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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加党的朝气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扰,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需受到敬重和爱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同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需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扰其他党员的权利。第五条 对任何侵扰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峻的,必需赐予党纪处分。对侵扰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
2、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其次章 党员权利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与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当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根据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化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化和培训应当听从组织支配。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与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探讨,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与党的中心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探讨。党员在探讨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心保持高度一样,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途、基本纲领和基本阅历相违反
3、的观点和看法。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依据地指责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指责看法应当根据规定送被指责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指责、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根据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
4、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探讨确定问题时根据规定参与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与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状况、要求变更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探讨确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与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需实事求是。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看法,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看法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
5、中心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心确定相反的看法。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须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恳求。党员对于党组织赐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赐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看法。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恳求、申诉和控告赐予负责的答复。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规定召开有关会议
6、,并创建条件保障党员参与其有权参与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供应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实力或者其他缘由无法干脆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根据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实行多种形式有安排地对党员进行教化和培训,提高党员素养。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根据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确定,根据规定刚好向党员通报。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依据上级党组织的支配,主动组织和引导党员参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探讨,探讨
7、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与。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仔细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行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党组织要支持和激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仔细听取、探讨,合理的应当接受;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赐予表扬或者嘉奖。党组织要仔细听取各种不同看法。对于持有不同看法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卑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看法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化。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激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指责和自我指责,支持和爱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
8、的指责、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根据规定刚好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爱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需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卑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峻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赐予表扬或者嘉奖。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赐予指责教化;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肃穆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
9、事实,并在肯定范围内公布。其次十条 党组织探讨确定问题,必需执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依据不怜悯况,表决可以实行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看法要照实记录。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途、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当由集体探讨确定的干部举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探讨确定的其他问题。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确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肯定范围内征询党员看法。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看法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确定,进一步调查探讨,交换看法,提交下次会议
10、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根据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订正。其次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探讨,对候选人的状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阻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其次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
11、确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确定必需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状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仔细听取、照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接受其合理看法;不予接受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爱护。处分确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看法。本人对处分确定有不同看法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看法或者因其他缘由不能签署看法的,党组织要在处分确定上注明。其次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相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复原其党员权利;坚持
12、错误不改或者又发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其次十四条 党组织要仔细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根据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干脆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确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订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确定应当在肯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赐予指责教化;对于无正值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党员对于党组织赐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看法,有关党组织应仔细探讨处理。其次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需既坚决又慎重
13、,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指责订正;情节严峻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其次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恳求,要刚好受理。依据详细问题,有的要刚好解决,有的要说明状况,有的要进行劝服教化。其次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留意维护流淌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其次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赐予适当帮助并激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建条件。第四章 责任追究其次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实行
14、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确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扬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化和引导广阔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扰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扬等工作部门要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
15、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探讨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实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看法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建条件、供应服务。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敬重和关切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实行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根据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侵扰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
16、节。对于有侵扰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实行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致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指责等方式赐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根据规定赐予党纪处分。对于有侵扰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指责教化;情节严峻的,根据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运用。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扰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须要赐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确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中心军委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状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心纪委商中心组织部说明。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