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畜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畜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件2起草说明我局根据2022年工作计划,组织修订了珠海市畜禽 屠宰环节分割产品检疫管理制度(试行)珠农农2019119 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试行),形成了修订草案, 现将管理制度(试行)的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起草背景现行的管理制度(试行)自实施以来,为加强我市 畜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的检疫管理,规范检疫行为等方面发 挥了积极作用。因为管理制度(试行)所依据的主要上 位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 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制度(试行)的部分内容和表述需要根据上位法进 行修订;管理制度(试行)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 行,其试行
2、期为3年;因此,有必要在期满前根据我市畜禽 屠宰环节分割产品检疫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并重新颁 布实施。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四)广东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 24 号)(五)珠海市地方性法规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三、管理制度(试行)修订的程序说明我局充分认识到管理制度(试行)修订的必要性和 紧迫性,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了修订工作小组。修订过程中,
3、我局开展的主要工作如下:一是学习了最新修订的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和山东、湖南、辽宁、福建、深圳等省市的规 范性文件的经验;二是召开了座谈会,听取相关企业的意见 和建议;三是书面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四是发放了调查问 卷,对管理制度(试行)的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 五是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搜集意见和建议。、修改的主要内容与管理制度(试行)相比,新修订的珠海市畜禽 屠宰环节分割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草案)共十条。删除了原管理制度(试行) 中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九条,调整了名称和其他条文的表述。修改后的具体内容如下:(一)起草目的和依据。起草的目的是:为加强
4、我市畜 禽屠宰环节分割产品的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 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 人体健康。起草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办法。(二)适用范围及分割产品界定。适用范围:本办法适 用于珠海市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的分割产品的检疫。分 割产品:是指畜禽胴体分割而成的产品。(三)分割产品检疫制度。管理办法(草案)规定 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 医对畜禽分割产品实施检疫。其中,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官 方兽医应当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 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经检疫不
5、合格的产品,由官方兽医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加工场所或者货主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分割产品检疫申报制度。管理办法(草案) 规定了畜禽分割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货主须在申报屠宰 检疫时同步申报分割产品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五)分割产品的来源管理。管理办法(草案)规 定了申报检疫的分割产品必须来自分割车间所在的定点屠 宰场屠宰的畜禽胴体,且胴体经检疫检验合格。(六)产品分割的要求。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了 申报检疫的分割产品必须在固定的、符合畜禽屠宰加工技术 标准和要求的车间内进行分割、称重和包装。对未能及时出 场的畜禽分割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 储存。(
6、七)全视角溯源视频监控。管理办法(草案)规 定了分割和包装车间内应当配备全视角溯源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信号须接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远程视频监控系 统。(八)分割产品的包装要求。管理办法(草案)规 定了分割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 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质量标准。分割产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分 割产品名称、货主名称、产品规格(千克/包)、分割产品 来源地、生产日期等信息。分割产品的包装应当便于加施动 物检疫合格标志。(九)畜禽分割产品全程追溯制度。管理办法(草案) 规定了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分割产品全程追溯制度。从进 场和出场两个环节的管理实现畜禽分割产品全程追溯。在进 场环节: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如实记录畜禽进场时间、品种、 数量、产地、货主、屠宰日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动 物检疫合格证号等信息。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在出场环节: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如实记录分割产品出 场时间、品种、数量、规格、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动物 检疫合格证号,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并保存记录及相关凭证。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十)生效日期。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了本制度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