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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广东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损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损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
2、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需遵守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削减职业危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
3、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别状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运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其次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4、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
6、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三条未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损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基本状况。工伤认定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
7、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须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帮助工伤调查和供应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并书面
8、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阅读上班时间早退途中遇车祸依旧算工伤?周女士是某公司员工,几个月前的一天,因小孩发高烧需去医院治疗。于是周女士顾不上向公司领导请假,便提前30分钟回家,途经城中心十字路口时,突遭一货车撞伤,致其左下肢受伤。后经鉴定损害程度为伤残九级,另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出院后,周女士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种看法认为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报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也无其他正值理由的状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
9、,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损害,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损害来处理。另一种看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员工虽然是早退,但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劳动纪律处分,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所以早退不能变更员工在下班途中的事实。案例解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擅自离岗,提前回家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相应的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让其担当相应的责任;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日而语。因此,周女士虽然早退,但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所受损害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