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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税是否否正真可以缩缩小收入差距距?两会召开,一度度被热炒的个个人所得税问问题又一次成成为社会的焦焦点。一些人人呼吁在20000元的个个税起征点的的基础上继续续提高个税起起征点,一些些经济学家甚甚至认为个税税起征点应该该在80000元,个别地地区个税起征征点应该提高高到1万元。网网上调查显示示,超过800%人认为个个税起征点应应该定在50000元左右右。相对于于八九十年代代定下来的8800元的个个税起征点,如如今个税起征征点的确应该该提高,当时时月收入8000元的毕竟竟不是多数。十十届全国人大大常委会第十十八次会议将将个税起征点点提高到16600元,十十届全国人大大常委会第三三十一次会议议又
2、将其提高高到20000元。 个税起征点点是应该提高高,但不该无无限止地提高高。因为个税税起征点提高高实际上并不不是在缩小收收入差距,相相反,它在拉拉大收入差距距。 下面列举一一些数据就可可以清楚地看看明白。 个人所得税税税率表级数含税级距税率(%)说明1不超过500元元的5本表含税级距指指以每月收入入额减去个人人所得税起征征点后的余额额。2超过500元至至2,0000元的部分103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部分154超过5,0000元至20,000元的的部分205超过20,0000元至400,000元元的部分256超过40,0000元至600,000元元的部分307超过60,000
3、0元至800,000元元的部分358超过80,0000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409超过100,0000元的部部分45 现假设设有一位农民民工,他每月月的收入为11500元,那那么当个税起起征点为8000元时,他他需要缴纳445元个人所所得税;当个个税起征点为为1600元元时,他不需需要缴纳个税税;当个税起起征点提高为为2000元元时,他仍无无需缴纳个人人所得税。再再假设有一位位国企工人,他他月收入为55000元,那那么当个税起起征点为8000元时,他他需要缴纳5505元个人人所得税;当当个税起征点点为16000元时,他需需要缴纳3885元个税;当个税起征征点提高为22000元时时,他需
4、缴纳纳325元个个人所得税。现现在把他们两两人在个税起起征点变化后后所缴纳的税税收比较一下下:当个税起起征点为8000元时,他他们在缴纳个个税后的收入入差距为30040元;个个税起征点为为1600元元时,农民工工比原先少缴缴纳了45元元,国企工人人少缴纳了1120元,此此时他们的收收入差距比原原先还增加了了75元,达达到31155元;而当个个税起征点提提高到20000元时,农农民工没有再再少缴纳个税税,而国企工工人又少缴了了60元,他他们间的收入入差距进一步步扩大,达到到3175元元。而一年,其其收入差距则则更大。 从这种种比较中你就就会看出来,个个税起征点的的提高实际上上并不是我们们所希望的
5、那那样:缩小收收入差距。而而是适得其反反的扩大了收收入差距。 也许你你会说增加的的这点差距算算不得什么,就就增加百多元元而已。那下下面在列举一一些数字,你你会发现他不不是那么简单单。 现在假假设有一人甲甲,假设他所所取得的收入入只属于个税税征收范围,他他的月收入为为500000元,那么当当个税起征点点为800元元时,他需要要缴纳113345元个人人所得税;当当个税起征点点为16000元时,他需需要缴纳111145元个个税;当个税税起征点提高高为20000元时,他需需缴纳110025元个人人所得税。当当个税起征点点由800提提高到16000元时,甲甲少缴纳了2200元;个个税起征点由由1600元
6、元提高到20000元时,甲甲又可以少缴缴纳120元元。总共少缴缴纳320元元,一年则少少缴纳38440元,与上上面农民工一一年少缴纳的的相比,这个个数字不算小小了吧。 通过这这三个例子的的比较,我们们不仅可以看看出个税起征征点的上调在在扩大收入差差距,还可以以看出收入越越高,从个税税起征点上调调中获利更多多。所以个税税起征点上调调根本就起不不到缩小收入入差距的作用用,它反而使使我们本已经经非常大的收收入差距进一一步扩大。个个税起征点就就上调那么几几百元,低收收入群体一年年只少缴那么么几十上百元元,而高收入入群体则可能能少缴上千元元。 我们怀怀着减轻低收收入群体的个个税负担而提提出上调个税税起征
7、点,却却实际上造成成了扩大高收收入群体与低低收入群体之之间的收入差差距的后果。当当然我们不希希望看到这种种后果。在提提高个税起征征点的同时,调调整税率可能能是解决这种种矛盾的一种种办法,具体体的税率水平平有待相关机机构研究决定定。总之,我我们希望达到到这种结果:既减轻了低低收入群体的的个税负担,又又缩小了不同同收入群体之之间的收入差差距。近年来,随着我我国个人收入入差距已进入入国际警戒线线区(据资料料显示我国的的基尼系数在在1998年年巳达到0.456),人人们对此问题题的关注也日日益加强,对对与此相关的的个人所得税税未能有效地地起到调节作作用的指责和和批评也日益益增多,甚至至认为我国的的个人
8、所得税税现在只管住住了工薪阶层层,却管不住住新生贵族。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舶来品,它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当时主要是为了筹集战费,而且是临时性的。到19世纪末才由于财政收入的需要而成为一项固定性的税收。美国是在1913年才通过立法开始正式征收此税。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转移性支付制度,在20世纪二次世界大战后以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和贫富悬殊,减轻社会矛盾,保持政局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美国人罗伯特赖克在国家的作用21世纪的资本主义前景一书中谈道:在80年代末,美国大公司总裁的平均收入为普通工人平均工资的93倍,纳税
9、之后,则降低为70倍左右。在国外能够起到较好地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在我国却基本上起不到调节作用?问题的症结何在?是现行的税制设置不完善,征管制度不健全,还是别的方面出了问题?一、在具体分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起不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之前,我认为很有必要澄清现在人们观念中的一个错觉,即认为只要出现个人收入差距,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收入所造成的差距,个人所得税都应当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否则就是个人所得税或税务部门的罪过。应当看到,我国目前所出现的个人收入差距拉大,既有一些人抓住机遇,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劳动而致富的,但也勿庸讳言有些人却是通过利用权力,贪污受贿,或违法经营,偷税
