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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书)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设计书)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论文(设计书)中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书)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毕业论文(设计书)作者签名(手写)年月日毕业论文(设计书)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设计书)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设计书)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设计书)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设计书)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设计书)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书)评选机构将本论文(设计
2、书)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设计书)。本论文(设计书)属于: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不保密。(请在以上相应的方框内打“”)作者签名(手写)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手写)年月日目录一、虚拟财产继承的界定1(一)虚拟财产的定性1(二)虚拟财产的范围2(三)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4二、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现状4(一)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5(二)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障碍5三、国外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比较7(一)国外虚拟财产继承制度7(二)比较和分析9四、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建议9(一)明确虚拟财产继承范围9(二)促进网络
3、服务提供者进行行业规范10(三)司法制度上的完善路径11论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吴正玉摘要:21世纪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世纪,网络成为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由此产生了账号密码、文件视频、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在这个万物互联的时代,虚拟财产虽然区别于普通财产,但其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并不逊色于一般财产,这使得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得到重视。但是虚拟财产的继承也面临着诸多困境,比如,对于虚拟财产认定和继承以及网络服务协议限制虚拟遗产继承等方面显现出了立法空白。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如何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关键词:虚拟财产的继承;虚拟财产继承的范围;
4、用户服务协议Inheritance system of virtual propertyBy Wu ZhengyuMarch,2020Abstract:The 21st century is a century of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work and life. And from this generated account password, file video, game equipment, virtual currency, and other net
5、work virtual property. In this era of Internet of everything, although virtual property is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property, its status in daily life is not inferior to ordinary property, which makes the inheritance of virtual property also get attention. However, the inheritance of virtual property
6、 also faces many difficulties. For example, there are legislative gaps in the recognition and inheritance of virtual property and the limitation of network service protocol on virtual inheritance. In the following paper, the author will analyze how to improve the inheritance system of virtual proper
7、ty in China by combining with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foreign developed countries.Keywords:Inheritance of virtual property;Scope of virtual property inheritance; User service agreement.截至2018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54亿人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虚拟财产经由用户使用互联网而产生,应当用何种方式针对虚拟财产的规制切实有效的民法保护也成为了一项议题。而
8、虚拟财产的继承作为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重要一环,随着网民年龄结构的上探,如何构建好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下文,笔者将进一步探究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一、虚拟财产继承的界定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排他性的信息资源。1根据民法总则127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款标志着虚拟财产成为一项受民法保护的法定民事权益。与此同时,民法典(草案)第127条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但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无论理论还是实务方面仍有很大的空白,亟需完善。由于目前我国在
9、立法对于虚拟财产的范围、法律属性并无具体规定,理论界针对其仍有争议。同时由于虚拟财产继承不仅需要调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虚拟财产权利人)的财产继承关系,还会涉及到被继承人与第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使得与一般财产继承相比更为复杂。(一)虚拟财产的定性探究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的前提是,明确虚拟财产这一名词的法律属性,因为虚拟财产作为是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在虚拟财产正式受到民法的保护后,虚拟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已不再有争议,但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界定,经过近年来理论的讨论与实务的发展,已将核心争议归为物权论和债权论。1、物权论。虚拟财产的物权理论是在目前较为有利的学说。杨立新教授认为虽
