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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电视安全全播出管管理规定定广播播中心实实施细则则(试行行)第一章 总则第第一条 为指导导和规范范广播电电台、付付费广播播频率播播出机构构(以下下统称广广播中心心)安全全播出管管理工作作,根据据广播播电视安安全播出出管理规规定,制制订本实实施细则则。第二二条 本本实施细细则适用用于广播播中心的的技术系系统配置置及运行行、维护护、技术术管理工工作。第第三条 根据所所播出节节目的覆覆盖范围围,广播播中心安安全播出出保障等等级分为为一级、二二级、三三级,一一级为最最高保障障等级。保保障等级级越高,对对广播中中心技术术系统配配置、运运行维护护、预防防突发事事件、应应急处置置等方面面的保障障要求越越
2、高。有有条件的的广播中中心应提提升安全全播出保保障等级级。(一一)省级级以上广广播电台台及其它它播出上上星节目目的广播播中心应应达到一一级保障障要求;(二)副副省级城城市和省省会城市市广播电电台、节节目覆盖盖全省或或跨省、跨跨地区的的非上星星付费广广播频率率播出机机构应达达到二级级保障要要求;(三三)地市市、县级级广播中中心及其其它非上上星付费费广播频频率播出出机构应应达到三三级保障障要求;(四)以以下将“三三级保障障”、“二二级保障障”、“一一级保障障”分别别简写为为三级、二二级、一一级。第第二章 系统配配置要求求第一节节 供配配电系统统第四条条 外部部电源应应符合以以下规定定:(一一)三级
3、级宜接入入两路外外电,如如只有一一路外电电,应配配置自备备电源;(二)二二级应接接入两路路外电,其其中一路路宜为专专线,当当一路外外电发生生故障时时,另一一路外电电不应同同时受到到损坏;(三)一一级应接接入两路路外电,其其中至少少一路应应为专线线,当一一路外电电发生故故障时,另另一路外外电不应应同时受受到损坏坏。第五五条 供供配电系系统应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高高、低压压供配电电应符合合现行国国家、行行业标准准和规范范;(二二)三级级播出负负荷供电电应设两两个以上上独立低低压回路路;主要要播出负负荷应采采用不间间断电源源(UPPS)供供电,UUPS电电池组后后备时间间应满足足设计负负荷工作作
4、30分分钟以上上;主备备播出设设备、双双电源播播出设备备应分别别接入不不同的供供电回路路;(三三)二级级应设工工艺专用用变压器器;播出出负荷应应设两个个以上引引自不同同变压器器的独立立低压回回路,单单母线分分段供电电并具备备自动或或手动互互投功能能;主要要播出负负荷应采采用UPPS供电电,UPPS电池池组后备备时间应应满足设设计负荷荷工作330分钟钟以上;应配置置自备电电源或与与供电部部门签订订应急供供电协议议,保证证播出负负荷、机机房空调调等相关关负荷连连续运行行;主备备播出设设备、双双电源播播出设备备应分别别接入不不同的供供电回路路;(四四)一级级应设对对应于不不同外电电的、互互为备用用的
5、工艺艺专用变变压器,单单母线分分段供电电并具备备自动或或手动互互投功能能;播出出负荷应应引自不不同工艺艺专用变变压器的的独立低低压回路路;主要要播出负负荷应采采用UPPS供电电,UPPS电池池组后备备时间应应满足设设计负荷荷工作660分钟钟以上;应配置置自备电电源,保保证播出出负荷、机机房空调调等相关关负荷连连续运行行;主备备播出设设备、双双电源播播出设备备应分别别接入不不同的UUPS供供电回路路。第二二节 制制播网络络系统第第六条 网络安安全配置置应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一)三级级核心网网络设备备宜配置置双电源源;制播播网禁止止直接与与外网互互联;(二二)二级级以上在在三级基基础上,制制播网
6、络络核心设设备应配配置在线线热备份份,且设设备均配配置双电电源;主主干链路路应有冗冗余,应应对网络络交换机机端口进进行访问问控制,禁禁止非法法设备接接入;网网络内应应安装网网管软件件,对整整个网络络进行实实时监控控和故障障预警、报报警。第第七条 服务器器应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一)三级级应按在在线热备备份方式式配置核核心服务务器;(二二)二级级以上应应按在线线热备份份方式配配置服务务器,服服务器应应配置双双电源;服务器器硬盘应应有冗余余热备;主、备备服务器器应分别别连接主主备网络络交换机机;多台台服务器器之间宜宜采用集集群方式式。第八八条 数数据存储储应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一)三级级系统应应
7、配置充充裕的存存储空间间;(二二)二级级数据存存储应采采用磁盘盘阵列,并并制定合合理的存存储策略略,保证证存储数数据的安安全;对对于节目目播出数数据,应应能实现现实时镜镜像备份份和数据据无中断断调用;(三)一一级在二二级基础础上,宜宜定期进进行离线线备份或或异地备备份。第第九条 音频工工作站应应符合以以下规定定:所有有工作站站应有防防病毒、防防攻击措措施;应应封闭UUSB端端口、串串口、并并口等所所有外部部接口,拆拆除软驱驱、光驱驱等外接接设备;播出音音频工作作站应有有备份,主主备工作作站应能能实现无无缝切换换;应对对操作系系统进行行安全策策略管理理。第三三节 直直播室系系统第十十条 直直播机
8、房房应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一)三级级每套有有直播节节目的频频率应配配置一套套直播机机房,每每套直播播机房应应包括直直播室及及导播室室;(二二)二级级以上在在三级基基础上,应应至少配配置一套套备份直直播机房房。第十十一条 播出调调音台应应符合以以下规定定:(一一)三级级应配置置双电源源;(二二)二级级在三级级基础上上,应配配置双输输出模块块,并具具备监听听信号源源选择功功能;应应有多路路母线输输出功能能;(三三)一级级在二级级基础上上,应配配置数字字播出调调音台;应能设设置多层层用户权权限;直直播室机机房宜独独立配置置应急调调音台或或调音台台应急模模块。第第十二条条 热线线电话应应符合以以下规
9、定定:(一一)三级级应至少少配置11路热线线电话接接入直播播室系统统,应具具有来电电显示功功能。直直播室和和导播室室均应配配置热线线电话的的控制设设备;(二二)二级级在三级级基础上上,宜接接入多路路热线电电话;(三三)一级级在二级级基础上上,应能能对有热热线电话话参与的的节目及及电话内内容进行行录音。第十三条 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总局相关规定;延时器应有状态显示,易于操作,具备断电直通功能。第十四条 监听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直播室和导控室应配置监听音箱、电平表;直播室应配置监听耳机;(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应配置相位表;
10、直播室、导控室监听音量应能独立控制。第十五条 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带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标准时钟;(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和导控室间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直播室、导播室应配置与总控之间的内部通话系统。第十六条 二级以上主、备节目播出信号应经两路以上播出链路送至总控。第四节 总控系统第十七条 总控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配置总控机房,划分设备区域和值班区域;(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设备机房和值班机房。第十八条 播出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应急垫乐源,每套播出节目应能在正常信号源与应急垫乐源之间切换;应配置专业级播出切换设备;(
11、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具备主、备播出信号源和应急垫乐源,信号源之间能够进行切换;切换设备应有切换控制面板,采用双电源配置;切换矩阵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切换开关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主要播出通路应具有应急节目源;应避免因单节点故障引起系统瘫痪;应具有应急手段,可将直播室系统的节目信号直接送到传输系统中。第十九条 信号交换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通过矩阵或跳线排进行音频信号的交换;(二)二级应配置音频矩阵,矩阵应配置双电源。播出通路主要环节的输入输出端口都应接到跳线排中;(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有在线热备。宜配置相同规模的矩阵或相同信号交换能力的其他手
