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作业避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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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 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正在从事海上捕捞的船舶。第二条 本规定以不违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以下简称72规则)为原则,从事各种捕捞作业的船 舶除严格遵行72规则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制定的渔业法 规的实行。第四条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定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 到当时渔场的特殊情况或其他原因,为避免发生网具纠缠、 拖损或船舶发生碰撞的危险,而采取与本规定各条规定相 背离的措施。第五条 本规定各条不免除任何从事捕捞作业中的船舶 或当事船

2、长、船员、船舶所属单位对执行本规定各条的任 何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应负担的责任。第六条 本规定除第六章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外, 其他各章都为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避让行动,包括避让船舶及其渔 具。第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 部。第二章通则第九条 拖网渔船应给下列渔船让路:1 .从事定置渔具捕捞的渔船;.漂流渔船;2 .围网渔船。第十条围网渔船和漂流渔船应避让从事定置渔具捕捞 的渔船。第十一条 各类渔船在放网过程中,后放网的船应避让 先放网的船,并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第十二条正常作业的渔船,应避让作业中发生故障的 渔船。第十三条各类渔船在起、放渔具过程中,应保

3、持一定 的安全距离。第十四条 在按本规定采取避让措施时,应与被让路渔船及其渔具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第十五条在决定安全距离时,应充分考虑到下列因素:1 .船舶的操纵性能;.渔具尺度及其作业状况;2 .渔场的风、流、水深、障碍物及能见度等情况;.周围船舶的动态及其密集程度。第十六条 任何船舶在经过起网中的围网渔船附近时, 严禁触及网具或从起网船与带围船之间通过。第十七条 让路船舶应距光诱渔船500米以外通过,并 不得在该距离之内锚泊或其他有碍于该船光诱效果的行 动。第十八条围网渔船在放网时,应不妨碍漂流渔船或拖 网渔船的正常作业。第十九条漂流渔船在放出渔具时,应尽可能离开当时 拖网渔船集中作业的渔

4、场。第二十条从事定置渔具作业的渔船在放置渔具时,应 不妨碍其他从事捕捞船舶的正常作业。第三章拖网渔船之间的避让责任和行动第二H条 追越渔船应给被追越渔船让路,并不得抢占被追越渔船网档的正前方而妨碍其作业。第二十二条 机动拖网渔船应给非机动拖网渔船让路。第二十三条多对渔船在相对拖网作业相遇时,如一方 或双方两侧都有同向平行拖网中的渔船,转向避让确有困 难,双方应及时缩小网档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谨慎地 从对方网档的外侧通过,直到双方的网具让清为止。第二十四条交叉相遇时:1 .应给本船右舷的另一方船让路;2 .当让路船不能按上款规定让路时,应预先用声号联系, 以取得协调一致的避让行动;3 .如被让

5、路船是对拖网船,被让路船应适当考虑到让路 船的困难,尽量作到协同避让,必要时尽可能缩小网档, 加速通过让路船网档的前方海区。第二十五条采取大角度转向的拖网中渔船,不得妨碍 附近渔船的正常作业。第二十六条不得在拖网渔船的网档正前方放网、抛锚 或有其他妨碍该渔船正常作业的行动。第二十七条多艘单拖网渔船在同向并列拖网中,两船 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第二十八条 放网中渔船,应给拖网中或起网中的渔船 让路。第二十九条 拖网中渔船,应给起网中渔船让路。同时起网船,应给正在从事卡包(分吊)起鱼的渔船让路。第三十条 准备起网的渔船,应在起网前10分钟显示起网信号,夜间应同时开亮甲板工作灯,以引起周围船舶的

6、注意。第四章围网渔船之间的避让责任和行动第三十一条 船组在灯诱鱼群时,后下灯的船组与先下 灯的船组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0米。第三十二条 围网渔船不得抢围他船用鱼群指示标(灯) 所指示的、并准备围捕的鱼群。第三十三条 在追捕同一的起水鱼群时,只要有一船已 开始放网,他船不得有妨碍该放网船正常作业的行动。第三十四条 围网渔船在起网过程中:1 .底纲已绞起的船应尽可能避让底纲未绞起的船;.同是底纲已绞起的船,有带围的船应避让无带围的船;.起(捞)鱼的船应避让正在绞(吊)网的船。第三十五条船组在灯诱时,“拖灯诱鱼”的船应避让“漂灯诱鱼”和“锚泊灯诱”的船。第五章漂流渔船之间的避让责任和行动第三十六条

