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内容是什么?下文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北京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吧! 北京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修理资金运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修理、运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运用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修理资金运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修理资金运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修理资金运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修理资金运用管理的监
2、督和审计工作。第四条修理资金运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第五条修理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全部且共同运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修理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修理资金。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
3、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修理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修理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据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的结果,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安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安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提交
4、给业委会。业委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向业主公示。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修理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根据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出现紧急状况时,根据预案先行处置,再根据本方法第十三
5、条或十七条规定办理修理资金支取手续。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外的修理工程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宇内的修理工程费用由该楼宇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一幢楼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工程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工程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修理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担当,不得运用修理资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担当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修理、养护的责任
6、。第十二条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托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等。第十三条业委会可托付物业管理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修理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修理工程施工合同及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修理费用决算单、修理费用发票、最终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银行办理修理资金的预支或结算手续时应当核对费用分摊明细表中的金额是否与资金管理系统中的分户数据相一样,并核对修理费用的收款单位名称、收款银行账号是否与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中登记的内容相一样。第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刚好
7、向业委会发出对账单,业委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资金账目。银行应按规定向业主供应修理资金查询卡,业主可凭卡查询个人账户内修理资金收支状况。业委会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修理工程项目、修理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运用管理的其他有关状况。第十五条业委会修理资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可由业主大会托付业委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账户开立后的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业主大会也可托付物业管理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可托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代理修理资金运用涉及的修理工程可行性探讨、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业主大会托付专
8、业机构代理上述业务的,应就托付事项、托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托付费用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业委会成立前(即修理资金代管期间),修理资金原则上不得运用。确需运用的,应当根据下列程序办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修理工程安排在工程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告;2、须要对修理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预算进行鉴定的,可托付专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费用可计入本次修理工程成本;3、物业管理企业持费用预算、修理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向修理工程涉及业主公示及征求书面看法,经涉及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5、物业管理企业持资金支用
9、申请、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业主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修理资金交纳状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材料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预支手续;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持修理费用决算单、修理费用发票、最终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第十八条1999年1月1日以前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建立过修理资金的,须根据7.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补建,直至累计到80元/平方米•户。1999年1月1日以后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交纳过修理资金的,
10、须根据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规定的标准补建。补建资金必需交到修理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第十九条如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修理资金经运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方法由业主大会确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资金必需交到修理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其次十条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修理资金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的修理费用,由相关住宅、非住宅业主担当。其次十一条业主大会、业委会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应凭合并、分立或撤销证明材料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
11、单,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销业委会账户手续。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修理资金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及修理资金交款凭证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修理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或从其约定。因拆迁或其他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累计交款的比例分别退还。其次十二条业主大会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修理资金的增值存储安排,或者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其次十三条为加强修理资金的监管,修理资金的归集
12、、划转和运用等环节,申请人除提交规定纸质文件外,还应在修理资金管理网站上进行相关业务申请,。业主可通过登录该网站查询个人修理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状况。其次十四条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筹、补建或运用修理资金的,业委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挪用修理资金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修理资金,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业委会挪用修理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13、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公共修理基金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xx561号)同时废止。其次十六条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指对修理资金对应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物业管理企业的,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原售房单位)负责实施。 专项修理资金 专项修理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修理项目,具有特地指定用途或特别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一般来说专项修理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某单位,用于完成专项修理,并须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
14、, 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须要单独核算。建立专项修理资金运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运用效率; 在资金的运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运用并达到预期目的。常常提到的专项修理资金,一般泛指针对商品住房或者已售共有住房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详细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所发布的165号令中有明确定义,如165号令其次条有定义:其次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四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