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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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2022年n月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4物业服务企业将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全部物业管理一 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 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 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 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 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委托 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下(

2、含5万) 的处委托合同价款30%的罚款街道 赋权 事项多次违法的,委托项目在5万平 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 万)的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 下的罚款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委托项目 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2、委托 项目不论面积大小,委托后给小 区的管理造成较大危害,广大业 主反映强烈的;3、委托项目在5 万平方米以上(不含5万),导 致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受 损造成相关后果的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50%以 下的罚款5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 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 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

3、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挪用资金全额追回,未造成损失 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区级 房管 部门挪用资金全额追回,没有从轻从 重情节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挪用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 罚款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未能 全部追回挪用资金;2、逃避或不 配合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 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低于规定面积 20% (含20%)的,主动消除或者

4、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6建设单位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不按照规 定配置必要的物业 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低于规定面积 20%至30% (含30%)的,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街道 赋权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物业管理 用房面积低于规定面积30%以上 的;2、

5、导致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 无法开展的;3、逃避或不配合改 正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项未经业主大会同 意,物业服务企业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 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 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 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 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7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警告,并处3万

6、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街道 赋权改变用房用途致使正常管理活动 无法开展的;或改变物业用房的 用途牟取利益的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事项8擅自改变物业管理 区域内按照规划建 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街道 赋权自占

7、用、挖掘物业 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损害业主共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用途的;逾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警告,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8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事项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同利益的;擅自利 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 经营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 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1、逃避或不配 合改正的;2、危害后果严重的警告,个人处6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9未按规定交存首期 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擅自将房屋交 付买受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 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 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违规交付商品房50套以下(含5

9、0 套),逾期不予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市、区级 房管 部门违规交付商品房50套以上100套 以下(含100套),逾期不予改 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交付商品房100套以上,逾 期不予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0未依法分摊维修和 更新、改造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 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 位或者公有住房单

10、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 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未依法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 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占未售出商品 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的 50%以下(含50舟)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区级 房管 部门未依法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 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占未售出商品 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的 50%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 定报送相关资料或 者备案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

11、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逾期未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市、区级 房管 部门逾期未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 节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严重影响物业服务 工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2在物业保修期内未 按照规定履行保修 责任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 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

1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 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罚款市、区级 房管 部门逾期未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 节的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给业主造成重大损 失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处所需维修费用二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13中断或者以限时限 量等方式变相中断 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以及实施损害 业主合法权益的其 他行为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

13、企业信用档案:(一)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 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 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 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 连续处罚区级 房管 部门多次违法,造成

14、危害后果,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 连续处罚危害后果严重,造成社会影响, 或逃避或不配合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14未按照规定在物业 区域内公示有关信 息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二)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处

15、1万元罚款区级 房管 部门逾期未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 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15擅自允许他人利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广告、 宣传、经营等活动; 擅自设置营业摊点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三)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

16、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 传、经营等活动;(二)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三)法律、法规 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区级 房管 部门危害后果一般,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逃避或不配合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

17、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16未按照规定备案或 者保存、移交物业 承接查验资料、档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四)违反本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 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处罚决定作出前已 改正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罚款区级 房管 部门逾期未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 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严重影响物业服务

18、 工作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7擅自撤离物业区 域、停止物业服务 的,或者被解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 照规定办理交接手 续、拒不退出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五)违反本条例笫 四十九条,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

19、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区级 房管 部门危害后果一般,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 区域、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区级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 连续处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逃避或不配合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18建设单位、物业服 务企业违反规定销 售或者变相销售

20、停 车位、车库的;未 按照规定出租停车 位、车库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 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停 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限期内改正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1倍罚款市、区级 房管 部门逾期未改正,危害后果一般,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

21、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9建设单位、物业服 务企业未按照规定 履行承接查验义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物业服 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区 级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处1万元罚款区级 房管 部门逾期未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 节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严重影响物业服务 工作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物业服务企业未按 照规定履行移交、 报告义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22、:物业服务企业未依 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移交、报 告义务的,由区级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处1万元罚款区级 房管 部门逾期未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 节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1物业服务企业减少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限期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处1万元罚款市、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服务内容,降低服 务质量,严重影响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正常生活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减少服务内容

