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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全文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看法和中共义乌市委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五大工程 全面提高转型发展质效的若干看法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运用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确定在全市推广应用创新券。其次条 创新券主要针对我市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实力不足,激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实力而设计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或获得各类科技经费支持后由政府赐予相应嘉奖。第三条 创新券运用和管理遵
2、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恳申请、公开透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支配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由市科技局负责实施创新券工作。其次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第五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及其在孵企业、创新设计需求企业以及获科技经费支持的单位。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第六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探讨院、省级企业探讨院以及经认定的市级服务机构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供应科技服务。激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
3、向社会开放。第七条 创新券仅限于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探讨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或托付开发、创新设计、技术服务、检索查新等。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三章 运用与兑现第八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详细审核流程详见附件2)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和安排额度,向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依据创新载体供应的实际服务或科技主体可享受的嘉奖补助,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值理由
4、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第十条 创新券类别及标准(一)托付服务类:用于托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查新以及其他向创新载体购买的服务等,运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可全额抵扣,运用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科技合作类: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阅历收后按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经费的20%赐予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三)创新设计类:用于企业向政府评定的创新设计平台购买服务,运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可全额抵扣,运用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一年内申领创新券
5、最高额度为30万元。第十一条 对获得各类科技财政嘉奖、补助的企业,其嘉奖、补助金额的20%以创新券形式发放。激励企业主动应用创新券,对实际运用创新券超出20%规定额度的,按超出额度的20%再赐予创新券嘉奖,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创新券的运用不受1000万元/年及企业一年内申领最高30万元额度的限制。第十二条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予以发放,有效期为1年(第十一条涉及的创新券有效期限为2年)。因特别缘由未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提前一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年。创新券实行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每家企业首次申领额度为5000元,后续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次(科技合作类
6、除外,但须先供应科技合作协议),并需在已申领的科技创新券运用完毕后方可再次申领。第十三条 创新载体凭收取的创新券,到市科技局申报兑现,兑现时需供应义乌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3)和技术服务合同或科技合作协议(金额1万元以上项目)、发票、产品或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创新券可常年申领,每年集中申报兑现两次(分别为5月和10月)。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刚好运用与兑现,逾期不得运用与兑现。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 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运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和创新载体不得供应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停拨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义乌市各项科技实惠政策。构成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新券运用状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创新券发放中优先支持。第十七条 创新券的运用纳入镇、街道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