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法规bihl.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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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担保公司司法律法规目录1、融资性担保保公司管理暂暂行办法12、河南省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管理暂行办办法113、中小企业信信用担保资金金管理暂行办办法214、融资性担保保机构经营许许可证管理指指引255、融资性担保保业务监管部部际联席会议议关于规范融融资性担保机机构客户担保保保证金管理理的通知296、融资性担担保公司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管管理暂行办法法317、融资性担保保业务监管部部际联席会议议办公室关于于融资性担保保机构违规关关联担保有关关风险的提示示函348、融资性担保保机构重大风风险事件报告告制度369、河南省融资资性担保机构构违法违章督督查督办工作作办法391、融资

2、性担保保公司管理暂暂行办法分类名称金融公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会会/国家发展展和改革委员员会/工业和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商务部/中国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管理总局效力状况 有效公布日期2010-033-08施行日期 2010-033-08失效日期 -(2010年33月8日中国国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会会、国家发展展和改革委员员会、工业和和信息化部、财财政部、商务务部、中国人人民银行、工工商行政管理理总局令22010第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强对融资性担担保公司的监监督管理,规规范融资性担担保行为,促促进融资性担担保行业健康康发展,根据据中华人民民共

3、和国公司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担保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等等法律规定,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法所称融资性性担保是指担担保人与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构等债权人约约定,当被担担保人不履行行对债权人负负有的融资性性债务时,由由担保人依法法承担合同约约定的担保责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是指依法设设立,经营融融资性担保业业务的有限责责任公司和股股份有限公司司。本办法所称监管管部门是指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政政府确定的负负责监督管理理本辖区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的部门。第三条 融资性性担保公司应应当以安全性性、流动性、收收益性为经营营原则,建立立市场化运作作的可持续审审慎经营模式式

4、。融资性担保公司司与企业、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等客户的的业务往来,应应当遵循诚实实守信的原则则,并遵守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 融资性性担保公司依依法开展业务务,不受任何何机关、单位位和个人的干干涉。第五条 融资性性担保公司开开展业务,应应当遵守法律律、法规和本本办法的规定定,不得损害害国家利益和和社会公共利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司应当为客户户保密,不得得利用客户提提供的信息从从事任何与担担保业务无关关或有损客户户利益的活动动。第六条 融资性性担保公司开开展业务应当当遵守公平竞竞争的原则,不不得从事不正正当竞争。第七条 融资性性担保公司由由省、自治区区、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实施施属地管理。省省、自治区、直

5、直辖市人民政政府确定的监监管部门具体体负责本辖区区融资性担保保公司的准入入、退出、日日常监管和风风险处置,并并向国务院建建立的融资性性担保业务监监管部际联席席会议报告工工作。第二章 设立、变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及其分支支机构,应当当经监管部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及其分支支机构,由监监管部门颁发发经营许可证证,并凭该许许可证向工商商行政管理部部门申请注册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人未经监管部部门批准不得得经营融资性性担保业务,不不得在名称中中使用融资性性担保字样,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另有规定定的除外。第九条 设立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具具备下列条件件:(一)

6、有符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持续出资能力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本办法规定的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任职资格的董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和合格的从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的组织机构、内内部控制和风风险管理制度度。(六)有符合要要求的营业场场所。(七)监管部门门规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条件件。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和从业人员员的资格管理理办法由融资资性担保业务务监管部际联联席会议另行行制定。第十条 监管部部门根据当地地实际情况规规定融资性担担保公司注册册资本的最低低限额,但不不得低于人民民币500万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 设立立融资性担保保公

7、司,应向向监管部门提提交下列文件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应当载明拟设设立的融资性性担保公司的的名称、住所所、注册资本本和业务范围围等事项。(二)可行性研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案。(四)股东名册册及其出资额额、股权结构构。(五)股东出资资的验资证明明以及持有注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的资信证明和和有关资料。(六)拟任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的资格证明明。(七)经营发展展战略和规划划。(八)营业场所所证明材料。(九)监管部门门要求提交的的其他文件、资资料。第十二条 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有下列变更更事项之一的的,应当经监监管部门审查查批准:(一)变更名称称。(二)变更组织织形式。(三)变更注册册

