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547.1-2021 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青海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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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30 CCS B 43 备案号: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547.12021 代替 DB63/T 547.1-2005 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2021-12-25 发布 2022-02-01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547.12021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饲养环境要求.2 5 饲草料及添加剂.2 6 管理技术.2 7 饲养技术.4 8 疫病防治.5 9 废弃物处理.5 10 运输和出售.5 11 资料记录.5 参考文献.7 DB63/T 547.12021 I

2、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63/T 547.12005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与DB63/T 547.12005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见第 2 章,2005 年版的第 2 章);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的相关内容(见第 3 章,2005 年版的第 3 章);更改了“饲养环境要求”的相关内容(见 4.1,2005 年版的 4.1);更改了“选址”的要求(见4.2.1,2005 年版的 4.2);删除了“羊场废弃物处理”的规定(见 200

3、5 年版的 4.2),增加了“养殖区布局”的规定(见 4.2.2)和“配套设施与设备”的规定(见 4.3);增加了“饲草料及添加剂”的有关规定(见第 5 章);删除了“附录 A”(见 2005 年版的附录 A),将相关内容调整到“管理技术”中(见第 6 章,2005 年版的附录 A);增加了“引种与组群”(见 6.1);删除了“整群”(见 2005 年版的 A.1)、“鉴定”(见 2005 年版的 A.2)、“编号”(见 2005 年版的 A.3)、“去势和留种”(见 2005 年版的 A.4)、“驱虫和药浴”(见 2005 年版的 A.5);更改了“四季放牧”管理技术规定(见 6.2.2、2

4、005 年版的 B.2.2);增加了“轮牧”(见 6.2.1);更改了“补饲”技术的规定(见 6.3、2005 年版的 B.2.3);增加了“繁育”技术规定(见 6.4);增加了“接羔育幼”技术规定(见 6.7);增加了“出栏和出售”技术规定(见 6.8);更改了“剪毛”的技术要求(见 6.7,2005 年版的 A.6);删除了“附录 B”(见 2005 年版的附录 B),将相关内容调整到“饲养技术”中(见第 7 章);更改了“种公羊的饲养”技术规定(见 7.1,2005 年版的 B.1.1);更改了“繁殖母羊的饲养”技术规定(见 7.2,2005 年版的 B.1.2);更改了“育成羊的饲养”

5、技术规定(见 7.3,2005 年版的 B.1.3);更改了“羔羊的饲养”技术规定(见 7.4,2005 年版的 B.1.4);删除了“育肥技术”(见 2005 年版的 B.2.4);更改了“疫病防治”技术规定内容(见第 8 章,2005 年版的第 6 章);增加了“废弃物处理”技术内容(见第 9 章);更改了“出售和运输”检疫技术及要求的规定(见 10.1,2005 年版的 7.3);更改了“资料记录”的相关规定(见第 11 章,2005 年版的第 8 章)。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畜牧总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莲芳、郭继军、韩学平、马进寿、官却扎西、艾德强

6、、卫世腾、李浩、洛藏旦增、周佰成、张亚君、李积林、许威、陈永伟、张积英、补海平、王小哲、余玮、杨晓斌、陈永祥。本文件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2005年首次发布为DB63/T 547.12005;DB63/T 547.12021 III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DB63/T 547.12021 1 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青海藏羊饲养管理的饲养环境要求、饲草料及添加剂、管理技术、饲养技术、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出售和运输、资料记录。本文件适用于以放牧为主的青海藏羊的饲养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

7、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998 西宁毛 GB/T 19526 羊寄生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HJ 568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 NY/T 471 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1343 草原划区轮牧技术规程 NY/T 1904 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NY/T 5151-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DB63/T 039 青海藏羊 DB63/T 547.2 青海藏羊繁育技术 DB63/T 705 高寒牧区

8、藏羊冷季补饲育肥技术规程 DB63/T 1652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DB63/T 1877 青海藏羊两年三胎繁殖调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青海藏羊 是“西藏羊”的组成部分,属于我省原始粗毛羊品种,主要分布在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全境,黄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西宁市也有少量分布。品种特征和生产性能应符合DB63/T 039的规定。3.2 组群 DB63/T 547.12021 2 按照羊只的性别、年龄、生产性能等条件合理组织羊群的过程。3.3 初乳 母羊分娩后 7d 内,

9、特别是分娩后 3d 内分泌的乳汁。3.4 废弃物 主要包括养羊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尸体及相关组织、垫料、过期兽药、残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和污水等。4 饲养环境要求 4.1 饲养环境 应符合HJ 568的规定。4.2 羊舍选址和布局 4.2.1 选址 宜选择在地势高、干燥、开阔、平坦、背风向阳、水电路通讯便利,饲草料来源方便,资源充足的地方。规模化养殖企业选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4.2.2 养殖区布局 生活管理区、生产区、生产辅助区、粪污及无害化处理区布局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4.3 配套设施与设备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棚圈、饲草料加工和储存、饲喂、饮水、消毒、药浴

10、、废弃物处理等畜牧设施设备。5 饲草料及添加剂 5.1 饲草 应符合 NY/T 1904 的规定。5.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应符合 NY/T 471 的规定。6 管理技术 6.1 引种与组群 DB63/T 547.12021 3 6.1.1 引种 应从经过检疫并持有合格证明的非疫区引进;种羊应从具有种畜生产资质的种羊场引入,并按相关检疫隔离程序做好疫病防控。6.1.2 组群 根据养殖规模、设施条件、生产需要、草场条件、羊的生长阶段合理组织羊群。羊群应分为:种公羊群;繁殖母羊群:分为空怀期母羊群、妊娠母羊群和哺乳母羊群;育成羊群:分为育成母羊群和育成公羊群;淘汰羊群。6.2 放牧 6.2.1 轮

