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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共享的20xx年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欢迎大家阅读与保藏。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平安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平安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平安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平安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平安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平安生产的建议,督促订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
3、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教化,增加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实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公益性宣扬教化,报道平安生产状况,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平安生产事故、参与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探讨和推广平安生产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阅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 平安生产措施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
4、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四)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七)从
5、业人员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帮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负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平安生产状况,接受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第
6、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制度;(二)平安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四)危急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平安生产嘉奖和惩处制度;(七)平安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急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
7、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
8、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帮助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刚好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刚好整改;(四)开展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总结推广平安生产阅历;(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帮助调查和处理平安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七)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平安生产状况;(八)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矿山、危急化学品、烟
9、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急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平安生产资金投入。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平安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安排,建立培训档案,照实记录培训状况。平安生产的教化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平安操作技能;(四)平安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运用、修理和保管学问;(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平安生产学问;(六)平安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
10、急措施、自救互救学问;(七)平安生产事故典型案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运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11、(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进行监督,提出看法。第
12、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平安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平安生产要求的,应当刚好修理或者更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用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发觉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平安因素的,应当刚好改进或者更新。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实行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平安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状态;(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急源进行检测和平安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13、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举荐或者指定检测、平安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急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状况。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平安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平安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平安生产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实行职业平安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削减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规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4、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运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干脆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经营、安装、修理、改造、运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供应劳动防护用品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平安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平安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平安距离内,城市规划、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
15、爆破器材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危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急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平安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迁原有危急区域或者将危急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消退危害。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急源的平安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规定平安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实行保障平安的措施。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
16、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急作业,接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急作业管理制度,支配特地人员负责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平安管理的特地人员应当就作业平安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的平安设施、平安通道、平安标记等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常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平安防护效果。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刚好实行限制进入和疏散措施。其次十五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
17、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其次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常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平安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刚好提出处理看法,跟踪事故隐患整改状况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其次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
18、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前款所列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连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明确应急救援人员。第三章 平安生产保障其次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次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19、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马上解除;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和运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托付,帮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制止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和帮助处理平安生产事故,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
20、展平安生产活动、落实平安生产措施。其担当平安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详细实施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加应急救援处置实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三)危急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急性评估;(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21、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九)经费保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指标限制体系、平安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定期召开平安生产例会,专题探讨、部署平安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急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每年制定危及公共平安的重大危急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安排并组织实施。下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状况,按月通报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
22、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状况,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平安生产投入,设立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平安的重大危急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平安生产科技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平安生产技术进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推行平安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平安生产科学管理。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23、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机动车应当依法参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激励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雇主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激励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五条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急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时,平安生产风险抵
24、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第三十六条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平安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根据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平安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平安生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依法赐予行政惩罚、行政处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25、发生平安生产事故,依法受到刑事惩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根据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根据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未根据规定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根据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根据规定报告重大危急源的监控措施
26、的实施状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款规定,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7、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惩罚的确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托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平安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惩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样的,根据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