7、漂流渔船在放出渔具时应与同类船保持一 定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做到同向作业。第三十七条当双方的渔具有可能发生纠缠时,各应主 动起网,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互相避开。第六章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三十八条 各类渔船在放网前应充分掌握周围船舶的 动态,并结合气象与海况谨慎操作。第三十九条及时启用雷达,判断有无存在使本方或他 方的船舶和渔具遭受损坏的危险,并采取合理的避让措 施。第四十条 拖网渔船在放网时,应采取安全航速。第四十一条 拖网渔船在拖网中,应适当地缩小网档。第四十二条 拖网渔船在拖网中发现与他船网档互相穿 插时,应立即停车,同时发出声号一短一长二短声(一),通知对方立即停车,并采取有效措施,

8、直 到双方互不影响拖网作业时为止。第四十三条各类渔船除显示规定的号灯外,还可以开 亮工作灯或探照灯。第七章号灯、号型和灯光信号第四十四条 船组在起网过程中,当带围船拖带起网船 时,应显示从事围网作业渔船的号灯、号型,当有他船临 近时,可向拖缆方向照射探照灯。第四十五条围网渔船在拖带灯船或触板进行探测、搜 索或追捕鱼群的过程中,应显示拖带船的号灯、号型;当 开始放网时,应显示捕鱼作业中所规定的号灯和号型。第四十六条 灯诱中的围网渔船应按72规则显示捕 鱼作业中的号灯。第四十七条下列船舶应显示在航船的号灯:1 .未拖带灯船的围网船在航测鱼群时;.对拖渔船中等待他船起网的另一艘船;2 .其他脱离渔具

9、的漂流中的船舶。第四十八条 停靠在围网渔船网圈旁或在围网渔船旁直 接从网中起(捞)鱼的运输船舶,应显示围网渔船的号灯、 号型。第四十九条运输船靠在拖网中的渔船时,应按72规 则显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的号灯、号型。第五十条围网渔船在夜间放网时:1 .网圈上应显示五只以上间距相等的白色闪光灯。2 .如不能按本条1款规定显示信号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网圈上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该网圈的存在。第五十一条 漂流渔船除显示72规则有关号灯、号 型外,还应在渔具上显示下列信号:日间:每隔不大于500米的间距,显示顶端有红色三角 旗的标志一面;其远离船的一端,应垂直显示红色三角旗 两面。夜间:每隔不大

10、于1000米的间距,显示白色灯一盏, 在远离船的一端显示红色灯一盏。上述灯光的视距应不少于0.5海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名词解释1 .“渔船” 一词是指正在使用拖网、围网、灯诱、流刺 网、延绳钓渔具和定置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船舶(但不包 括曳绳钓和手钓渔具捕鱼的船舶)。2 .“船组” 一词是指由一艘围网渔船,一艘或一艘以上 灯光船组成的一个生产单位。3 .“网档” 一词是指两艘拖网渔船在平行同向拖曳同一 渔具过程中,船舶之间的横距。4 .“带围船” 一词是指拖带围网渔船的船舶。5 .“从事定置渔具捕捞的船舶”是指在破泊中设置渔具 或正在起放定置渔具或系泊在定置渔具上等候潮水起网的 船舶。6 .“漂流渔船” 一词是指系带渔具随风流漂移而从事捕 捞作业的船舶(包括流刺网、延绳钓渔船,但不包括手钓、 曳绳钓渔船)。7 .“围网渔船” 一词是指正在起、放围网或施放水下灯 具或灯光诱集鱼群的船舶。8 .“拖网渔船” 一词是指一艘或一艘以上从事拖网或正 在起放拖网作业的船舶。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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