段时间预备相应的法律文书, 有时还需要进展市场调研, 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提出申请。假如在科技成果所有人未提出申请前, 其科技成果就被公开了, 就可能导致该成果丧失新颖性, 而不能获得专利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尽管现有科技报告制度存在延期公开的规定, 但未明确其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与衔接。 (2) 可能破坏科技成果的保密性
26、。作为技术窍门的科技成果完成后公开前属于技术机密, 可受商业机密权保护。但是, 一旦技术窍门被公开, 其保密性就会遭受破坏, 该科技成果也就不能再受商业机密权保护了, 这意味着科技成果所有人损失了一项财产。 (3) 可能破坏科技成果所有人对科技成果的独占。科技成果属于科技成果所有人的财产, 所有人可通过专利权等技术类知识产权, 合法“垄断”科技成果的施行, 以获得收益, 并通过将收益分配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转化人的方式鼓励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然而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 科技报告记载的技术、方法、流程、理论、构思、创意、概念等是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当科技成果在未申请技术类知识产权前即被公开,
27、 将导致其成为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的科技成果, 这就破坏了科技成果所有人对科技成果享有的合法“垄断”, 进而妨碍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条款的实现。3.2 科技报告开放共享对科技成果受让方的妨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假设干规定明确, 科技成果所有人对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 可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假如科技成果已获得技术类知识产权 (商业机密权除外) , 科技成果所有人只要向第三人转让知识产权即可, 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对受让方并无妨碍。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下, 开放共享将对受让方产生妨碍: (1) 科技报告开放不当可能导致受让人获得专利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的可期待利
28、益落空。假如科技成果在尚未提出申请前就被转让, 该科技成果的所有人会发生变化, 可原所有人仍然要履行提交科技报告义务。假假设提交时, 原所有人未告知工程主管部门科技成果已转让的事实, 亦未要求延期公开的, 就可能出现科技报告先于受让人在申请专利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前公开, 从而导致受让人无法获取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而按常理, 受让人出资购置该科技成果的目的确实是希望独占该科技成果施行, 在前述情形之下, 公开科技报告将使该科技成果进入公有领域, 受让人的利益将无法实现, 进而会追查科技成果原所有人或者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2) 科技报告开放不当将导致受让人丧失商业机密权。如前所述, 应用类科技
29、成果完成后只要未公开, 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就可受商业机密权的保护。商业机密保护无期限, 作为商业机密保护的科技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后, 转让方 (科技成果原所有人) 仍然要履行提交义务, 而现行科技报告制度只有延期公开的规定, 这意味着该科技成果迟早要被公开, 一旦公开便会使受让人的商业机密权丧失, 进而引发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综上, 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现需要知识产权明晰其产权, 而开放不当会导致科技成果所有人或科技成果受让人不能获得知识产权, 或者丧失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 因而完善科技报告制度中的分类治理, 标准科技报告的开放, 具有严重的现实意义。4、科技报告制度中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协调:完善
30、分类治理基于前述分析, 因科技报告开放共享而与知识产权保护构成的冲突有两个:一是开放共享对科技成果新颖性的破坏;二是开放共享对科技成果机密性的破坏。尽管现有科技报告规定中设计了分类治理、延期公开、受控使用等保护科技成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但这些规定仍然存在五方面缺乏: (1) 要求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向公众公开其摘要。摘要是对文章内容简短陈述, 包括“研究的目的与重要性、科研的内容与过程、所处理的咨询题、获得的主要结论及其意义等”9.关于可获取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而言, 摘要中涉及的重要发觉与核心结论等, 一旦被公开, 就足以使该科技成果的新颖性与机密性遭到破坏。故本文认为对延期公开的科
31、技报告, 在延期期间内, 其摘要也不得公开, 延期期间届满的, 摘要才能公开。 (2) 未明确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依照现有规定, 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实行专门治理和受控使用, 但却没有明确能够获知涉密科技报告内容的人员的保密义务。假如获知者将该科技成果的内容告知不特定的第三人, 将导致该科技成果丧失机密性, 成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故应在完善科技报告制度时, 明确有权获知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者的保密义务。 (3) 未明确科技成果转让后, 科技成果所有人应履行的通知义务。如前所述, 现行科技报告制度未涉及科技成果转让后, 科技报告开放共享应如何进展。假如开放不当, 将损害科技成果受让人的合法利益, 进
32、而引发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故在科技成果未获得技术类知识产权 (商业机密权除外) 前, 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第三方的, 为防止开放不当造成受让人的合法利益受损的, 科技成果所有人应及时告知工程主管部门科技成果已转让的事实, 并依照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提出延期公开或不公开科技报告的申请。 (4) 未依照科技成果的类型 (根底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 , 分类确定延期公开的时间, 这将妨碍到科技报告制度开放共享, 促进创新, 提升科技实力之主旨的实现。 (5) 对作为商业机密予以保护的科技成果, 未能给予充分的考虑。前三项缺乏的处理方案已经在阐述缺乏时提出, 以下内容将详细论证后两项