12、段作为备份,并能自动切换。第二十条 传输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三级应配置两路传输通路;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二) 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独立的主备传输设备,主备信号传输应具有两条不同路由的传输通路,传输设备应具有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在线热备编码复用设备;(三) 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末级采用应急切换设备的,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第二十一条 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三级全台时钟信号应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二) 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应具备整点报时功
13、能,报时信号嵌入应符合广播报时信号嵌入时间码规范(GY/T 219),并能提供网络校时;(三) 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第二十二条 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第二十三条 二级以上应配置转播系统,具备监听监测和多种传输手段。第二十四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第五节 自
14、台监测系统第二十五条 播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监测播出通路输出信号电平;应配置峰值电平显示设备;总控应至少配置一对专业级音箱,能够选择监听所有播出信号和开路接收信号;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监测总控系统输入、输出、直播室信号的电平、相位;总控应能选择监听每套节目的播出信号和关键节点的音频信号;应配置彩条监视屏;应配置各机房的视频监控;应配置声光报警设备,出现电平过高、电平过低、单通道、反相等异常时,应能立刻给出报警;(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实时监测播出通路关键环节的信号电平、相位;监测点出现故障时应能及时给出声
15、光报警;应能灵活设置不同报警信息;应具备全时段录音功能。第二十六条 宜建立网管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应用软件运行状态、网络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并具备异态告警功能。第二十七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第六节 现场直播系统第二十八条 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应配置专用工艺电源,转播车宜配
16、置发电机及UPS电源。第二十九条 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般现场直播节目应有有线话筒作为备份;调音台应有应急供电;现场直播录音时,主要录音设备宜配置备份;(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般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重要位置的话筒应有在线热备;所有放音设备应有在线热备,并保持主备机同步播放;现场直播录音时,应有同步录音备份;调音台应有通路冗余;应配置在线热备调音台,且同步操作;两个调音台的输出应采用在线互备方式接入传输系统。第三十条 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般现场直播节目信号应至少有两条传输链路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双向传输的音频信号都应进行“N-1”处
17、理;租用市话线路时,每条线路宜仅做单方向传输使用;应配置备用音频传输设备;(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般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应至少有两个不同传输路由或手段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总控或直播机房返送至现场直播的信号应至少通过两个不同路由或手段传输。第七节 机房环境第三十一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
18、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二级以上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24小时闭路监视系统。第八节 维护器材第三十三条 单一节点设备应有备件;二级以上应有其它重要设备备品备件。第三十四条 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级以上广播中心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码流分析仪、音频测试仪、频谱仪、示波器等必要的仪器仪表。第九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第三十五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19、)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正常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播出时,应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三)一级应配置灾备系统,可设置异地备份播出系统,或配置卫星转播车等移动播出系统。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第一节 直、转播管理第三十六条 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播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经批准开办的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全程使用延时器和电话来电显示设备,编播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规范使用延时器;(二)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开播前应检查延时器和来电显示设备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
