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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结事了法律论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曾经的“熟人社会”慢慢被深厚的现实经济色调覆盖,走向“生疏”。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已不再通过对话方式化解,更多人选择诉讼道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纠纷的类型也层出不穷,审判任务日益加重,同时面临更大挑战。一方面要严格适用法律下裁判,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化解程度,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这才真正符合法院工作宗旨。但是在现实审判工作中,诸多缘由阻碍了“案结事了”的实现,“案结”易做,“事了”难求。一、如何理解“案结事了”?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首先要正确理解何为案结事了。笔者认为,所谓案结事了,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审理,从立案到审结,必
2、需严格审判时限,符合法定诉讼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给案件精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从而通过裁判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此为“案结”;在审理过程中到裁判文书生效,当事人能充分信任和听从法官作出的裁判,不论胜诉方或是败诉者都能以安静的心态接受裁判结果,以正确看法谛视冲突的产生和化解,表里如一的听从裁判,能和对方“化干戈为玉帛”,此为“事了”。不能简洁的以诉讼程序的终结为“案结事了”笼统下定义,案结主要是指法律程序的完成,注意法律效果,而事了则更加关注当事人之间纠纷能实质化解,侧重社会效果。二者有机统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二、“案结事未了”发生的缘由是什么?近年来,法院立足审判
3、工作,探究多种方法,不断改进工作方式促进案结事了,虽取得肯定效果,但逐年增加的涉诉信访案件也让我们不得不思索“案结事未了”这一情形存在的缘由。首先社会竞争是宏观因素。激烈的市场竞争拉开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飞速发展的经济麻木了多数人内心的和善本性,人们心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残酷竞争理念,对待亲情、爱情、友情变得漠然。正如笔者开篇所提曾经的“熟人社会”慢慢消逝,一方面纠纷多发,另一方面发生了纠纷就上法院诉讼,双方都为了利益、为了面子而诉讼,肯定程度上加剧了冲突的不行调和性,诱发“案结事难了”。其次当事人素养是确定因素。这就包括了当事人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两方面。真正的“事了”主要取决于当事人
4、的心理相识,只有疏通冲突双方的思想,才能做到实质的“事了”。在基层法院,前来诉讼的多是农夫群众,素养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早在诉前就对冲突有了先入为主的相识,“世俗道理就是法律”的观念根深蒂固。纠纷到达法院后,很难扭转想法,接受法官的法律释明。当事人常把道德观念与法律概念混为一谈,将日常的生活规则套入案件审理,加深冲突程度。当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与当事人所谓的“天经地义”相悖时,便产生对立心情,一审、二审、再审,投入大量精力和金钱,双方更加无法言和。辗转回到冲突的起点,难免认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裁判不公行为,便以“不懂、不知”在法院“撒泼”,想促成“事了”更加困难。再次法院工作机
5、制是影响因素。当前法院工作系统整体上机制不健全,第一,信息制度不完备,特殊是审判工作信息“透亮度”还不够。很多群众本身法律意识不高,加之对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审判程序的不了解,简单对法官产生质疑,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也大大降低。且基层法院对案件信息的报道不够刚好、全面、客观,让当事人处于一种欲窥无门状态。其次,代理人审查制度不够严格。许多不具备资格的民间代理人利用当事人不懂法,打着代理的幌子,利字当头,大幅收受当事人的代理费,撺掇当事人盲目诉讼。这些民间代理人本身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对案件的分析便很对当事人“胃口”,当事人自然“热衷”诉讼。在新民诉实施之前,对这些代理人的资格审核存在许多瑕疵,
6、致使当事人在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当实际结果与志向结果有出入时,当事人便不愿就此“了事”。最终法官职业素养是重要因素。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是主导,法官的职业素养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要的影响。在当前的法官队伍中,一些法官在工作和生活中,规范意识欠缺,严峻破坏法官形象。第一,言行不端,个别法官在接待当事人和庭审活动中,看法散漫,不够耐性、细致,言辞蛮横,行为粗暴,当事人很难感受“司法为民“情怀;其次,作风不正,身为司法者却无视国家法律,为贪图利益,抛弃廉洁理念,走上犯罪道路,玷污法官清廉形象,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第三,思想偏差,许多法官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不思进取,荒废学习,对工作诸多埋怨,一
7、副“无所谓“的平凡之象,法官主动的形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产生污点。三、“案结事未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审程序结束后,但纠纷未得到实质解决,冲突根源没有根除,当事人就很难听从法律结论 ,便会通过各种方式“讨说法”。“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成为首选的解决方式,许多当事人通过上诉寻求救济,让冲突接着升级。终审裁判仍无法达到当事人的要求时,审判监督程序成为又一渠道,当事人会不断申诉,让纠纷经验“长久战”。法律程序终结了,便起先了漫长的上访路,这也是近年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增加的缘由。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他们找到政府、找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倾诉“苦衷”。其中虽不乏办案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的确存在瑕疵而引发,
8、但多数属于当事人素养低下、不理解法律规定、对办案人员不信任、主观产生猜疑引起。纠纷长时间未达到当事人内心的处理标准,为此当事人又已耗尽精力,在信访过程中很难实行理智的方式,大多都选择“无理取闹”,一再纠缠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只要可以引起领导留意的方法,他们都不惜代价,心怀“大闹解决快,不闹不解决”的想法,和相关部门“玩无赖”。四、如何促进“案结事了”?在了解了引发“案结事未了”的缘由和表现形式后,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那就必需对症下药,多方入手,改进工作看法和作风,促进“案结事了”。第一,瞄准源头,提高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是引发“案结事未了”发生的源头、病因,只有从源头抓起,才能有效防止“病情
