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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惩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的 南宁市物业管理方法(2007 年 8 月 28 日市长令第8 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销售前将其内容在销售场所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南宁市物业管理
2、方法(2007年 8 月 28 日市长令第 8 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稍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惩罚一般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处 5000 元罚款严峻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处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2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擅自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的 南宁市物业管理方法(2007 年
3、 8 月 28 日市长令第8 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南宁市物业管理方法(2007年 8 月 28 日市长令第 8 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稍微 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为 10 万平方米以
4、下且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元罚款一般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为 10 万平方米以上 30 万平方米以下或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处 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严峻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为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擅自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的; (一)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擅自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的; 3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南宁市物业管理方法(2007 年 8 月 28
5、日市长令第8 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南宁市物业管理方法(2007年 8 月 28 日市长令第 8 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
6、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稍微 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为 10 万平方米以下且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元罚款一般 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为 10 万平方米以上 30 万平方米以下或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元以上30000 以下罚款 严峻 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为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4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南宁市
7、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2009 年 9 月 23 日市政府令第 27 号发布,自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南宁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2009 年 9 月 23 日市政府令第 27 号发布,自 2009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稍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惩罚一般 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根据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第十条规定,不预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8、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缓办理相关业务。严峻 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5 个人或单位擅自拆改公共场所用房非承重结构的 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房屋全部权人是房屋运用平安的第一责任人。房屋运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十一)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消遣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
9、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稍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元罚款一般 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严峻 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6 单位未经依法 批 准 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平安鉴定工作的 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
10、,自 201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平安鉴定工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平安鉴定工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稍微 擅自从事房屋平安鉴定工作,违法所得为1 万元以下 处 10000 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般 擅自从事房屋平安鉴定工作违法所得为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或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 处 10000 以 上30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 房屋
11、平安鉴定机构将非危急房屋鉴定为危急房屋造成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损失的 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一)将非危急房屋鉴定为危急房屋造成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损失的; 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
12、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一)将非危急房屋鉴定为危急房屋造成房屋全部权人或者 运用人损失的; 稍微 造成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损失为5000 元以下 处 5000 元罚款一般 造成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损失为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或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 处 5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罚款 严峻 造成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损失为10000 元以上或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7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8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平安鉴定,被托付鉴定的房屋发生运用平安事故的 南宁市房屋
13、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三)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平安鉴定,被托付鉴定的房屋发生运用平安事故的。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三)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
14、平安鉴定,被托付鉴定的房屋发生运用平安事故的。稍微 造成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损失为5000 元以下 处 5000 元罚款一般 造成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损失为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或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 处 5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罚款 严峻 造成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损失为10000 元以上或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7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9 房屋全部权人未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的 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月 1 日起
15、施行)其次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全部权人应当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运用年限,须要接着运用的;(二)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急状况,须要接着运用的;(三)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运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平安鉴定的其他情形。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房屋全部权人违反本规定其次十四条规定,未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6、稍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 元罚款一般 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严峻 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10 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未取得公共场所用房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够延期运用的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其次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消遣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设计运用年限后需接着运
17、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违反本规定其次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场所用房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够延期运用的看法,并经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继稍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元罚款一般 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元以上30000 元罚款 严峻 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
18、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严峻 违法所得为 5 万元以上或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看法,并经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接着运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公共场所用房的 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运用及延期运用年限的看法,并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平安条件后,方可接着运用。延期运用期限届满,须要接着运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具看法,并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
19、鉴定。续运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公共场所用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1 建设单位未托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的 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其次十七条其次款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匀称沉降等异样现象的房屋,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平安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南宁市房屋运用平安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其
20、次十七条其次款规定,未托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稍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元罚款一般 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元以上30000 元罚款 严峻 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12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隐瞒不符合经济适用 住 房 申请、购买条件的状况或供应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2015 年 10 月 28 日市政府令第 43 号公布,自 2015 年12 月
21、1 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方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 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2015 年 10 月 28 日市政府令第 43 号公布,自 2015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方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状况,或
22、者供应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 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稍微 未购房,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 5000 以 上10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 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 10000 以上20000 元罚款 严峻 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2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13 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2015 年 10 月 28
23、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公布,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2015 年 10 月 28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公布,自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购房稍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 3000 元以上5000 元罚款一般 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 5000 元罚款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 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
24、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严峻 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14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2015 年 10 月 28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公布,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3 年内不得参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
25、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2015 年 10 月 28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公布,自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稍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 2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 不根据调查通知的要求协作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 30000 元以上40000 以下罚款 严峻 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惩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处 4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