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109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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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管理条条例颁布日日期 1999701102实施日日期 1999702201第一章章 总 则则第一条条 为了加加强对出版版活动的管管理,发展展和繁荣有有中国特色色的社会 主义出版版事业,保保障公民依依法行使出出版自由的的权利,促促进社会主主义精神文文 明和物物质文明建建设,根据据宪法,制制定本条例例。第二条条 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从从事出版活活动,适用用本条例。本条例例所称出版版活动,包包括出版物物的出版、印印刷或者复复制、发行行。本条例例所称出版版物,是指指报纸、期期刊、图书书、音像制制品、电子子出版物 等。第三条条 出版事事业必须坚坚持为人民民服务、为为社会主义义服务的方方向,坚 持

2、以马克克思列宁主主义、毛泽泽东思想和和建设有中中国特色社社会主义理理论为指导导 ,传播播和积累一一切有益于于提高民族族素质、有有益于经济济发展和社社会全面进进步 的科科学技术和和文化知识识,弘扬民民族优秀文文化,促进进国际文化化交流,丰丰富和 提提高人民的的精神生活活。第四条条 从事出出版活动,应应当将社会会效益放在在首位,实实现社会效效益与 经经济效益的的最佳结合合。第五条条 公民依依法行使出出版自由的的权利,各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予予以保障 。公民在在行使出版版自由的权权利的时候候,必须遵遵守宪法和和法律,不不得反对 宪法确定定的基本原原则,不得得损害国家家的、社会会的、集体体的利益和和其他

3、公民民 的合法法的自由和和权利。第六条条 国务院院出版行政政部门对全全国的出版版活动实施施监督管理理。国务 院其他有有关行政部部门按照国国务院规定定的职责分分工,监督督管理有关关的出版活活 动。县级以以上地方各各级人民政政府有关行行政部门监监督管理本本行政区域域内出版 活动的职职权划分,由由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第七条条 全国性性出版行业业的社会团团体按照其其章程,在在国务院出出版行政 部门的指指导下,实实行自律管管理。第二章章 出版单单位的设立立与管理第八条条 报纸、期期刊、图书书、音像制制品和电子子出版物等等应当由出出版单 位位出版。本条例例所称出版版单位,包包括报社、期期

4、刊社、图图书出版社社、音像出出版社 和和电子出版版物出版社社等。法人出出版报纸、期期刊,不设设立报社、期期刊社的,其其设立的报报纸编辑部部 、期刊刊编辑部视视为出版单单位。第九条条 国务院院出版行政政部门制定定全国出版版单位总量量、结构、布布局的 规规划,指导导、协调出出版事业发发展。第十条条 设立出出版单位,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单位的名称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国务院出版版行政部门门认定的主主办单位及及其必要的的上级主管管 机关;(三)有确定的的业务范围围;(四)有30万万元以上的的注册资本本;(五)有固定的的工作场所所;(六)有适应业业务范围需需要的组织织机构和符符合国家规

5、规定的资格格条件的编编 辑出版版专业人员员。审批设设立出版单单位,除依依照前款所所列条件外外,还应当当符合出版版单位总 量、结构构、布局的的规划。第十一一条 设立立出版单位位,由其主主办单位持持申请书向向所在地省省、自治 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出版行行政部门提提出申请;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 府出版版行政部门门审核同意意后,转报报国务院出出版行政部部门审批。第十二二条 设立立出版单位位的申请书书应当载明明下列事项项:(一)出版单位位的名称、地地址;(二)出版单位位的主办单单位及其必必要的上级级主管机关关的名称、地地址;(三)出版单位位的主要负负责人或者者法定代表表人的姓名名、住址以以及

6、资格证证 明文件件;(四)出版单位位的资金来来源及数额额。设立报报社、期刊刊社或者报报纸编辑部部、期刊编编辑部的,申申请书还应应当载 明明报纸或者者期刊的名名称、刊期期、开版或或者开本、印印刷场所。申请书书应当附具具出版单位位的章程和和设立出版版单位的主主办单位及及其必要 的上级主主管机关的的有关证明明材料。第十三三条 国务务院出版行行政部门应应当自收到到设立出版版单位的申申请书之 日起1880日内,作作出批准或或者不批准准的决定,并并由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 政府出出版行政部部门书面通通知主办单单位;不批批准的,应应当说明理理由。第十四四条 设立立出版单位位的主办单单位应当自自收到国务

