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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朝继承制度第一,明代宗桃继承制度对于维护家族宗法权力的稳定具有重要 意义。宋明理学认为: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 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之法。宗法制度与观念所支配的第二,明代宗桃继承制度是稳定某些特殊世袭职业传继的重要手 段。明代的宗佻继承的意义不仅局限于家庭,且延展于社会。明代初 年大明律中将宗跳继承规定置于户律的“赋役门之中,就 是突出了宗桃继承所设立的家长对于履行国家赋税义务的社会意义。 特别是明代建立了某些职业的世袭户籍制度例如军户和匠户 皆为世袭职业,需要世代服兵役或履行特定的徭役,军户、匠户等沉 重的劳役负担,因而人们会千方百计地逃避,因此必须强调应继,以 确保
2、军户及匠户的存在与继续。明代邱浚也曾感慨道:假设其人系 军匠籍,官府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可见,保证国家钱粮的稽征、军职 的履行与徭役的加派,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明代规范立嗣制度、扩大立 嗣范围的重要动因。第三,明代宗桃继承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特定世袭权力的继承秩序 具有重要作用。宗法制与明代勋爵、官职世袭制度彼此相互依存;血 统是家庭关系的纽带,也是世袭权力进行传承的基础。明代对于勋戚 爵位、武官职事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继承体系。大明律中规定了 官职袭荫的继承原那么: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 荫。对于无嫡长子孙的情况,大明律还具体规定了 嫡次子孙 一庶长子孙一弟侄应合承继者的袭荫次序。由
3、上述规定可见,勋戚与社会中袭荫官职的身份具有同一性,所不同者是可以弟承兄之职事, 其原因在于官员袭荫并不发生承嗣关系,无需晚辈血亲或拟制血亲承 奉亡人。明代学者王樵对这一区别评价日:今军官世绝,虽伯叔兄弟 皆得承袭,盖以其始初立功之祖为重也很U本统与所生元自清楚。”第四,明代宗桃继承制度是保证皇室血脉传承、宗枝清楚、皇权 合法稳固的重要基础。依其二,宗桃继承中刚性的法律因素逐渐淡化,表达当事人意志 的“人情因素逐渐得到了认可。在传统立嗣观念与立嗣制度中血 缘远近关系被考虑为核心要素,但血缘纽带,并不能真正等同或替代 家庭情感本身。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过继近支亲属,有的仍然无法真正 融进所入继的家
4、庭,常各有打算,产生隔阂与纠纷。有的嗣子得到财产 之后不赡养嗣母,甚至踞其屋而不代偿嗣父丧葬所借银两,可谓不 母其母;有的嗣母在茕茕无依?,二麦未收的年景下,嗣子逡 巡有待,而嗣母却求之未得,以致讼意。还有的趁儿子承嗣2/3兄长之际荡费兄产,被官府认为:空负入继之名,真无赖之徒也。在这种情形下,许多绝嗣者更愿意选择自己认为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 并能够善待自己者作为嗣子。在不违反法律所设定的立嗣基本规 那么(昭穆相当)的前提下,出现了 爰继他称择继)的情况。一种爰 继是在血缘关系亲疏相同的情况下,绝嗣者择立自己喜爰的晚辈作 为嗣子;另一种爰继是在血2/3缘关系亲疏不同的情况下,绝嗣者舍近求远,根
5、据自己的喜爰择 立远房晚辈作为嗣子。这两种情况在明代中晚期都得到了国家的认可。 例如有的寡妻根据自己的偏爰,以远房为继虽在服外,而伦序相应, 那么官府认为为茕茕未亡人所钟爰舍此谁属耶!故准予入继。还 有的绝嗣者在血缘次序较近的应继之人存在的前提下,仍根据意 愿另选,形成了所谓“并立二嗣的情况,官府那么认为两个嗣子一为应 继、一为择继,各有名分,判令将遗产在两个嗣子间均分,并认为如此 ”杜日后无穷之讼端矣。呵见,照顾人情已经成为宗桃继承中 一种重要的观念。至明代中后期,根据社会观念与现实的变化,特别是司法实践的总 结以条例的形式对宗桃继承中的“人情因素予以确认。问刑条 例日: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
6、外,假设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 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假设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 告争,并官司受理。假设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 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该例条打破了严格的立继次序,成认 了嗣父母不依血缘远近而根据个人喜好择立嗣子的权利,并明确了义 子、女婿可以成为绝嗣者的生活依靠。这使得立嗣被限定在了严 格的宗法层面,而在经济生活层面,那么留给了绝嗣者更多自主选择家庭 生活模式的余地。明朝的条例大多数源于判例,在司法实践活动所作 出的处理意见得到朝廷的认可,具有了一定的反复适用性,从而成为法例。问刑条例的上述规定,正是明代中后期宗桃继承实践 与观念的变化在法律上的反响。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