8、资本。(四)变更公司司住所。(五)调整业务务范围。(六)变更董事事、监事和高高级管理人员员。(七)变更持有有5以上股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者合并。(九)修改章程程。(十)监管部门门规定的其他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司变更事项涉涉及公司登记记事项的,经经监管部门审审查批准后,按按规定向工商商行政管理部部门申请变更更登记。第十三条 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跨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设立分支机机构的,应当当征得该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所在地监管管部门同意,并并经拟设立分分支机构所在在地监管部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因分立、合合并或出现公公司章程规定定的解散事由由需要解散的的,应当经监监管

9、部门审查查批准,并凭凭批准文件及及时向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门申请注销登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有重大违法法经营行为,不不予撤销将严严重危害市场场秩序、损害害公众利益的的,由监管部部门予以撤销销。法律、行行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除外外。第十六条 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解散或被撤撤销的,应当当依法成立清清算组进行清清算,按照债债务清偿计划划及时偿还有有关债务。监监管部门监督督其清算过程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前,公司股东东不得分配公公司财产或从从公司取得任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不能清偿到到期债务,并并且资产不足足以清偿全部部债务或者明明显缺乏清偿偿能力的,应应当依法实施施破产。第三章 业

10、务范范围第十八条 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经监管部门门批准,可以以经营下列部部分或全部融融资性担保业业务:(一)贷款担保保。(二)票据承兑兑担保。(三)贸易融资资担保。(四)项目融资资担保。(五)信用证担担保。(六)其他融资资性担保业务务。第十九条 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经监管部门门批准,可以以兼营下列部部分或全部业业务:(一)诉讼保全全担保。(二)投标担保保、预付款担担保、工程履履约担保、尾尾付款如约偿偿付担保等履履约担保业务务。(三)与担保业业务有关的融融资咨询、财财务顾问等中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资金进行投资资。(五)监管部门门规定的其他他业务。第二十条 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可以为其他他融资性担保

11、保公司的担保保责任提供再再担保和办理理债券发行担担保业务,但但应当同时符符合以下条件件:(一)近两年无无违法、违规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门规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条件件。从事再担保业务务的融资性担担保公司除需需满足前款规规定的条件外外,注册资本本应当不低于于人民币1亿亿元,并连续续营业两年以以上。第二十一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不得从事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款。(二)发放贷款款。(三)受托发放放贷款。(四)受托投资资。(五)监管部门门规定不得从从事的其他活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司从事非法集集资活动的,由由有关部门依依法予以查处处。第四章 经营规规则和风险控控制第二十二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依

12、法法建立健全公公司治理结构构,完善议事事规则、决策策程序和内审审制度,保持持公司治理的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直辖市设立分分支机构的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设设两名以上的的独立董事。第二十三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建立立符合审慎经经营原则的担担保评估制度度、决策程序序、事后追偿偿和处置制度度、风险预警警机制和突发发事件应急机机制,并制定定严格规范的的业务操作规规程,加强对对担保项目的的风险评估和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配备备或聘请经济济、金融、法法律、技术等等方面具有相相关资格的专专业人才。跨省、自治区、直直辖市设立分分支机构的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设立立首席和规官官和首

13、席风险险官。首席合合规官、首席席风险官应当当由取得律师师或注册会计计师等相关资资格,并具有有融资性担保保或金融从业业经验的人员员担任。第二十五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按照照金融企业财财务规则和企企业会计准则则等要求,建建立健全财务务会计制度,真真实地记录和和反映企业的的财务状况、经经营成果和现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收取的担担保费,可根根据担保项目目的风险程度度,由融资性性担保公司与与被担保人自自主协商确定定,但不得违违反国家有关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对单个被被担保人提供供的融资性担担保责任余额额不得超过净净资产的100,对单个个被担保人及及其关联方提提供的融

14、资性性担保责任余余额不得超过过净资产的115,对单单个被担保人人债券发行提提供的担保责责任余额不得得超过净资产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的融资性性担保责任余余额不得超过过其净资产的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以自有资资金进行投资资,限于国债债、金融债券券及大型企业业债务融资工工具等信用等等级较高的固固定收益类金金融产品,以以及不存在利利益冲突且总总额不高于净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资。第三十条 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不得为其母母公司或子公公司提供融资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按照照当年担保费费收入的500提取未到到期责任准备备金,并按不不低于当年年年末担保责