10、然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当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2其理论主张虚拟财产与一般财产并无二致,二者仅在存在形态上存在差别。首先,虽然传统大陆法系认为物权建立的基础是有体物,但事实上,虚拟财产也是现实存在的形体,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存储于电子磁盘介质中。其次,从物权的排他支配性特点看,虚拟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支配。2、债权论。该说主张虚拟财产是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用户服务协议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11、享有,用户所享有的权利仅仅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让渡。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操作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配合。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种类庞杂,依据各自特性的不同,对于各类的虚拟财产难以全部适用一种理论学说进行解释。例如账号密码类虚拟财产是虚拟财产权利人通过用户服务协议取得账号的使用权,虚拟财产权利在使用账号购买本质是一种债权关系,应当适用债权论,定性为债权。而文件视频类虚拟财产,是虚拟财产权利人将其所有视频、音频、其他文件上传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或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中购买的数字音频、数字视频,对于这类虚拟财产,物权说的解释显得更为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账号密码类虚拟财产债权论,文件视频、游戏
12、装备、虚拟货币性质适用物权论。(二)虚拟财产的范围建立以及完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关键一环,即明确虚拟财产的范围。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个人所有的虚拟服务、虚拟财产,种类庞杂。对目前流行的且仍在发展中的虚拟财产,根据其特征进行分类,这样也有利于日后立法的精细化。总体可以依据行使用途、财产特征将虚拟财产划分为以下四类:1、账号密码类:此类虚拟财产包括E-mail、社交网络、网店、游戏平台、的账号密码以及域名。账号密码类虚拟财产不仅包括账号本身,也包括帐号下所包含电子书籍、数字专辑等的所有信息资源。但游戏账号下的装备道具,以及各类账号下所拥有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两类与账号并非不可分割,具备独
13、立的财产价值。虚拟财产权利人在各类网站中同意并接受用户服务协议,完成注册过程取得账号以此获得对互联网相关服务的管理和使用权。起初账号大多不具备财产利益,但在虚拟财产权利人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使得账号具备了财产利益,例如皇冠等级的QQ账号、高段位的游戏账号等,同时虚拟财产权利人充值平台的会员服务也会提高账号的财产利益。2、文件视频类:此类虚拟财产以虚拟财产权利人上传于社交平台或云盘里的视频音频、文档、相册,或者购买的数字专辑、数字电影、电子书等为主要内容。这类虚拟财产可以对其进行扩大解释使其符合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
14、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因为传统图书资料与网络中的文件视频在内容上是一致的,仅仅只是载体上的区别。因此,文件视频类虚拟财产与纸质文件,视频光碟其内容本质上是一致的。3、网游装备类:该类虚拟财产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在网络游戏过程中以奖励的方式获得,或通过法定货币购买。对于游戏装备的继承往往会引起非议,但游戏装备都是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所获得的,游戏装备具
15、有财产价值这是毋庸置疑的。玩家享有使用、支配、收益及处分等财产方面的权利,并且在网络上也并不乏游戏装备交易。4、虚拟货币类:该类虚拟财产包括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加密货币和各网络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的一文中表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由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权利人以法定货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购买,并且以电磁记录的方式贮存于游戏服务器内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这种类型的虚拟财产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中所发行的虚拟货币由虚拟财产权利人完成游戏任务以奖励方式获取,或由虚拟财产权利人以法定货币充值获得。有些网络服务提供
16、者还赋予了虚拟货币以现实功能,例如指定商城可以通过Q币购买现实商品。按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规定,虚拟财产权利人只能以法定货币充值虚拟货币,游戏中止运营时,对于虚拟财产权利人账户中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游戏运营商须以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财产权利人接受的方式退还。这实质上承认了虚拟货币具备财产性和可交易性3。(三)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虚拟财产
17、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虚拟财产作为法律认可的一项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虚拟财产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就有必要,与其他合法个人财产一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以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通过民法总则的规定,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正式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在,早在虚拟财产尚未正式写入民法总则前,在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曾明确批复表示,个人收购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再售出后的收入,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8年11月,北京地税局公布了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中规定,虚拟货币交易,个人能够提供财产原始价值有效凭证的,将个
18、人销售所得减去收购成本之差为税基,计20%个人所得税。可见,在实践中我国早已实际承认虚拟货币是公民可以合法买卖的财产,可如其他财产一样转让,而且还为交易规定了相应的财产转让税率并予以征收。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针对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范,这就使得目前我国财产继承制度难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虚拟财产继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构建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2、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民法中规定,继承的客体为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经济价值是决定财产能够被继承的重要因素。虚拟财产虽然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但不能否认其与有形财产一样具备财产价值。虚拟财产的获得需要大量时间金钱的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程序的开发