23、,降低服务质量, 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由区级房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 节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区级 房管 部门逾期未改正,给业主造成重大损 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2建设单位未依法交 存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 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零点三的滞纳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应缴 金额30%以下(含30%),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

24、上10万元以下罚 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部分千分之零点三的滞纳金区级 房管 部门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应缴 金额30%以上50%以下(含50%),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 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部分千分之零点三的滞纳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超过应 缴金额50%,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部分千分之零点三的滞纳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房地产估价管理)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1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房地 产估价机构资质(二级、三级)房

25、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时间 不超过一个月,或还没有承揽过 业务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市级 房管 部门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时间 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或 承揽业务三宗以内(含三宗)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 资质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时间 在六个月以上,或承揽过三宗以 上的

26、业务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2未取得房地产估价 机构资质从事房地 产估价活动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承揽估 价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 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超 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属初次违 法,未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警告,并处1万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市、区级 房管 部门未取得房地产

27、估价机构资质或超 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不具有从 轻、从重情节的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超 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估价业务五 宗以上(含五宗)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3房地产估价机构不 及时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二级、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 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

28、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 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但未承揽业务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市级 房管 部门逾期不办理,且违规承揽业务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4房地产估价机构违 规设立分支机构(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

29、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 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二、三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承揽业务,初次违法,经警告主 动改正的警告,并可处1万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市、 区级 房管 部门二、三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经警告不改,继续承揽业务的警告,并可处1.5万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5房地产估价机构违 规设立分支机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

30、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一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承揽 业务,经警告主动改正的警告,并可处1万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市、区级 房管 部门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 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 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 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

31、专职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一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经 警告不改,继续承揽业务的警告,并可处1.5万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6房地产估价机构新 设立的分支机构不 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2、直辖市人民政府房 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 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已违规 承揽一宗业务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市、 区级 房管 部门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多次违 规承揽业务警告,并可处1.5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7房地产估价机构、 房地产估价师违规 承揽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

33、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分 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初 次违法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 区级 房管 部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房地产开发管理)序 号违法行为 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的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 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4、。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 二级资质经营范围的项目 开发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罚款市级 房管处5力兀以上10力兀以卜的罚款;道期不改止的,由房地产开友王官部提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资质等级证

35、书从事 一级以上资质经营范围的 项目开发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部门2房地产开发企业超 越资质等级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的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 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一级资 质经营范围的项目开发, 建设规模在5万(含5万) 平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 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 的罚款市级 房管

36、 部门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3.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一级资 质经营范围的项目开发, 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 上,限期内改正符合要求 的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的罚款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定承揽业务的。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 托,统一收

37、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 业务。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或分支机构以 自己名义两次以上违规承揽业务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8房地产估价机构未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擅自转让受托的估 价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

38、意,不得 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因机构合并、分设转让业务,未 及时获得委托人同意,未因此给 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区级 房管 部门不是因机构合并或分设转让业 务,又不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但 未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是因机构合并或分设转让业 务,又不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 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9房地产估价机构分 支机构违规出具估 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39、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第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 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初次违法,未给当事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区级 房管 部门违法行为在1次以上(不含1次) 3次以内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在3次以上(不含3次) 的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0房

40、地产估价机构未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初次违法,未给当事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区级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与其他机构合作估 价的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 托的估价业务。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

41、其他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 估价报告。违法行为在1次以上(不含1次) 3次以内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房管 部门违法行为在3次以上(不含3次) 的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1估价报告未盖机构 公章,且没有两个 专职估价师签字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

42、告的。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 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初次违法,未给当事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 区级 房管 部门违法行为在1次以上(不含1次) 3次以内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在3次以上(不含3次) 的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2房地产估价机构及 其估价人员与委托 人或估价业务相对 人有利害关系而不 回避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 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

43、避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 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次违法,经教育改正警告,并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区级 房管 部门多次违法警告,并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13房地产估价机构违 规执业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 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初次违法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L5万元 以下的罚款区级 房管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

44、度处罚 机关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 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再次违法警告,并处1.5

45、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第三次违法,影响恶劣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1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 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 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市级 房管 部门为2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的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3个及3个以上申请人提供虚 假注册材料的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15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证

46、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 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 微危害后果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市、区级 房管 部门序 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 机关初次违法,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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