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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一个法律体系,包含了众多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纵向上涵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建设阶段,横向上涉及了各个主要建设阶段的主要环节。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知识,是其他建设工程法律的理论基础。掌握这部分内容有助于对其他建设工程法律的理解。 建设行为规范部分:是对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建设行为的直接规定,是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重要的行为准则。 相关法律部分:主要是节选了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是工程建设活动在特定领域的行为准则。 正是由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与工程建设活
2、动的密切关系,所以,对于拟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而言,掌握这部分内容就非常必要了。系统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法律知识体系,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 (1)建造师管理制度; (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民法; (4)建筑法; (5)招标投标法; (6)安全生产法;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安金生产许可证条例;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1)标准化法; (12)环境保护法; (13)节约能源法; (14)消防法; (15)档案法; (16)土地管理法; (1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8)劳动法;(19)保险
3、法;(20)税法;(21)公司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掌握注册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篮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
4、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
5、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l)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6、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谙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
7、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
8、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9、(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上条舰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六、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注销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
10、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1Z掌握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一)执业区域范围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二)受聘单位与执业岗位范围 1原则性规定 建造师经注册后,
11、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具体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
12、范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1)受聘单位的性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这意味着:尽管建造师不仅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多种单位执业。但是,在这些单位的具体岗位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同时,若想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则所受聘的单位必须要具有施工企业资质,而不是仅仅具有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企业资质。
13、 2)受聘单位的变更 鉴于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施工项目上的重要地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但若发生以下情况,则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也只有是在发生这些情况下,才允许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且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2)对执业岗位的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但是,考
14、虑到施工项目的复杂性,单纯强调“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也是不合适的。例如,某个建设项目属于烂尾工程,迟迟无法竣工,若拘泥于这条规定,可能导致该建造师终生无法继续执业。基于此,2008年2月26日施行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规定,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
15、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基本权利与义务 1权利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义务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
16、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
17、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008年施行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则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
18、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旎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1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
19、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签字盖章的义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
20、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1Z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了: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共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这些专业又分别分为了数目不等的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项目。这些项曰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了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并规定: (1)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21、。 (2) -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1Z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
22、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检查人员的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 (5)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人员的义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
23、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任何利益。 二、管理措施 1撤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及时报告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
24、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2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 www. coc. gov. cn)向社会公告。
25、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l)第22条所列行为(即上文“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秘密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1Z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26、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一、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此外,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二、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单行
27、民事法律组 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三、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 票据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 的许多规定也通用于商法。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五、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8、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八、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 九、诉讼法 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
29、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可归属于该法律部门。1Z掌握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深,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30、。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和仲裁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四、地穷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