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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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夫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状况,出台了20xx年最新的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方法。20xx年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夫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干脆形成的,

2、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平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安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供应必要的保障条件,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精确、系统、平安保管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

3、信息中心。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人员赐予表彰和嘉奖。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扬、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

4、,按规定移交档案;(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供应服务;(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刚好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状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平安。乡镇应配置相宜平安保存档案的特地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平安和信息平安。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夫群众供应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

5、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夫群众获得信息的服务窗口。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依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需保持一样。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平安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平安保管条件的村(居

6、)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第十二条 乡镇应依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刚好归档。

7、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精确,所运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爱护要求。第十六条 乡镇应依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仔细审查,提出处理看法,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接着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根据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根

8、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刚好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刚好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刚好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主动主动做好档案资源供应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建便利条件。

9、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学问产权的,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有关爱护学问产权的规定。其次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其次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其次十二条 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其次十三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档案局1997年制发的安徽省乡(镇)、村档案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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