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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办法随着城市发展综合实力的提高,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在社会资源配置多元化的转变中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企业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意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公益事业捐赠也成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获得资源的一个重要渠道。下文是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方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方法 一、制定实施方法(草案)的必要性和过程近些年来,特殊是199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出台以后,我省的公益事业捐赠有了较大的进展,这对促进教化、科技、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据不完
2、全统计,近十多年来,经民政部门的公益事业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达11亿多元,经红十字会的公益事业捐赠近亿元人民币,经侨务部门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公益事业捐赠约600余宗,折合人民币约3亿多元,经青少年基金会捐建的希望小学已经达到327所,救助农村贫苦地区失学儿童53500多名。特殊是在1998年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后救灾期间,全省经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679万多元。这些捐赠不仅在物质上对我省的公益事业是个支持,而且对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增加全省人民的凝合力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从目前的状况看,我省公益性捐赠工作起步比较晚,捐赠环境不够宽松,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主
3、要表现在:捐赠工作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和联系不够,捐赠管理及物资下拨有些混乱;捐赠物资损失奢侈和挪用状况时有发生;有的未经批准以捐赠为名进行募集活动;还有的借捐赠为名搞一些营利性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我省捐赠工作的顺当进行,而且挫伤了捐赠人的主动性,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今后各种公益性捐赠会渐渐增多,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也肯定会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实施捐赠法,进一步激励捐赠、爱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赠、受赠及管理行为,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我省的捐赠法规起草工作起步于1998年,当时我委参加了省
4、政府侨办起草的黑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后来,了解到全国人大正在由华侨委起草制定捐赠法,在这种状况下,我们认为,我省制定华侨捐赠法规明显已经不相宜。经省人大会主任会议探讨,同意待国家捐赠法出台后,再制定我省的实施方法。捐赠法实施一年之后,依据省人大会今年的立法安排,我们与法制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依据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了立法起草工作。我们先后进行了省内外立法调研,召集了民政、教化、科技、文化、侨务、税务、海关等19个部门的座谈会。实施方法(草案初稿)形成后,又反复征求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青少年基金会、妇女儿童基金会、残疾人基金会等社会团
5、体以及各市人大的修改看法。征求看法稿形成后,召开了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对有些条款我们请省人大教科文卫、财经等委员会帮助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对一些难点问题,我们又分别与土地、新闻、海关、司法、工商等部门进行重点协调。综合大家的看法后,又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看法。经民侨外委第21 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方法(草案)。二、须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关于对捐赠法的细化问题。在立法中,我们始终依据省情特点,坚持有几条就立几条,重点在细化上下功夫。首先,对捐赠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我们在实施方法(草案)中就没作重复表述。比如,对捐赠人、受赠人、公益事业的范围问题,捐赠法其次条、第三条、第十条中都
6、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本实施方法(草案)中就没作重复表述。其次,在详细条款的规范中,我们力求在详细行为过程的环节上进行了细化。比如,对捐赠法关于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赐予支持和实惠的规定,为了激励捐赠人踊跃向我省进行工程项目捐赠,实施方法(草案)第十一条中规定: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依据捐赠人的意愿,由受赠方制定专项的管理方法;实施方法(草案)其次十二条中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捐建的公益项目,安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所需土地属于国有的,经土地部门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供水、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实惠。为了爱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方法(草案)第四条
7、中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赠为名强行摊派、变相摊派或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挪用、侵占捐赠款物。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条款。依据捐赠法关于捐赠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为了使捐赠活动健康开展,实施方法(草案)第七条中对捐赠的食品、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有效期的规定,对书籍、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等问题,也都进行了尽可能的细化。2、关于对捐赠工作加强规范管理的问题。一是关于执法主体。在实施方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些人提出我省的捐赠法规应当明确一个执法主体。鉴于捐赠法对执法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和我省捐赠工作管理的实践
8、,也难以确定一个执法主体。但是,为了加强捐赠工作的管理,必需明确有关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强化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依据国家的捐赠法、社团登记管理方法、基金会管理方法以及税收征管法规,这些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包括民政、税务、金融等监管部门,包括与捐赠工作相关的侨务、对台等部门,还应当包括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依法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因此,在实施方法(草案)第三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据职能负责相关的捐赠工作。同时,为了加强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在捐赠工作中的协调统一,实施方法(草案)第十二条二款规定了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及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9、对公益性捐赠的有关资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二是关于强化管理问题。为了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在实施方法(草案)中就此作了详细规定。比如,对捐赠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解决问题,实施方法(草案)第十五条中规定捐赠物品的仓储、运输等必要费用,可经捐赠、受赠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由受赠人负责。受赠人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对一些有重复运用价值的捐赠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问题,实施方法(草案)第十七条中规定对可重复运用的捐赠救灾物资,应当由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建立回收保管制度,以备再度调拨运用。针对捐赠物资变卖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实施方法(草案)第十七、十八条中规定了捐赠物品报损,受
10、赠人应当依据有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物品失效、过期、变质、损坏等证明,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理;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不符合实际须要的受赠物品,受赠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变卖;当地有关部门和经营方应当供应变卖场所,有关部门免收行政性收费;变卖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捐赠目的。对有的捐赠工程项目随意冠名的问题,实施方法(草案)其次十条中规定凡是冠名为希望工程、春蕾安排、爱心助残等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冠名。3、关于捐献问题。捐献是筹集公益事业资金不行缺少的一个重要渠道,合理适度的捐献,对发展公益事业具有主动的推动作用。但是,无限制地捐献会损害公益事业的声誉,影响公众参加公益性捐赠的主动
11、性。依据我省以往在遇有重大灾情时,各种捐献活动比较活跃,但又较为混乱的实际,实施方法(草案)其次十五条对捐献活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以救灾名义进行的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社会捐献活动,除红十字会以外的各种社会团体,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所得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救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整个活动实施监督。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方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规定公益事业含义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难、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化、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爱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