33、缺乏的完善方案。4.1 区分科技报告类型设定延期公开的不同期限如前所述, 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产生的成果可分为根底性研究成果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前者不能直截了当转化为消费力, 后者能够;前者只能构成着作权, 后者可构成着作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机密权等。以此为根底, 记载根底研究成果的科技报告为根底性科技报告, 记载应用性研究成果的科技报告为应用性科技报告。完善科技报告制度的分类治理需要依照科技报告的不同类型设定不同的延期公开期限。目前采纳了一刀切的方式, 对不涉密的科技报告, 可延期23年公开, 最长不超过5年, 超过5年的需报相关部门批准。本文认为基于根底研究成果的重
34、要性及不能直截了当商业化的特性, 根底性科技报告延期公开的时间不宜过长, 理由如下:第一, 这是实现科技报告制度主旨的需要。科技报告制度的主旨在于提升国家的科技实力, 促进创新。长期以来, 我国不断在不断加大研究开发的投入与先进技术的引进, 但为什么我国企业并未走上创新大道呢?一个重要缘故确实是未能理解根底研究在提升核心技术才能方面的重要作用10.“假如一个国家希望能够引领先进技术, 它需要的不是投资更多的工业园区或模糊地培养所谓创新, 它需要建立其根底科学, 而且不带任何商业目的。”11“根底研究是对将来的投资, 是协助中国产业获得更多的打破性创新的根基。”12可见, 假如记载根底研究的科技
35、报告不能被及时公开, 将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一国创新才能的提升。第二, 根底研究是纯粹的思想、原理或现象, 不属于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故不需考虑给予科技成果所有人一定的时间, 让其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综上, 假如根底性科技报告与应用性科技报告延期公开时间一样, 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科技报告制度促进创新功能的实现, 故在完善科技报告制度时, 应当针对根底性研究报告与应用性研究报告分别设定不同的延期公开期限。关于详细的期限如何设定, 还需做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限于研究范围, 本文的阐述只能到此。接下来需要处理的是, 如何确定研究报告是根底性依然应用性的呢?笔者认为应当在申请财政资金赞助的工
36、程时, 由申请单位在申请书中提出, 并由科技成果所有人与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4.2 针对特定科技成果设置不公开的科技报告如前所述, 开放共享会破坏科技成果的机密性, 这会使作为商业机密保护的科技成果成为公有知识, 并导致该科技成果的权利人丧失商业机密权, 进而引发相应的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故针对以商业机密保护的科技成果, 就存在一个需要迫切处理的咨询题:作为商业机密保护的科技成果能否被公开, 以及何时被公开?要处理此咨询题, 需要考虑两个要素: (1) 科技报告制度主旨的实现。科技报告制度以开放共享、促进创新为目的, 假如所有作为商业机密保护的科技成果都不断不对外公开, 同时
37、也未施行转化, 其所记载的知识就不能为外人所知, 亦不能转化为现实消费力, 此种科技成果于社会毫无价值。在这种情形下, 科技报告制度就变得毫无意义。 (2) 商业机密类科技成果的转化以该科技成果的机密性为前提。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化产品和效劳的过程13.该过程是企业主导的过程,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并通过对科技成果的独占, 获得利润。而技术机密类科技成果的“独占”源于机密性, 故当商业机密类科技成果已转化的, 就不能公开其科技报告。这是现有制度未顾及到的, 也是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必须处理的咨询题。综上, 记载商业机密类科技成果的科技报告被公开, 将导致该类科技成果的转化遭到妨碍;而
38、不断不公开又有违科技报告制度的主旨, 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 本文认为应在科技报告制度中完善以下内容: (1) 商业机密类科技成果的科技报告已经提交, 但尚未转化的, 考虑到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时间寻找转化的途径, 故应同意科技成果所有人提出延期公开的申请, 并明确其延期期限。延期期间届满, 该科技成果未进展转化的, 应当公开其科技报告, 以保障科技报告制度主旨之实现。 (2) 对已经转化的商业机密类科技成果应增设不公开的科技报告, 同时从两方面完善不公开科技报告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之间的衔接:第一, 科技成果所有人在未提交科技报告前, 就已经转化该技术机密类科技成果的, 科技成果所有人在提交科技报
39、告时, 应同时向主管部门提交不公开科技报告的申请, 并提交科技成果已经转化的证据。第二, 科技成果所有人在延期公开期间转化科技成果的, 科技成果所有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不公开科技报告的书面申请, 并提交已经转化的证据。5、完毕语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不仅有助于科技创新, 亦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可科技成果转化以知识产权为支撑, 科技报告开放不当会导致科技成果不能获得知识产权, 或丧失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尽管现行科技报告制度已经关注到开放共享应保障科技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 但缺少详细的措施构建, 再加上实践中不少科技成果所有人知识产权认识缺乏, 假如不能从制度层面关注科技报告开放共享中的知识
40、产权咨询题, 将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关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法律施行受阻。可见完善科技报告制度的重心之一, 确实是协调开放共享与私权保护间的冲突。参考文献1董洁, 黄付杰。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及其妨碍要素研究-基于随机前沿函数的实证分析J.软科学, 2020 (10) :15-20.2蔡跃洲。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边界与统计测度J.科学学研究, 2020 (1) :37-44.3石蕾, 袁伟, 刘瑞等。中美科技报告制度建立比照分析与对策研究J.治理现代化, 2020 (4) :120-122.4杨栩, 于渤。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研究J.学习与探究, 2020 (8)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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