7、务院出版行行政部门 的批准决决定通知之之日起600日内,向向所在地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府出 版行行政部门登登记,领取取出版许可可证。登记记事项由国国务院出版版行政部门门规定 。出版单单位经登记记后,持出出版许可证证向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依法领领取营业 执照。第十五五条 报社社、期刊社社、图书出出版社、音音像出版社社和电子出出版物出 版社等应应当具备法法人条件,经经核准登记记后,取得得法人资格格,以其全全部法人 财产独立立承担民事事责任。依照本本条例第八八条第三款款的规定,视视为出版单单位的报纸纸编辑部、期期刊 编辑辑部不具有有法人资格格,其民事事责任由其其主办单位位承担。第十六六条

8、 出版版单位改变变名称、主主办单位或或者其必要要的上级主主管机关 、业务范范围,合并并或者分立立,出版新新的报纸、期期刊或者报报纸、期刊刊改变名 称、刊期期的,应当当依照本条条例第十一一条、第十十二条的规规定重新办办理审批手手 续。出版单单位除前款款所列变更更事项外的的其他事项项的变更,应应当经主办办单位 及及其必要的的上级主管管机关审查查同意后,向向所在地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 政政府出版行行政部门申申请变更登登记,并由由其转报国国务院出版版行政部门门备案。第十七七条 出版版单位终止止出版活动动的,由所所在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 人人民政府出出版行政部部门注销登登记,并向向国务院出出

9、版行政部部门备案。第十八八条 图书书出版社、音音像出版社社和电子出出版物出版版社自登记记之日 起起满1800日未从事事出版活动动的,报社社、期刊社社自登记之之日起满990日未出出版报 纸纸、期刊的的,由登记记机关注销销登记,并并向国务院院出版行政政部门备案案。因不可可抗力或者者其他正当当理由发生生前款所列列情形的,出出版单位可可以向 登登记机关申申请延期。第十九九条 图书书出版社、音音像出版社社和电子出出版物出版版社的年度度出版 计计划及涉及及国家安全全、社会安安定等方面面的重大选选题,应当当经由所在在地省、 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出版版行政部门门转报国务务院出版行行政部门备备案,具 体办

10、法由由国务院出出版行政部部门制定。第二十十条 国务务院出版行行政部门和和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 的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有有关行政部部门应当加加强对出版版单位出版版活动的日日 常监督督管理。出出版单位应应当按照国国务院出版版行政部门门的规定将将从事出版版活 动的的情况向出出版行政部部门提出书书面报告。第二十十一条 出出版单位不不得向任何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出售售或者以其其他形式 转让本单单位的名称称、书号、刊刊号或者版版号,并不不得出租本本单位的名名称、刊 号。第二十十二条 出出版单位发发行其出版版物前,应应当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向北 京图书馆馆、中国版版本图书馆馆和国务院院出版行

11、政政部门免费费送交样本本。第三章章 出版物物的出版第二十十三条 公公民可以依依照本条例例规定,在在出版物上上自由表达达自己对 国家事务务、经济和和文化事业业、社会事事务的见解解和意愿,自自由发表自自己从事 科学研究究、文学艺艺术创作和和其他文化化活动的成成果。第二十十四条 出出版单位实实行编辑责责任制度,保保障出版物物刊载的内内容符 合合本条例的的规定。合法出出版物受法法律保护。任任何组织和和个人不得得非法干扰扰、阻止、破破坏 出版版物的出版版。第二十十五条 任任何出版物物不得含有有下列内容容:(一)反对宪法法确定的基基本原则的的;(二)危害国家家的统一、主主权和领土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家

12、的安全、荣荣誉和利益益的;(四)煽动民族族分裂,侵侵害少数民民族风俗习习惯,破坏坏民族团结结的;(五)泄露国家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秽、迷信或或者渲染暴暴力,危害害社会公德德和民族优优秀文化传传 统的;(七)侮辱或者者诽谤他人人的;(八)法律、法法规规定禁禁止的其他他内容的。第二十十六条 以以未成年人人为对象的的出版物不不得含有诱诱发未成年年人模仿 违反社会会公德的行行为和违法法犯罪的行行为的内容容,不得含含有恐怖、残残酷等妨 害未成年年人身心健健康的内容容。第二十十七条 出出版物的内内容不真实实或者不公公正,致使使公民、法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织的合法权权益受到侵侵害的,其其出版单位位应当公开

13、开更正,消消除影响, 并依法承承担民事责责任。报纸、期期刊发表的的作品内容容不真实或或者不公正正,致使公公民、法人人或者 其其他组织的的合法权益益受到侵害害的,当事事人有权要要求更正或或者答辩,有有关出 版版单位应当当在其近期期出版的报报纸、期刊刊上予以发发表;拒绝绝发表的,当当事人 可可以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起诉讼。第二十十八条 出出版物必须须按照国家家的有关规规定载明有有关作者、出出版者 、印印刷者或者者复制者、发发行者的名名称、地址址,书号、刊刊号或者版版号,出版版 日期、刊刊期以及其其他有关事事项。出版物物的规格、开开本、版式式、装帧、校校对等必须须符合国家家标准和规规范 要求求,保证出出

