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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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平安、文明、整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制定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保藏。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平安、文明、整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激励采纳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赐予指导和帮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帮

3、助和协作。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允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赐予通报指责和公开指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其次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依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运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须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办法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

4、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看法后确定。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物业管理服务。第三

5、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全部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全部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担当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子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样同意,确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已交付运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6、,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运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业主举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

7、位置公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帮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供应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修理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8、(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及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打算工作。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运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9、。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业主委员会确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根据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帮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等形式。采纳书面征求看法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看法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其

10、次十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探讨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办法见;须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详细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照实反映。其次十一条业主可以托付他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托付他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书,载明托付事项、托付权限及期限。其次十二条业主大会确定筹集和运用专项修理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确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

11、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子数根据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根据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子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根据两者之和计算。其次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纳记名投票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托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托付书应当妥当保管,以备查询。其次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确定选聘或

12、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刚好了解业主、物业运用人的看法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督促业主、物业运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协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其次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二)遵纪遵守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实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

13、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其次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详细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举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根据得票依次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其次十

14、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确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状况。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状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次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凭物

15、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确定运用。其次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确定必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供应的利益或者酬劳;(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

16、业服务费;(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确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确定终止其委员职务。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等缘由不再是业主的;(二)因疾病等缘由丢失履行职责实力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

17、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刚好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状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全部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帮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赐予帮助。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18、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帮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赐予帮助。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接着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担当,经费的筹集、管理和运用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运用状况,接受业主监督。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

19、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供应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

20、务费标准,应当根据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根据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运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服务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

21、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第四十一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

22、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运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运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五)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六)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七)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建设单

23、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运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看法和建议,刚好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刚好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运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

24、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确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物业服务用房的运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运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供应服务,并协

25、作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状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酬劳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

26、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状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根据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状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状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刚好答复。第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确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27、确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确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确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确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根据原合同约定接着供应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持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确定为止。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协作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二)物业服务用

28、房;(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修理、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运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业主、物业运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业主、物业运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第六章物业的运用和维护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

29、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意本区域业主的须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运用人。在满意本区域业主、物业运用人须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运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

30、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变更房屋用途,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房、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四)破坏或者擅自变更房屋外观;(

31、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八)损毁树木、园林;(九)存放不符合平安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急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运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刚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刚好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刚好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运用人应

32、当主动予以协作。第五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运用人应当予以协作。因相关业主、物业运用人阻挠修理、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运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等缘由,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复原原状或者赔偿。第五十七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状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国家规定

33、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第六十条共有物业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六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物

34、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担当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供应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供应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供应;逾期不供应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5、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规定予以惩罚:(一)业主大会确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其次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

36、主或者物业运用人实行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确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担当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峻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

37、大会、业主委员会全部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刚好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赐予警告。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其次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运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

39、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

40、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

41、方法执行。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须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办法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帮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激励采纳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市房

42、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帮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帮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扬、教化工作,增加业主实施自我管理

43、的实力和意识。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学问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惩罚等状况,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惩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平安、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运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帮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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