19、完成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在此期间需要大量人力成本和服务器维护的资金投入;虚拟财产的继受取得,同样需要虚拟财产权利人时间和资金的投入。大量时间、资金的成本投入使得虚拟财产具备经济价值,也由此有必要通过虚拟财产的继承保障其经济价值。3、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在传统继承理论中,财产的精神价值也是判断继承性的标准。5一些虚拟财产对继承人来说具备远超经济价值的精神价值。虚拟财产中的文件视频类财产就能充分体现这一价值。被继承人生前社交账号中的照片、视频,与亲友的聊天记录、往来邮件,对于继承人来说是一种莫大的精神寄托。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继承,不能仅仅着眼于其具备的经济利益,精神利益的继承也同样不容忽视。二、我国
20、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现状我国的民法体系即将由单行立法转变为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但由于目前民法典尚未通过,笔者将会结合民法典(草案)对目前我国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一)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1、虚拟财产的立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但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中的位序安排也使得其性质难以捉摸。虽然,在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这一章中对虚拟财产一词有所规定,但却在规定财产权相关条文后的第126条兜底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
21、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之后,才在第127条中针对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既未表明归于物权或是归于债权,立法上对虚拟财产性质的模糊处理,也可理解为是一种立法规避,导致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规定不明。同样在民法典(草案)中也延续了这样的做法,并没有对其性质进行界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规定了物和物权这两个重要概念。不过物权法对物的规定基本套用了传统有体物的概念。因此虚拟财产这类无体物并不属于现行法规定的物的范围。但在最新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并未出现“物和物权”的定义,也给民法典实施后虚拟财产这类无体物归入物的范围给予可能。2、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立法:继承法中对遗产的继承范围进行了规定,由于立法年代早,
22、并未将虚拟财产列入正面列举中,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也并未将其纳入。到了民法典(草案)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继承编一改继承法遗产继承范围的列举+兜底式规定方式,对遗产范围改为排除式的规定方式。虽然并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但也极大改变了的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为日后虚拟财产纳入遗产继承范畴预留了充分的立法空间。(二) 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障碍1、 虚拟遗产继承法律依据不足虽然继承法第3条第7项以兜底性的规定方式,予以其他可继承财产一定空间,但是长期以来并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中。而至民法
23、典(草案)一改以往列举式的规定,对虚拟财产范围的采用排除式规定。结合其对虚拟财产的规定,虚拟财产当然属于公民遗产范围而需保护,但又因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使得虚拟财产的继承在往后的实践也难以实际进行。2、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方式排除了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出于管理的便利以及防止日后产生法律纠纷,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对虚拟财产流转进行了严格限制,以腾讯公司为例,QQ号码规则中禁止虚拟财产权利人转让或者售卖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等其他方式使用QQ号码。此类协议通过限制虚拟财产权利人转让的条款等于在事实上彻底阻碍了虚拟财产继承。对于用户服务协议,我们必须承认,虚拟财产
24、权利人在接受网络服务之前均已通过勾选用户协议的方式表明愿意接受协议的约束,但并不意味着虚拟财产权利人无法行使其合法权益。首先,虚拟财产权利人投入时间、金钱,理应有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权利,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规避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单方面的禁止用户转让,实际上损害了虚拟财产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再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通过转让、借用将虚拟财产处分给虚拟财产权利人,但却单方面禁止虚拟财产权利人的转让、借用、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这样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是显失公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格式协议文本实质上限制虚拟财产权利人的资产流动,因此只要处分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权禁止此类交易行为,更
25、不能因此主张所谓“回收”的权利。因为这会极大侵害虚拟财产权利人所有权和使用权。虽然我国并无直接针对网络服务协议的法律规范,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9-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中的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对于用户服务协议中显失公平、免除提供者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3、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虚拟财产的继承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到网络服务协议的约束,有保护虚拟财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且不泄露给任何人的义务。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会以保护虚拟财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协助继承人的继承要求。由于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财产权利人在社交平台、电子邮箱中以各种形式存储的一些
26、个人信息资料,其中会涉及到被继承人的个人隐私。如果虚拟财产的继承可能侵犯被继承人的隐私,那么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对死者利益的保护,继承人同样负有不侵犯的义务,此时法律就有必要在价值冲突中作出选择。但进行深入的思考会发现两者并不存在冲突。我们参考现实中的实物遗产继承就能够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这与上文提到的文件视频类的虚拟财产二者在内容上并无实质区别,仅仅只是在内容的存储方式上存在差异:前者多表现为以纸质材料作为存储介质,后者则是以电磁信号的方式存储与硬盘、磁盘中。而且基于继承人与已故虚拟财产权利人被继承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继承人继承被继