9、”的扩散。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完善每一道诉讼程序,同时深化分析案件,精确定性,释明当事人怀疑的法律问题,达到实体和程序两公正。其次,寓法于理,做当事人诉讼中的“心理治疗师”。基层法院是民情窗口,面对的是最底层的群众,许多人一辈子都没打过“官司”,他们对于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在法律世界里多数都是“盲人”,许多人都是心里憋着一股怒气才选择起诉,法官就是治疗当事人怒气的“医生”。诉讼过程中,法官面对无知又固执的当事人时,要学会“听”、学会“说”,首先听他们讲解并描述自己内心的想法,再结合他们熟知的人情世故向他们说法律,不能照本宣科,将生硬的法条读给他们听。法官要揣摩当事人的心思,将法律
10、融入情理,将法律融入民规,让他们接受、消化法律,对他们进行“法律理疗”,解开他们的“心结”。第三,培育耐性,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法院虽是审判机关,可以用判决为事情下结论,但是许多时候一份冰冷的判决往往不能将冲突扼杀。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王胜俊曾明确指出:“要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接着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精确把握诉讼调解与依法判决的基础和条件,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有人认为法官过于重视调解,会渐渐忽视法律的适用,但在基层法院,笔者认为决不行小觑调解的作用,调解是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手段。一个案件调解结案,结果往往能满意双方当事人的志向结果,更能被双方
11、接受,他们能更好的依照协议履行,避开冲突的接着发展。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充分了解基层案件的特点,在案件审理时,法官要面对“难缠”的当事人,要培育耐性,戒焦戒躁,坚固树立调解观念,将调解贯穿案件始终。可以实行“圆桌”对话方式,让当事人感觉只是简洁说事,而不是“打官司”,耐性讲解法律和道德,真正将冲突化解在基层,将事了结在基层。第四,健全机制,充分利用各方资源。首先要完善法院与各村委、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机制。在基层法院,大多案件来自农村,当地村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护门,他们了解纠纷的发生和发展状况,也了解冲突双方的社会关系,且许多村干部与冲突双方还是亲戚关系,他们在当地拥
12、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充分把握双方心理,他们出面解决纠纷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院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做到“三个主动”主动指导、主动沟通、主动释疑,有效降低群众诉讼率。其次要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人民陪审员多是在各乡镇中威望较高、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高尚的人中选出,在司法公信力面临危机的当下,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能提高当事人对审判的信任度,让当事人感觉是“熟人”在“劝告”,更简单接受裁判结果。法院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学问的的培训,开展业务指导。在接收案件后,法官要分析案件,选择适合的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更好的化解民间纠纷,使当事人服判。第三要健全诉前调解制度。所谓诉前调解,是指当
13、事人在立案起先诉讼程序前,绽开调解,将冲突化解的制度。完善这一机制,能有效节约当事人的司法成本。许多案件当事人一再纠缠,大部分缘由也在于对案件成本投入太多,当结果不如意时,更加深了对对方的怨恨,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不达目的,誓要诉讼究竟。诉前调解能缓解这一情形,当事人诉讼投资削减,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诉前调解还能将纠纷有效限制在萌芽阶段,防止冲突升级。许多案件的起因本是小事,但久拖不决,便加深了冲突强度,不利于“案结事了”的实现。法院要不断完善这一制度,特殊是明确立案庭的任务,对于能刚好化解的纠纷,要充分开展诉前调解,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应用,将“小事化了”。第四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
14、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殊是基层人民法庭,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依据本地实际状况,深化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有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前来诉讼的许多都是农夫,要他们耽搁农时来诉讼,更使得双方心理不平衡。法院实行巡回审理方式,能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理念,将法律送到农家小屋、田间地角,能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官送法、送正义的温情,一方面更能使当事人信任法官是实在为他们办事,另一方面也能更好的宣扬法律,提高群众合法的维权意识。法院要建立健全巡回审理、巡回接待机制,便利群众诉讼,促进“案结事了“。最终要严格代理人审核制度。法院要切实落实新民诉中关于代理人
15、的规定,严格审核代理人资质,防止代理人挑拨当事人进行恶意无必要的诉讼,扰乱司法秩序,加大当事人诉讼负担,进而影响“案结事了”的实现。第五,加强法官职业素养建设,提升法官形象。在引发“案结事未了”的众多缘由中,法官职业素养是重要因素。要注意对法官专业素养和道德品德的培育,强化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为民”理念,加大法官个人廉政建设力度,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看法和“亲密联系群众”的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信任法官、信任法律,真正息诉服判。此外,要进一步树立规范意识,规范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举止,乃至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形象。作为国家法律的代言人,要时刻留意以一个良好的标杆形象出现在群众面前,内修素养,外树形象。现在,案结事了不仅是案件审理所追求的目标,更是一项必需贯彻实施的司法原则。在如今司法资源有限的形势下,推动案结事了,是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的要求,也是促进和谐社会的要求。这对于人民法院特殊是基层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每一个法官都要英勇面对挑战,推陈出新,内修素养、外树形象,“将上下而求索”,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真正促进“案结事了”,保障民生,全面带动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