20、停止接入热线电话;(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应指定现场负责人员;(四) 主持人和导播应至少提前15分钟到岗,做好播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播出中应规范操作,熟悉应急操作流程。第三十七条 转播节目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对非本台播出节目进行转播前,应经过节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完善可行的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转播现场直播节目时,应指定现场负责人员;(二)转播时,节目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进行内容把关和应急处理,保证完整转播,并做好转播前后的节目切换和衔接工作;应按上级要求使用延时器。第三十八条 现场直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应由主管领导负责指挥协调,部
21、署现场直播的节目调整、技术保障及应急预案等事宜;(二)节目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直播现场与总控或直播机房的协调工作,负责进行内容把关和应急处理,并做好现场直播前后的节目切换和衔接工作;应按上级要求使用延时器;(三)每次现场直播前,技术部门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并核对播出时间、播出长度等;播出前30分钟应完成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四)现场直播中各环节应监看、监听直播主备信号,遇有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二节 播前管理第三十九条 节目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节目制作质量应符合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GB/T 16463)和数字音频设备的满度电平(GY/T 192)
22、;(二)制作人员在发送录播节目的信息中应完整标注相关节目信息,录播节目标识应唯一;(三)对于重要节目,应制作符合审查规定的备播节目,并发至相应的直播机房,供应急播出时使用。第四十条 节目审定及编排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由专人对待播节目进行节目审定;(二)应由专人负责节目串联单的编排管理、审定工作;对入库的待播节目进行确认;(三)节目和串联单应通过审定后播出,重播节目应重审;(四)播出节目变更信息和编排信息等应及时发至相应部门,每一个环节均应有责任人检查、复核并签字。第四十一条 节目部门应提供垫播节目,经审查后发至相应的直播机房和播出工作站,内容应符合本部门节目特点,垫播节目应适宜随时切出恢复
23、到正常节目。第三节 运维管理第四十二条 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一)三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二)二级,停播率20秒百小时, 即可用度99.994%;(三)一级,停播率5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86%。第四十三条 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模拟广播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广播声频通路运行技术指标等级(GY 75)的要求。三级达到丙级技术指标,二级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达到甲级技术指标;(二)数字广播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播控系统数字播出通路技术指标和测量方法(GY/T 165)的相关要求;数字播出系统相对应的等效模拟技术指标,三级达到丙级
24、技术指标,二级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达到甲级技术指标。第四十四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前测试制度应包括规定开播前的测试时间、规范用语、测试信号源、检查指标规定等;(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
25、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整理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第四十五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一)运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播前测试流程、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程等;(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播出设备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
26、度单的要求执行;运维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第四十六条 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参照广播中心录制系统维护规程(GY/T 126)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相应的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二)应将播出及相关系统各个环节的设备、线路维护落实到机房、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三)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四)对网络系统、服务器、存储
27、系统、工作站等应定期重启,进行必要的系统补丁更新,并对系统数据进行整理、备份。第四十七条 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第四十八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二)设备所在地的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
28、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第四节 技术管理第四十九条 新建播出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中央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第五十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9、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第五十一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括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二)如果直接接到当地宣传管理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的直播任务,应立即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三)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查漏补缺;(四)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
30、出保障提供支持。第五十二条 临时停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停播节目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播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二)申请临时停播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三)临时停播申请材料应说明申请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四)临时停播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第五十三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播出方式(如是否加密等)、传输覆盖方式、播出技术