10、逃税,吭蒙拐骗等种种非法手段聚敛财富而暴富的。国人对前一种行为并不愤慨,恰恰相反,往往是赞赏备至,而对后一类行为国人则是恨之入骨,群起而攻之,而且人们对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能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的意见也往往集中在这方面。应当说国人的意见是值得高度警觉的,但感情毕竟不能代替现实,现实是,个人所得税只能对合法性质的收入造成的分配差距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而对于非法性质的收入所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税收是起不到调节作用的。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对这类非法收入根本不存在调节问题,而是打击和没收问题,而打击和没收不是税务部门的事,而是专政机关,公检法的事,即便是在国外,这一点也是如此。其二,对这类非法收入
11、如果采取税收调节方式,那么就意味着你承认它为合法的收入,于是它也就由非法变成了合法,这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其三,由于这类收入是非法的,它也就是见不得天日的,有这类收入的人绝对要采取种种手法隐匿这类收入,或是通过种种手段转移国外,或洗为白钱,这就为税务部门掌握真实收入,并对其征税,造成了重重困难,而难以对其有效征税。因此,对目前的收入差距扩大必须一分为二地看,税收只能对个人取得的合法收入部分起调节作用,而对于因非法收入所造成的贫富悬殊,则只能靠公检法的严厉打击和纯洁吏治或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来解决。二、在澄清了以上错觉以后,现在我们来讨论个人所得税对合法收入所造成的收入差距的调节问题。根据市场
12、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对此市场机制本身是无能为力的,亦即市场经济必然要产生“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这可以说是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之一。为了缓和贫富悬殊,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往往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性质的转移性支付,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个人所得税要能够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它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的,如果条件不具备,尽管税制设置非常合理,征管制度非常严密,税务部门的同志也非常努力,个人所得税也是难以发挥其作用的。这个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是指什么呢?就是指个人收入的规范化,收入支付的信用化,代扣代
13、缴的严格化,以及相应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开放与搞活,个人收入也出现了多渠道化和非规范化,除了工资收入以外,人们通常还会有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人们常说的第一收入、第二收入,第三收入;除了白色收入以外,甚至还有灰色收入。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和非规范化,加之这些收入的支付常常并不通过银行转帐,而是直接用现金支付,而支付单位或个人又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个人的真实收入情况,税务部门掌握不了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又怎么能有效地征税呢?加之我国目前缺乏有效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结果必然造成偷税逃税的肆意泛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根本起不到任何调节作
14、用。个人所得税唯一能管住的当然只有那些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收入),代扣代缴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个人收入。结果必然形成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尴尬局面。最近以来,随着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指责声的高涨,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问题开始高度重视,并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北京市地税局的各个区局甚至列出该区一百位富人加以重点监管,以求达到良好的效果。但我认为,这些对策大都是只治标而不治本,最后可能是事倍而功半,出力而不讨好。那么,治本之策是什么呢?我认为治本之策就是大力整治个人收入分配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同时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调节创造一个
15、良好的社会基础,只有这样,个人所得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舍此别无良策。具体讲:1.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的任何来源的收入,无论是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承包收入、稿费收入、财产租赁和转让收入、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偶然所得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都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尽量避免现金直接支付。因为,只要是现金支付就很难进行监控,避免偷税逃税,在国外,即使是市场机制相当健全的发达国家,税务部门对直接用现金支付的地下经济和其他经济的偷税逃税也是没有办法的,因此,国外对现金支付也是严格控制的。为了使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和信用化,根据我在国外学习时的观察,一是存款必须实行实名制和代码制,比如身份证每人只
16、有一个号码,不管你在哪家银行存款,由于你必须出示身份证,因为只有一个代码,因而难以隐蔽其收入。二是任何来源的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打入到你的主要支付银行的存款帐上。三是各家银行必须联网,甚至与邮政储蓄、大型商场、大型旅店和饭店、航空铁路公路交通公司等也必须联网,这样一来,你的收入不管来自哪家银行,包括你不管从哪家银行的自动提款机上提取款项,在大型商场购物、在大型旅店和饭店消费,在航空、铁路、公路交通公司购票等,都会同时反映到你的主要支付银行的存款帐上。这既方便了个人,又有利于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监控,当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税。当然,如果此项制度一时难于在全国推行,可考虑第一步推广到城镇一切行政事业
