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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畜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起草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环节分 割产品的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 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分割产品界定】本办法适用于珠海 市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的分割产品的检疫。分割产品是指畜禽胴体分割而成的产品。第三条【分割产品检疫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 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对畜禽分割产品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
2、其他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监督屠宰加工场所或者货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理。第四条【分割产品检疫申报制度】畜禽分割产品检疫实 行申报制度。货主须在申报屠宰检疫时同步申报分割产品检 疫,填写检疫申报单。第五条【分割产品的来源管理】申报检疫的分割产品必 须来自分割车间所在的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畜禽胴体,且胴体经检疫检验合格。第六条【产品分割的要求】申报检疫的分割产品必须在 固定的、符合畜禽屠宰加工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车间内进行分 割、称重和包装。对未能及时出场的畜禽分割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 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七条【全视角溯源视频监控】分割和包装车间内
3、应当 配备全视角溯源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须接入动物卫 生监督部门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第八条【分割产品的包装要求】分割产品所使用的包装 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质量标准。 分割产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分割产品名称、货主名称、产品 规格(千克/包)、分割产品来源地、生产日期等信息。分割产品的包装应当便于加施动物检疫合格标志。第九条【畜禽分割产品全程追溯制度】屠宰加工场所应 当建立分割产品全程追溯制度。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如实记录畜禽进场时间、品种、数量、 产地、货主、屠宰日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动物检疫 合格证号等信息。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如实记录分割产品出场时间、品种、 数量、规格、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动物检疫合格证号, 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记录及相 关凭证。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