11、牧 按照 NY/T 1343 的规定进行季节性轮牧和划区轮牧。种公羊和繁殖母羊要留有较好的牧地,育成羊也要留出专用牧地,圈舍附近的牧地留给冬季哺乳母羊和羔羊。6.2.2 四季放牧 6.2.2.1 春季放牧 出牧宜迟,归牧宜早,有天气变坏预兆时,及早赶羊到羊圈附近或山谷地区放牧,照料好即将分娩的母羊。初春放牧应控制好羊群,挡住强羊,看好弱羊,防止羊只啃青和跑青现象。6.2.2.2 夏季放牧 出牧宜早,归牧宜迟,中午宜选择在干燥凉爽的地方让羊群卧憩。上午放阳坡、下午放阴坡。小雨可正常放牧,大雨应迅速避开河槽和沟底,将羊群赶到较高地带,分散站立。6.2.2.3 秋季放牧 早秋无霜时应早出晚归,晚秋有

12、霜时晚出晚归,选择草高、草密的沟坡附近放牧,有条件的地区茬地放牧。6.2.2.4 冬季放牧 宜选择背风向阳、地势较低的丘陵、山沟和底地放牧。冬季积雪较厚时,不出牧。6.3 补饲 对妊娠母羊、哺乳母羊、配种期的种公羊、羔羊、体质弱的羊应适当补饲,冷季补饲按照 DB63/T 705执行。6.4 繁育 自然繁育按照DB63/T 547.2的规定执行;两年三胎繁育按照DB63/T 1877的规定执行。6.5 接羔育幼 DB63/T 547.12021 4 6.5.1 产羔圈舍提前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对难产、早产母羊进行人工助产。羔羊出生后断脐消毒、及时清理羔羊口腔、鼻腔、耳内的粘液,做好防寒保暖。6.5

13、.2 对体质弱、母羊母性不强,难以吃到奶的羔羊,人工协助哺乳。母羊有病、死亡、无奶或奶水不足时,应寻找保姆羊或人工代乳。6.6 出栏和出售 非种用的羔羊、淘汰公母羊进行育肥后出栏或直接出售。6.7 剪毛 6.7.1 每年 6 月7 月剪毛一次。剪毛前应对剪毛场所进行清扫、消毒,选择天气晴朗的日子剪毛,剪毛动作要快,翻羊要轻,遇皮肤剪破要及时消毒。6.7.2 剪下的套毛应保持完整,白毛不与有色毛混和,羊毛分级与打包按照 GB/T 9998 的规定执行。7 饲养技术 7.1 种公羊的饲养 非配种季节以放牧为主,配种前一个月每天补饲精料 0.25kg,青干草 2.0kg。配种开始后,每天补饲精料 0

14、.5kg,青干草 2.0kg,保证矿物质和维生素的补充,充足饮水,适量的运动。配种后期应视公羊体况减少精饲料的补饲量。7.2 繁殖母羊的饲养 7.2.1 空怀期母羊 夏季放牧青草充足时不补饲,冬季应适量补饲。7.2.2 妊娠前期母羊 在妊娠期的前 3 个月,放牧为主,视母羊体况适量补饲,保持中等膘情。避免吃霜草或霉烂饲料,不使羊受惊猛跑,不饮冰渣水。7.2.3 妊娠后期母羊 在妊娠后期的 2 个月,放牧补饲饲养。每天补饲精料 0.1kg、青干草 0.5kg;注意保胎、保暖,羊舍保持干燥、通风良好。7.2.4 哺乳期母羊 放牧补饲饲养。每天补饲青干草0.25kg,补饲精料0.25kg;放牧距离由

15、近到远,保持圈舍清洁、干燥。7.3 育成羊的饲养 以放牧为主,在冷季和青草不足时,进行适量补饲,每天补饲青干草1kg2kg,补饲精料0.2kg0.3kg。7.4 羔羊的饲养 DB63/T 547.12021 5 7.4.1 出生后 1 小时内应吃到初乳。7.4.2 羔羊随母羊放牧饲养,15 日龄调教羔羊开食,20 日龄开始补饲羔羊精料补充料。7.4.3 羔羊断奶时间为 2 月龄4 月龄,采食正常、体质好的羔羊分批断奶,断奶后加强饲养管理,供给充足干草和羔羊精料补充料。8 疫病防治 8.1 日常消毒 羊舍、器具、运输车辆、周围环境和进出人员等的消毒按 NY/T 51512002 第 7 章的规定

16、执行。8.2 传染病控制 发生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迅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治疗或处理,不得私自弃置、藏匿、转移、出售、屠宰。8.3 免疫 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当地疫病流行特点,合理制定免疫接种程序,由专业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对羊加施免疫标识,免疫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8.4 驱虫 按照 GB/T 19526 的规定执行。8.5 兽药使用 按照 NY/T 472 的规定执行。9 废弃物处理 9.1 羊粪按照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处理。9.2 病死羊及其产品的处理与处置应符合 DB63/T 1652 的规定。9.3 一次性使用的畜

17、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过期兽药、残余疫苗等垃圾分类存放,回收到指定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10 运输和出售 10.1 运输或出售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或出售。10.2 装车前车辆消毒,车厢铺设垫料,运输途中防止挤伤、跌伤,应做到快、勤、稳。11 资料记录 DB63/T 547.12021 6 主要包括引进、配种、产羔、断奶、转群、生产性能、饲草料来源、日粮配方、各种添加剂使用、销售记录、疫病防治、病死羊处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记录等,资料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规模化养殖企业资料记录至少保存10年,其中种羊的资料记录应长期保存。DB63/T 547.12021 7 参考文献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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