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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第一条 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扰,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需受到敬重和爱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第四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同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五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员必需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需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扰其他党员的权利。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对侵扰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第七条 任何侵扰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情节严峻的,必需受到党纪处分。其次章 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八条 党员有权参与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当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与的有关会议。党员应主动参与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党员有权依据党组织的安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听从组织支配。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与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探讨,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与党的中心和地方组织组
3、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探讨,探讨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批阅或批准。党员在探讨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需坚持党的基本路途,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心保持一样。第十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十一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依据地指责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依据地指责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指责信件只能寄送被指责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心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
4、党员。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党员在进行指责、揭发、检举时,必需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依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需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第十二条 党组织探讨确定问题,要执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重要问题,主要是指:(一)涉及党的路途、方针、政策的事项;(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三)按干部管理规定应当由集体探讨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五)发展新党员;(六)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
5、党组织集体确定的其他问题。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状况、要求变更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第十三条 在党的支部大会探讨确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均有权参与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需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第十四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看法,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心提出。第十五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须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恳求。
6、党员对于党组织赐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申诉。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控告。 党员在恳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值理由,实事求是。 第三章 对党员各项权利的爱护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创建条件,保障党员刚好参与其应当参与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人员或机构应在会前通知应到会的党员。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党的其他重要会议之后,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刚好将会议内容和决议向党员传达。党组织应给党员供应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实力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干脆阅
7、读文件时,党组织应刚好向党员宣读文件。党组织要有安排地实行多种形式,常常对党员进行教化和培训。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依据上级党组织的支配,组织和引导党员参与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探讨。党的中心或地方组织确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探讨某方面问题时,应将探讨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与探讨。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和激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仔细探讨,合理的应予接受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赐予表扬或嘉奖。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指责和自我指责,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
8、织对于党员的指责、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刚好受理,然后根据“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指责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口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爱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指责人、检举人、控告人卑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照实检举、控告或反映状况的,应予以支持、激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说明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需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状况,澄清是非;如属诬告,必需对诬告者追究责任,肃穆处理
9、。其次十条 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依据不怜悯况,实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爱护参与表决的党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党组织在根据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探讨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纳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其次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确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需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状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仔细听取,进一步核实,接受其合理看法。不予接受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接受的理由
10、。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确定后,本人对处分确定要签署看法。如本人提出不同看法,有关党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然后将处分确定、本人对处分确定的看法,党组织对其看法的书面说明一并上报审批,本人拒不签署看法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确定上注明。其次十二条 党组织要擅长倾听各种不同看法。对于持有不同看法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其次十三条 党组织要仔细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干脆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根据全错全纠
11、、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应告知申诉人。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承认错误的,应指责教化;属于无理纠缠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对党员提出的恳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仔细刚好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状况,并主动创建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性说明,进行劝服教化,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对侵扰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其次十四条 对侵扰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侵扰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依据情节和后果,实行以下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一)
12、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口头指责;(三)责令赔礼致歉;(四)责令作出检查;(五)通报指责;(六)党组织认为须要实行的其他方式。上述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或与党纪处分合并运用。违反政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次十五条 侵扰党员权利,情节稍微的,按本条例其次十四条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处理。其次十六条 侵扰党员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严峻后果的,必需赐予党纪处分:(一)进行表决和选举时,有意不通知或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二)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阻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不允许党员本人
13、申辩,不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作证和辩护;(四)对其他党员实事求是的作证和辩护进行追究;(五)将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将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六)对指责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七)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八)其他严峻侵扰党员权利的行为。其次十七条 党组织有侵扰党员权利行为的,除对该组织按本条例其次十四条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或党章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外,还应追究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的,必需赐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程序和责任其次十八条 党员权利受到党组织或党员侵扰时,可以向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党的各级委员会
14、、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肃穆查处侵扰党员权利的案件。对于打击报复案件的定性,应经县和县级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其次十九条 党员在党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党外各种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党组织恳求帮助和爱护,党组织应实行措施,与党外有关组织或个人联系协商,提出建议,要求停止侵害,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第三十条 党员因党内权利受到侵扰而影响工作、生活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各级党组织恳求帮助。党组织在爱护党员党内权利的同时,应实行措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提出建议,维护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条件或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党组织在爱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必需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爱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的党组织,党员可以向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控告,上级党组织应即受理。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同中心组织部进行说明。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