17、单位、公司和企业,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农村。2.必须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从国内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要想有效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必须实行严格的代扣代缴制度,即源泉扣税制,尤其是在我国这种收入来源多源化,非规范化的条件下,这一点尤为重要。从这些年来的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之所以难以有效地征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很少甚至没有认真执行代扣代缴义务。试想一下,尽管个人收入支付没有信用化,但如果支付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也不会出现那样大范围的偷税逃税。因此,要想个人所得税能有效地起到缓和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要想个人所得税能真正有效地征收起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18、缴制度就必须建立起来。为达此目的,督促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实行严厉的惩罚,如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除了补缴未扣税款外,可以考虑处以未扣税款五倍乃至十倍的罚款,并且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众披露,此所谓治乱世必用重典,待代扣代缴制度真正有效形成之后,可以考虑减轻罚款倍数。3.建立起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人们往往认为西方国家偷税逃税少,是由于西方国家的公民道德素养高,纳税意识强。而我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偷税逃税少,不仅在于西方国家的公民道德素质高,纳税意识强,更重要的在于西方国家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即个人或企
19、业、公司一旦发生偷税逃税,将会被社会有关机关记录在案,即黑名单上,由此面临信誉扫地,无人敢雇佣,无人敢与之交易的地步。因为倘若老板要雇佣你,倘若别的公司要与你作生意,首先就要进行你的信誉调查,如果调查到某年某月你偷税逃税若干,谁还敢雇佣你或与你作生意呢?由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巳建立起了个人或公司的信誉挡案,因此,一旦你偷税逃税,就将面临着难以在社会上生存、立足的境地。结果使你偷税逃税的边际成本奇高,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公民与企业、公司的偷税逃税发生。而在我们国家,由于缺乏这样一套个人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即便是个人或单位发生偷税逃税,也只有有关的税务机关知道,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却难以知晓,甚
20、至别的税务机关也难以知晓,因而对偷税逃税骗税者难以形成有效的遏制机制,相反,由于税务部门的官员也难以掌握纳税者本人的收入情况,因而被查实并查处的可能性极小,即偷税逃税骗税的边际成本奇小,结果必然难以有效地遏制偷税逃税。有些个人或单位甚至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屡查屡犯,屡教不改,我行我素,原因何在?就在于他即使偷税逃税,也无人知晓。如果我国建立起了一套覆盖全社会的个人或单位的社会信誉档案平台,并且信息公开,一旦个人或单位发生偷税逃税,就将被记入档案。由于信息公开,凡是雇佣个人或是单位之间作交易,为了保险起见,都将先向档案中心征询有关的信誉资料,可以想见,除极少数个人或单位之外,又有谁敢冒天下之大不
21、韪呢?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的偷税逃税现象必将大为减少。三、我在前面讲了这么多个人所得税有效征收的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设计得非常合理,不存在任何问题。其实,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也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值得改进的地方。归纳起来讲,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平与效率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讲:1.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即将所有的个人收入划分为11大类,然后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扣除范围和税率,进行征收。这种分类征收制是一种最古老的所得税征收制,最早是由英国发明的。目前全世界一百多个实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大都采用美国式的综合征收
22、制,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分类征收制,甚至最早实行分类征收制的英国也巳经采用分类综合征收制。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分类征收制相对于综合征收制或分类综合征收制而言所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比如,按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制讲,就可能产生横向不公平问题,即相同纳税能力的人缴纳不同的所得税。假定现有两人,张三和李四,二人每月都收入1600元,不同的是张三的收入全部来自工薪所得,李四则一半来自工薪所得,一半来自其它所得,如劳务报酬。按照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张三的1600元工薪所得扣除800元的固定费用后,应税所得为800元,假定适用税率为5,则张三须纳40元税。而李四由于工薪所得为800元,扣除固定费用800元,应税所得为