14、版物的质质量。第二十十九条 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伪造、假假冒出版单单位或者报报纸、期 刊名称出出版出版物物。第三十十条 中学学小学教科科书由国务务院教育行行政部门审审定或者组组织审定 ,由国务务院或者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府的出版行行政部门指指定的出版版 、印刷刷、发行单单位承担出出版、印刷刷、发行。第四章章 出版物物的印刷或或者复制和和发行第三十十一条 从从事出版物物印刷或者者复制业务务的单位,应应当按照国国家有 关关规定向所所在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出版版行政部门门提出申请请,经 审审核许可,并并向公安机机关和工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依法法登记后,方方可从事出出版 物

15、的的印刷或者者复制。未经许许可并依法法登记的,不不得印刷报报纸、期刊刊、图书,不不得复制音音像 制品品、电子出出版物。第三十十二条 出出版单位委委托印刷或或者复制单单位印刷或或者复制出出版物的 ,必须提提供符合国国家规定的的印刷或者者复制出版版物的有关关证明。印印刷或者复复 制单位位不得接受受非出版单单位和个人人的委托,印印刷报纸、期期刊、图书书或者复 制音像制制品、电子子出版物。印印刷或者复复制单位不不得擅自印印刷、发行行报纸、 期刊、图图书或者复复制、发行行音像制品品、电子出出版物。第三十十三条 印印刷或者复复制单位经经所在地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政 府出版行行政部门批批准,可以以承

16、接境外外出版物的的印刷或者者复制业务务;但是, 产品应当当全部运输输出境,不不得在境内内发行。境外委委托印刷或或者复制的的出版物的的内容,应应当经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 人人民政府出出版行政部部门审核。委委托人应当当持有著作作权人授权权书,并向向著作 权权行政管理理部门登记记备案。第三十十四条 印印刷或者复复制单位应应当自完成成出版物的的印刷或者者复制之 日起一年年内,留存存一份承接接的出版物物样本备查查。第三十十五条 从从事报纸、期期刊、图书书总发行业业务的发行行单位,经经国务 院院出版行政政部门审核核许可,并并向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依法领领取营业执执照后, 方可从事事报纸、期期刊、图书书总

17、发行业业务。从事报报纸、期刊刊、图书批批发业务的的发行单位位,经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 人人民政府规规定的有关关行政部门门审核许可可,并向工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依依法领取 营业执照照后,方可可从事报纸纸、期刊、图图书的批发发业务。邮政企企业发行报报纸、期刊刊,依照邮邮政法的规规定办理。第三十十六条 从从事报纸、期期刊、图书书零售业务务的单位和和个人,经经省、 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规定定的县级人人民政府有有关行政部部门批准,并并向工 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依法法领取营业业执照后,方方可从事出出版物的零零售业务。第三十十七条 出出版单位可可以发行本本出版单位位出版的出出版物,不不得发行 其他出版

18、版单位出版版的出版物物。第三十十八条 印印刷或者复复制单位、发发行单位不不得印刷或或者复制、发发行 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出版版物:(一)含有本条条例第二十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禁止内容容的;(二)非法进口口的;(三)伪造、假假冒出版单单位名称或或者报纸、期期刊名称的的;(四)未署出版版单位名称称的;(五)中学小学学教科书未未经依法审审定的;(六)侵犯他人人著作权的的。第五章章 保障与与奖励第三十十九条 国国家制定有有关政策,保保障、促进进出版事业业的发展与与繁荣 。第四十十条 国家家支持、鼓鼓励下列优优秀的、重重点的出版版物的出版版:(一)对阐述、传传播宪法确确定的基本本原则有重重大作用的的;

19、(二)对在人民民中进行爱爱国主义、集集体主义、社社会主义教教育和弘扬扬社会 公公德、职业业道德、家家庭美德有有重要意义义的;(三)对弘扬民民族优秀文文化和及时时反映国内内外新的科科学文化成成果有重大大 贡献的的;(四)具有重要要思想价值值、科学价价值或者文文化艺术价价值的。第四十十一条 国国家对教科科书的出版版发行,予予以保障。国家扶扶持少数民民族语言文文字出版物物和盲文出出版物的出出版发行。国家对对少数民族族地区、边边疆地区、经经济不发达达地区和在在农村发行行出版 物物,实行优优惠政策。第四十十二条 报报纸、期刊刊交由邮政政企业发行行的,邮政政企业应当当保证及 时、准确确发行。承运出出版物的

