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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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方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集 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方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就规范国有建设用 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经自然资源主管行政 部门认定不属于闲置土地,但因政府原因、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自身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不能 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 规定或国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 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建设工程。对已经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 实施方法处置。第二条主管部门市、区(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 资源部门”)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的牵 头部门,负责受理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提请属地相关主管 部门就延期原因协助调查、核实和认定等。第三条开工、竣工时间标准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中,开工、竣工 日期以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执行。 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或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开工日期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3、权人依法取得土地 查验合格证明文件之日为准。第四条开工、竣工申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 让合同约定宗地开工、竣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资源部 门申报具体开工、竣工时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规定申报开工、竣工时间 的,自然资源部门可在其土地市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并 采取相应的约束或者惩戒措施。第五条 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 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或竣工的,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 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延期开工或竣工申请,并在提出申请后15 日内对延期理由进行说明及提供佐证材料。第六条 开工、竣工延期申请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延期申请后3

4、0日内进行审查,对 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由自然资源部 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建 设用地延期开工、竣工手续。第七条延长时限延期开工、竣工申请的延长期限原那么上不得超过1年, 具体延期时间按实际情况处理。第八条因政府原因造成开工、竣工逾期的情形(一)因未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 定的期限或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 工程不具备开工开发条件的;(二)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 开发日期满一年内申请建设许可,但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 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划拨决定书规 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5、;(三)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 开发日期满一年内申报各项开工审批手续,但因国家、省、 市等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 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工开发(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开工、竣工逾期的处置(一)协商延长开(竣)工期限。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的,经 属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二)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国有建设用

6、地使用权人同意 退还土地的,可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 属设施,其土地补偿价以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 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为限补偿,地上建(构)筑物、附 属设施的补偿价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藏中 心共同委托的有资质中介机构所作评估结果为参考,具体补 偿价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为准。第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竣工逾 期的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能在 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时限或未能在批准 的延期开工、竣工时限内开工、竣工的,经属地人民政府审 核同意,按延长开工、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按程序办理 延期手续,签订补充协议,重新

7、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在本方法实施前,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对开 工、竣工逾期的违约金未作约定的,在本方法实施后违约金 调整为以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 价款为基数按日0.01%计算,但封顶金额不超过20%;违约 金有约定但未按日0.01%计算的,在本方法实施后经与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的,违约金可调整为以划拨决 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为基数按日 0.01%计算,但封顶金额不超过20%。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开工、竣工逾期违约金严格依据划拨决定书规定或 出让合同约定计收。地块同时涉及开工、竣工逾期的, 经批准同意开工延期或者计收开工违约金后,开(竣)工时 间相应顺延。实际

8、竣工时间仍超出顺延后竣工时限的,计收 该超出局部的竣工违约金。自然资源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违约金缴 交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通知书要求按期足额 缴纳违约金。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经催缴仍拒不缴纳的,自然资源部门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索。第十二条处置机制自然资源部门为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 负责受理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提请属地相关主管部门就延 期原因协助调查、核实和认定等。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期申 请、调查核实证明等材料形成逾期处置方案后,依本方法及 相关议事章程报属地人民政府审议,并按属地人民政府批复 落实执行。因历史材料缺失、相关单位意见存有争议、情况复杂等原因无法

9、核定的,自然资源部门可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集体讨 论核定,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或相关领域专家论 证。属地相关主管部门应主动担当、实事求是、尊重历史, 积极做好情况调查、影响核定、出具书面证明等工作,协同 完成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第十三条风险防范为防范出让合同重大履约风险,对存在严重违约问题的 土地使用权人,自然资源部门可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研 判暂停其工程预售、降低其工程预售监管金提取比例等方式 以防范后续风险。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报送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情况,各部门应协同执行诚信管理。第十四条附那么在本方法实施之日前已存在开工、竣工逾期情形而未处 置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于本方法实施之日起6 个月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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