27、承人的虚拟财产这一行为不但不会侵犯被继承人隐私而且还会保护死者隐私。这一点体现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中。比如,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或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品,在作者死后50年内,作品的发表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享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者的近亲属作为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诉讼之原告的规定其实亦说明,作为继承人的死者近亲属才是死者人格利益的最佳维护者。6再者,在实践中,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证明虚拟财产涉及个人隐私本就是个悖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具有不得侵犯虚拟财产权利人个人隐私的义务,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想要证明其中涉及个人隐私,
28、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必然会侵犯虚拟财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三、国外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比较(一)国外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我国互联网发展较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步赶超。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仍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了解国外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对我国建立并完善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大有裨益。1、韩国韩国的互联网产业是国民支柱产业,这使得韩国也是最早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国家之一。韩国不仅虚拟财产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也走在前列。韩国附加价值税法规定,附加价值税课税对象之“财货”不仅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力、热及其它可以管理的自然力和权利,还包括有体物以外的所有无体
29、物。将虚拟财产纳入了课税对象,承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在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中,虚拟财产的价值评定也是一个难题。在这方面,韩国司法创设了“虚拟环境管理系统”,基本解决了虚拟财产价值评定的难题。7以网络游戏财产的价值评定为例,由网络服务提供或者和官方定价部门从抽取中等等级游戏用户,计算其对应获得相应虚拟财产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进而计算相应价值。这对于虚拟财产的遗产分割有着重大意义。2、德国德国在德国理论界“数据附着论”是关于“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一种代表学说按照此种保护路径即对数据附着于现有权利体系的某一类权利(知识产权、所有权、合同债权)获得保护与继承。这种保护方式曾一度成为德国理论界针对
30、数据遗产继承问题的通说。根据此种观点,其将虚拟财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虚拟财产。另一类是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虚拟财产。对于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虚拟财产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法进行处理,对于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虚拟财产的继承,则根据作为用户服务协议的合同关系允许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总括的权利承受(1) 在某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其财产(遗产)作为总体转移给以恶搞或一个以上的他人(继承人)。(2) 关于遗产的规定适用于共同继承人之一的应有部分(应继份)。的规定落入概括继承的范围。但是如果虚拟财产涉及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或者出于对被继承人隐私利益的
31、保护则可能会阻断该项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因此社交账户被排除在可继承虚拟财产的范围之外。83、美国美国是互联网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在全球前十大互联网企业中美国就占了7家。因此美国也更早的就开始了有关虚拟财产的立法。美国的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以下简称RUFADAA),RUFADAA充分尊重了虚拟财产权利人对其虚拟财产的处分权利,并构建了“四级优先体系”来确定虚拟财产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处分意愿,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在线服务,虚拟财产权利人可以自愿、自由地表达如何处分自己所有的虚拟财产的意愿,同时给予虚拟财产权利人通过“在线工具”做出的选择以最优地位。而被选择的管理虚拟财产的人在RUFADAA
32、中被称为“指定接收者”。虚拟财产权利人通过在线工具做出的指示可能会与虚拟财产权利人的遗嘱处分,以及用户服务协议产生冲突。为此,RUFADAA建立了“四级优先体系”来最终确定虚拟财产权利人对其虚拟财产的处分意愿。RUFADAA在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在线工具服务的基础上,并加以规定在使用在线工具做出的指示可以随时更改,并且该指示优先于遗嘱、信托等文件中的任何相反规定。在美国,从未设立遗嘱的人占到大多数,即使有也极少会涉及到虚拟财产的处分。因此,这种在线工具服务正好可以弥补上述缺憾,虚拟财产权利人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就可以轻松的表达对虚拟财产的处分意愿,这样的方式相比于传统的遗嘱方式更为高效和便捷。更
33、为重要的是,如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隐私问题确实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考虑的主要因素,那么,询问虚拟财产权利人对死亡后数字资产的处分意愿,就可以绕开用户服务协议中广受诟病制定的禁止转让并删除所有数字资产的规定,这样反而更能保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隐私利益。其次,虚拟财产权利人在遗嘱、信托、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中的书面指示要优先于用户服务协议。再次,如果虚拟财产权利人未通过在线工具或遗嘱等方式表达对于虚拟财产处分的指示,则将适用管理该账户的用户服务协议。最后,如果用户服务协议也没有涉及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的问题,则将适用RUFADAA规定的默认规则,即允许受托人访问除电子通信内容之外的数字资产。9(二)比较和分析在
34、通过了解其他国家虚拟财产继承制度后可以发现几点值得参考学习:1、对于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重合部分的处理。目前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上有很大一部分已经由电脑创作取代过去手工创作,电子介质取代纸质载体。由于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立法明显完善于虚拟财产,对虚拟财产中亦属于知识产权优先按照知识产权的继承处理。2、对虚拟财产中涉及隐私权部分继承的处理严苛。在账号密码类虚拟财产中,社交账户和邮箱账户的通信会涉及到虚拟财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因此在德国处于隐私权保护的考虑,涉及到通信秘密的社交账户被排除在可继承范围外。同样在美国,若被继承人生前并无通过遗嘱表达对虚拟财产的处理,那么继承人也无法继承涉及通信内容的虚拟财产。四