20、运运输企业,应应当对出版版物的运输输提供方便便。第四十十三条 国国家对为发发展、繁荣荣出版事业业做出重要要贡献的单单位和个 人,给予予奖励。第四十十四条 对对非法干扰扰、阻止和和破坏出版版物出版、印印刷或者复复制、 发发行的行为为,县级以以上各级人人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部门,应当当及时采取取措施, 予以制止止。第六章章 法律责责任第四十十五条 未未经批准,擅擅自设立出出版单位或或者擅自从从事出版物物的出 版版、印刷或或者复制、发发行业务的的,予以取取缔,没收收出版物和和从事非法法活动 的的主要专用用工具、设设备以及违违法所得,并并处违法所所得2倍以以上10倍倍以下的罚罚 款;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

21、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第四十十六条 从从事出版、印印刷或者复复制、发行行业务,有有下列行为为之一 的的,没收出出版物和违违法所得,并并处违法所所得3倍以以上10倍倍以下的罚罚款;情节节 严重的的,责令停停业整顿或或者吊销许许可证;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 :(一)出版含有有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第二十十六条禁止止内容的出出版物的;(二)明知他人人出版含有有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第二十十六条禁止止内容的出出 版物而而向其出售售、出租或或者以其他他形式转让让本出版单单位的名称称、书号、刊刊 号、版版号的;(三)伪造、假假冒报纸、期期刊名称,出出版含有本本条例第二二十五条、第第二 十六六条禁

22、止内内容的出版版物的;(四)印刷或者者复制、发发行明知含含有本条例例第二十五五条、第二二十六条禁禁 止内容容的出版物物的;(五)印刷或者者复制、发发行明知含含有本条例例第二十五五条、第二二十六条禁禁 止内容容的境外出出版物的。第四十十七条 盗盗印、盗制制出版物的的,没收出出版物和违违法所得,并并处违 法法所得3倍倍以上100倍以下的的罚款;情情节严重的的,责令停停业整顿或或者吊销许许可 证;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第四十十八条 出出版单位出出售、出租租或者以其其他形式转转让本出版版单位的 名称、书书号、刊号号、版号的的,没收违违法所得,并并处违法所所得2倍以以上5倍以以 下的罚罚款

23、;情节节严重的,责责令停业整整顿或者吊吊销许可证证。第四十十九条 伪伪造、假冒冒出版单位位或者报纸纸、期刊名名称出版出出版物的 ,予以取取缔,没收收出版物和和违法所得得,并处违违法所得33倍以上55倍以下的的罚 款;侵犯其他他出版单位位合法权益益的,依法法承担民事事责任。第五十十条 印刷刷或者复制制单位未取取得印刷或或者复制合合法手续而而印刷或 者复制出出版物的,发发行单位和和个人发行行未署出版版单位名称称的出版物物或者未 经依法审审定的中学学小学教科科书的,没没收出版物物和违法所所得,可以以并处违法法 所得55倍以下的的罚款;情情节严重的的,责令停停业整顿或或者吊销许许可证。第五十十一条 违

24、违反本条例例规定,印印刷或者复复制、发行行境外出版版物的, 没收出版版物和违法法所得,并并处违法所所得2倍以以上5倍以以下的罚款款;情节严严重 的,责责令停业整整顿或者吊吊销许可证证。第五十十二条 本本条例规定定处以行政政处罚的违违法行为,其其他有关法法律、 行行政法规对对处罚机关关和处罚的的种类、幅幅度另有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定;其他有 关法律、行行政法规未未作规定的的,由国务务院出版行行政部门或或者省、自自治区、 直辖市人人民政府规规定的县级级以上地方方人民政府府有关行政政部门决定定。吊销许许 可证的的处罚,由由原发证部部门决定。第五十十三条 有有关出版行行政部门的的工作人员员滥用职权权、玩

25、忽职职守、徇 私舞弊,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尚不不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给予行 政处分。第七章章 附 则则第五十十四条 行行政法规对对音像制品品的出版、复复制、发行行另有规定定的, 适适用其规定定。电子出出版物的具具体管理办办法,由国国务院出版版行政部门门根据本条条例的原 则制定。第五十十五条 境境内出版物物出口和境境外出版物物进口、印印刷或者复复制、发 行的具体体管理办法法,由国务务院出版行行政部门会会同国务院院有关部门门制定,报报 国务院院批准后施施行。第五十十六条 本本条例施行行前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已经设设立的出版版单位, 应当在规规定的期限限内依照本本条例的规规定重新办办理审批手手续。第五十十七条 本本条例自11997年年2月1日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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