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委托监理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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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委托监理合同(4篇)2023托付监理合同(4篇)本文书目2023托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项目名称:_建设地点:_托付人: _监理人: _合同编号:_日期:_第一部份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托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规模:_总投资:_监理范围: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

2、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先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正本壹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份,乙方执_份。托付人:(签章)_监理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居处:_居处: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邮编:_邮编:_电话:_电话:_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见证单位:_(签章)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章)_其次部份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

3、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经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托付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

4、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其次条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的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监理人的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

5、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平安的限制。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在工程质量限制和平安限制方面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打算阶段(1)组织施工图纸会审;(2)审查承包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安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平安保证体系;(3)审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平安生产许可证;(4)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架构设置状况;(二)施工阶段(5)核查进场材

6、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状况;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钢筋等原材料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报审签认;(6)参加工程质量的核验,其中包括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对阶段性资料的核查;(7)对土方回填、基础后浇带、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藏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基础钢结构安装及主体各种型式的结构安装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8)对须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督促承包单位刚好试验,对重要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审查试验报告单;(9)参与各阶段平安评价工作;(10)督促承包单位对违规施工和存在平安施工隐患的

7、工程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应刚好报告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11)主持或参加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调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措施;(12)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三)验收阶段(13)对竣工资料及专业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14)帮助建设单位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运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于托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8、移交给托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托付人的义务第八条 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第十条 托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第十二条 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定

9、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运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

10、 依据状况须要,假如双方约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

11、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7)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

12、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

13、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托付人权利其次十条 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其次十一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其次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其次十三条 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其次十四条 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

14、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其次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其次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其次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监

15、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八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托付人责任其次十九条 托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

16、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第三十二条 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复原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

17、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时,或依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

18、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第三十七条 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监理酬劳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

19、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采纳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其它第四十三条 托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担当。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

20、济效益,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赐予经济嘉奖。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私,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供应并申明的隐私。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运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样,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样时,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份专

21、用条件其次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政府批准的建设安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工程建设报批文件;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第十条 托人应供应的工程资料及供应时间:监理业务范围内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水准点和座标限制点。_供应时间:_年_月_日前。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

22、条托付人的常驻代表为 _。第十五条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如下设施。现场办公用房和办公台凳。供应电话供监理人现场人员运用。_监理人自备的,托付人赐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补偿金额=_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支配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供应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供应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十七条上述标准条件未提及的监理人的其他权利及责任,按该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其次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假如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担当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劳总数(扣税):赔偿金=干

23、脆经济损失酬劳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劳:_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劳(酬劳=附加工作日数合同酬劳/监理服务日):_托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劳:_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支付酬劳,按_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嘉奖方法:_嘉奖金额=工程费用节约额酬劳比率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2023托

24、付监理合同(2) | 返回书目托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规模:_总投资: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先实施,至_年_月

25、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托付人(盖章):_监理人(盖章):_居处:_居处:_法定代表人(签):_法定代表人(签):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账号:_账号:_邮编:_邮编:_电话:_电话:_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附件第一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2)托付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26、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需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

27、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其次条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

28、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运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托付人义务第八条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第十条托

29、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第十二条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30、)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托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运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依据状况须要,假如双方约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

31、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7)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

32、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

33、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托付人权利其次十条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其次十一条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

34、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其次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其次十三条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其次十四条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其次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其次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

35、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其次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其次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八条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托付人责任其次十九条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

36、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第三十二条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复原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

37、理酬劳。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时,或依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

38、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第三十七条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

39、的责任。监理酬劳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托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担当。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赐予经济嘉奖。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私,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供应并申明的隐私。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运用或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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