35、、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明确虚拟财产继承范围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并无一个清晰且明确法律界定,针对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立法严重滞后于我国当前的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与虚拟财产的现实地位与公众的法律需求相差甚远。依据现有的民法典(草案)来看,“继承编”对遗产范围的表述方式的调整,给日后虚拟财产的继承预留了立法的空间。而笔者认为确立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继承范围。对于账号密码类虚拟财产,目前全世界绝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者都通过用户服务协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拥有账号所有权。但用户对于账号使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享有合法权益。若对用户死后账号仅进行简单的回收而忽视账号所附带的经济价
36、值,这将导致继承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若被继承人死亡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账号进行回收,并向继承人支付与账号附带经济价值所等值的金额,这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因此笔者认为允许虚拟财产权利人死后账号的使用权进行转让,使继承人能够继承账号上的财产权益,这样的处理更为合理。(二)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行业规范由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需要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构建我国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还需网络服务提供者发挥重要作用。1、修改用户服务协议,允许账号的转让。目前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虚拟财产权利人死后账号都回收或注销的方式,而在国外的一些互联网公司,已经摸索除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体系。以Facebook为例,虚拟财产权利人
37、生前可以登录账号选择在死亡后将账号注销,或者指定委托管理人并在死后将账号转为纪念账号。纪念账号任何人都无法登录,同时根据设置好友可以在主页分享过往。我国互联网行业中也有一些企业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了规定。以新浪公司为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有效证明,向新浪公司提出申请,待审核无误后,新浪公司会将账号移交。这样对于继承人来说一些极具精神价值和具备经济价值的账号得以继承,保护继承的权益。因此,建议鼓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规模较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调整用户服务协议。2、多样化虚拟财产继承服务。构建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推出多样化服务,如美
38、国的Entrustet公司、LegacyLocke就率先展开了虚拟遗产的付费托管义务,我国互联网企业可以尝试这样的业务。通过这样的方式既能够保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对虚拟财产的处分权力,同时也能够解决继承人虚拟财产的继承权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被继承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纠纷。(三)司法制度上的完善路径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完善和发展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必然需要横跨继承法、合同法、人格权法,难以在继承法中全盘规定,也难以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一蹴而就。10所以我国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现状下,结合我国司法主动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这样的完善路径较为可行:首先,由于虚拟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属于涉互联网民
39、事案件,结合我国推行互联网法院的试点,可以在有互联网法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虚拟财产继承纠纷交由互联网法院管辖,通过互联网法院解决纠纷。同时以我国目前互联网产业的集聚分布情况,现有的互联网法院对大多数的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具备管辖权。而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各地审理虚拟财产继承的具备指导性的案例进行筛选,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指导各地法院解决虚拟财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为之后的立法进行实践积累。最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对虚拟财产继承司法案件反馈的基础上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而针对虚拟财产继承这一问题的相关司法实践中,给予虚拟财产继承中的财产一个合理合法的价值评定也显得极为重要,笔者建议,可以与网
40、络服务提供者的多方合作,建立虚拟财产的价值鉴定机构。在全球互联网的时代潮流之下,我国的互联网产业也在以无法预估的速度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会随之增多,因此,针对虚拟财产进行单行立法,能够建设更为完善的虚拟财产制度,从而更好地解决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实困境。当然,构建完善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道阻且长。因此,在立法方面,不仅需要迎合互联网发展变化快的特性进行及时的调整,也应当在立法上应当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性,以建立和完善一个符合我国既有法律体系和网络社会关系的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参考文献:1 林旭霞.虚拟财产权性质论J.中国法学,2009(1):88-98.2 杨立新,王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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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91.9 赵自轩.美国的数字资产继承立法:争议与启示J.政治与法律,2018(7):35-48.10 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J.法学家,2013(06):81-92+175-176.致谢本论文在姚静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从论文的开题到论文的结构安排,再到论文撰写、修改,都离不开老师的不辞辛劳的指导。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在完成论文期间深深的影响了我。尤其是在论文修改过程中,老师对细节力严谨的做事风格,令我折服。多亏了老师在论文撰写中提出的宝贵意见,本文才得以完成。同时还要感谢法学院的全体教师的辛勤教授,他们的教导使我积累下足够的理论知识,为本文的论述打下了基础。并且他们的教导不仅仅是对我本身理论素养的培养,还展现了法律人应有的道德素养的风范,为我日后学习和工作树立了优秀的榜样。最后衷心感谢百忙之中参与论文评阅的各位老师、教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