23、0;劳务报酬800元,扣除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后,应税所得也为0,最后李四一分钱税收也不缴。按理讲,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但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却形成了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不同的税,结果造成了纳税上的不公平。如果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征收制则不会产生这种横向不公平问题。因为不管你得到的是何种类型的所得,最终只适用于同样的税前扣除和按同样的税率征税,结果,尽管张三和李四的所得类型不同,最终张三和李四都得缴纳同样的40元个人所得税。有人说分类征收制虽然不太公平,但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源泉扣缴,能有效地避免偷税逃税,而综合征收制虽然比较公平,但由于取决于个人自我申报,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高,税务当
24、局又缺乏相应的监控手段的情况下,只有退而求其次,采用分类征收制。我认为这是对综合征收制的一种误解。其实,即使是在采用综合征收制最早的美国,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也是实行的源泉扣缴制,比如在工资支付时,由雇主代扣代缴,到年终时再在自我申报的基础上,按综合征收制所适用的税前扣除和税率进行综合计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而不是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完全按个人自我申报的数额进行征收。因此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瑞夫在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讲,美国由于实行代扣代缴的预征制,大多数美国公民都是多缴个人所得税,当然,到年终则由税务当局多退少补。可见,实行综合征收制也仍然可以采用有效的代扣代缴源泉扣税制,即是说也同样
25、可以作到征收上的方便,同时又可避免现行分类征收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2.费用扣除额产生的不公平问题。以工薪费用扣除额为例,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800元。假定张三为三口之家,他、爱人及小孩,爱人无工作或下岗,他每月收入1200元;李四为五口之家,其他情况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家里还赡养有两位老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每月须缴纳20元税收,税后收入为1180元,人均393.3元,而李四在缴纳20元税收后,人均税后收入只有236元,相差157.3元,结果表面上的平等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呢?原因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费用扣除额未考虑家庭赡养的实
26、际情况。在国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要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年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简单化所造成的征税上的不公平。鉴于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也应当尽量考虑家庭的实际赡养人口、老人与小孩、教育与培训、生大病等实际情况,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尽量作到比较公平。3.税率上的非效率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所征税收实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制,而
27、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则实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制,这是第一个问题,即不公平问题。其次,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边际税率相对过高可能产生抑制人们工作积极性的负效应,以及九级超额累进的比较复杂问题。从全球范围看,各个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刺激人们工作、投资、储蓄的积极性,都在进行大减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这场影响深远的税制改革起源于美国。美国在八十年代初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70,税率档次为15档。当时里根总统上台后,实行供给学派的政策,国家宏观调节的重点由需求转为供给,在大量减少政府管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为了调动个人工作、投资、储蓄的积极性,在1983、1986年进行
28、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打出的旗号就是公平、简化与效率。在两次税制改革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3,税率档次简化为三档。这两次税制改革对全球的影响重大而深远。当时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就惊呼:如果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不象美国那样进行重大改革,那么,英国第一流的人才、资金和技术都会纷纷流向美国。在美国税制改革的影响下,其他西方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也在八十年代以后直至现在纷纷进行了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简化税率挡次的税制改革。美国在克林顿总统当政期间,虽然最高边际税率有升提高,但也只有36,而且小布什总统上台之后,又准备大减个人所得税。相对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而言,我国对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有些偏高,税率档次有些繁琐,这样一来,恐怕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商投资,也不利于外国技术专家来华工作,当然也不利于刺激个人工作、投资和储蓄的积极性。因此,我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低为3035左右,税率档次可以减少为35档为宜。这样有利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上的税制改革相同步,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刺激个人的积极性,早日实现现代化的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