31、参数等的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三)运行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第五十四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播的,应做好临时停播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作;(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
32、、对安全播出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急操作处理流程等内容;(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第五十五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分析检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
33、形成分析报告;(四)根据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第五十六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由专人进行审核;(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第五十七条 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括: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
34、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第五十八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二)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第五十九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
35、验收情况,评估播出系统的可靠程度;(二)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处理和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第六十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对评估出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第六十一条 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信
36、息安全要求,合理划分各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评估和整改。第六十二条 结合信息系统等级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制定网络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第六十三条 应结合网络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网间物理隔离;组合使用路由器、网关、防火墙和安全隔离网闸等设备的功能特性,进行网络边界安全防护;采用多重、异构杀毒引擎对跨信息系统的输入文件进行检测;合理设置用户权限,防止非授权访问;封闭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限制用户安装非法软件;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部署补丁管理系
37、统,及时进行操作系统更新。第六十四条 应根据系统中各类数据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数据加密、数据备份、访问控制等措施。第六十五条 应对网络流量、用户行为、主机和网络设备的运行状况等进行监测,及时处置异态报警。第六节 人员管理第六十六条 安全播出相关岗位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合理设置值班岗位,三级应设置专职播出值班员岗位,二级以上应增设值班长和技术值班岗位,重要保障期间应加强值班力量;(二)应设置维护岗位,三级应有维护人员,二级以上应设置专职维护岗位;(三)与安全播出相关的部门应指定安全播出联系人,加强日常安全播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日常安全播出情况,在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做到协调一致、无
38、管理盲区。第六十七条 安全播出相关岗位人员上岗、培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人员,以及主持人、导播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纳入安全播出管理。第四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停播率指广播中心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公式: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
39、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断等外部原因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二)可用度指广播中心所有节目正常播出总时长占播出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三)技术系统指广播中心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制播网络系统、直播室系统、总控系统、现场直播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应急照明等);(四)制播网络指以音频工作站为主体,可完成多渠道音源采集、节目编辑制作、节目播出申请、播出内容审核、播出单编排、多形式节目播出、资料管理等功能的网络化系统;(五)现场直播系统指搭建在广播中心外的,具有现场拾音和
40、混音功能,并可经由传输电路将音频信号送回至广播中心的系统;(六)网络核心设备指计算机网络内承担数据快速交换的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等;(七)关键设备指在传送播出信号链路和控制链路上,对播出安全、播出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八)应急节目源指与录播节目风格一致的节目,作为应急处置用;(九)垫片节目指由节目部门制作,用于补足或垫播播出节目的内容;(十)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达到相应要求;(十一)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第六十九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广播报时信号嵌入时间码规范(GY/T 21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GB/T 16463)数字音频设备的满度电平(GY/T 192)广播声频通路运行技术指标等级(GY 75)电视中心播控系统数字播出通路技术指标和测量方法(GY/T 165)广播中心录制系统维护规程(GY/T 126)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