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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齐、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齐、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
2、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须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地方各级
3、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学问的宣扬教化,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齐美丽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惜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其次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全部、运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运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全部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全部权管理人、运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
4、根据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运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
5、消遣、巡游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齐完好。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根据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
6、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详细工作托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担当。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齐,并根据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四周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四)
7、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平安、整齐。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二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须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齐、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刚好修复、清理。第十三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齐、完好;(三)道路和
8、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齐、完好;(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齐。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全部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刚好修理、更换或者清洗。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由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别须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9、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刚好清理现场、复原原状。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四周市容环境卫生、整齐。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十六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齐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齐或者破损的,应当刚好清洗、修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根据规定停放,排列整齐。第十七条户外广告
10、应当统一规划,根据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平安、整齐、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记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扬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齐、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刚好更换;到期应当刚好撤除。第十九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其次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
11、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齐、完好,并根据规定开闭。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其次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其次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刚好清运渣土,实行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四周环境。驶出施工
12、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齐。竣工后应当刚好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其次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四周环境卫生整齐;对废旧物品实行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四周环境。其次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行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四周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当处理,不得乱堆乱放。其次十五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齐。修理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移物,作业单位应当刚好清运所
13、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实行措施防止污染。其次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别须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其次十七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刚好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
14、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刚好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担当。其次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其次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指定的时间、路途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托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
15、轮带泥行驶。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根据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详细方法,主动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根据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
16、强监管,详细收费管理方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激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看法。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第三十六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
17、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第三十八条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运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第三十
18、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运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修理、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须要必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激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赐予扶持。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实行招标、托付等方式确定。
19、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嘉奖第四十四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刚好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刚好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
20、制度。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三)打骂、羞辱当事人;(四)有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表彰或者嘉奖:(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二)在市容环卫
21、事业的宣扬和科研方面成果突出的;(三)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果显著的;(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果突出的。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以下规定处理:(一)擅自由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由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占用道路
22、、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接着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确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根据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
23、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运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运用通讯工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可以根据以下规定予以惩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收旧、车辆清洗、修理、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
24、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随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根据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四周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刚好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
25、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实行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刚好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实行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以下规定予以惩罚:(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丢失运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二)环境卫生设施未阅历收投入运用或者验
26、收不合格投入运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根据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根据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根据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五十四条羞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赐予指责教化,或者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赐予赔偿。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1995年4月1日公布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