15、任任余额1的的比例提取担担保赔偿准备备金。担保赔赔偿准备金累累计达到当年年担保责任余余额10的的,实行差额额提取。差额额提取办法和和担保赔偿准准备金的使用用管理办法由由监管部门另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根据融资性担担保公司责任任风险状况和和审慎监管的的需要,提出出调高担保赔赔偿准备金比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司应当对担保保责任实行风风险分类管理理,准确计量量担保责任风风险。第三十二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与债权人人应当按照协协商一致的原原则建立业务务关系,并在在合同中明确确约定承担担担保责任的方方式。第三十三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办理融资资性担保业务务,应当与被被担保人约定定在担保期间间可持续

16、获得得相关信息并并有权对相关关情况进行核核实。第三十四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与债权人人应当建立担担保期间被担担保人相关信信息的交换机机制,加强对对被担保人的的信用辅导和和监督,共同同维护双方的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按照照监管部门的的规定,将公公司治理情况况、财务会计计报告、风险险管理状况、资资本金构成及及运用情况、担担保业务总体体情况等信息息告知相关债债权人。第五章 监督管管理第三十六条 监监管部门应当当建立健全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信息资料料收集、整理理、统计分析析制度和监管管记分制度,对对经营及风险险状况进行持持续监测,并并于每年6月月底前完成所所监管融资性性担保公司上

17、上一年度机构构概览报告。第三十七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按照照规定及时向向监管部门报报送经营报告告、财务会计计报告、合法法合规报告等等文件和资料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司向监管机构构提交的各类类文件和资料料,应当真实实、准确、完完整。第三十八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按季季度向监管部部门报告资本本金的运用情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根据审慎监管管的需要,适适时提出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的资本质量量和资本充足足率要求。第三十九条 监监管部门根据据监管需要,有有权要求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提供专项资资料,或约见见其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进行行监管谈话,要要求就有关情情况进行说明明或进行必要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

18、为必必要时,可以以向债权人通通报所监管有有关融资性担担保公司的违违规或风险情情况。第四十条 监管管部门根据监监管需要,可可以对融资性性担保公司进进行现场检查查,融资性担担保公司应当当予以配合,并并按照监管部部门的要求提提供有关文件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检查人员不得得少于2人,并并向融资性担担保公司出示示检查通知书书和相关证件件。第四十一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发生担保保诈骗、金额额可能达到其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保代偿或投资资损失,以及及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涉及严严重违法、违违规等重大事事件时,应当当立即采取应应急措施并向向监管部门报报告。第四十二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及时时向监管部

19、门门报告股东大大会或股东会会、董事会等等会议的重要要决议。第四十三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聘请请社会中介机机构进行年度度审计,并将将审计报告及及时报送监管管部门。第四十四条 监监管部门应当当会同有关部部门建立融资资性担保行业业突发事件的的发现、报告告和处置制度度,制定融资资性担保行业业突发事件处处置预案,明明确处置机构构及其职责、处处置措施和处处置程序,及及时、有效地地处置融资性性担保行业突突发事件。第四十五条 监监管部门应当当于每年年末末全面分析评评估本辖区融融资性担保行行业年度发展展和监管情况况,并于每年年2月底前向向融资性担保保业务监管部部际联席会议议和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报

20、报告本辖区上上一年度融资资性担保行业业发展情况和和监管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及时向融资性性担保业务监监管部际联席席会议和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府府报告本辖区区融资性担保保行业的重大大风险事件和和处置情况。第四十六条 融融资性担保行行业建立行业业自律组织,履履行自律、维维权、服务等等职责。全国性的融资性性担保行业自自律组织接受受融资性担保保业务监管部部际联席会议议的指导。第四十七条 征征信管理部门门应当将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的有关信息息纳入征信管管理体系,并并为融资性担担保公司查询询相关信息提提供服务。第六章 法律责责任第四十八条 监监管部门从事事监督管理工工作的人员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依法

21、法给予行政处处分;构成犯犯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一)违反规定定审批融资性性担保公司的的设立、变更更、终止以及及业务范围的的。(二)违反规定定对融资性担担保公司进行行现场检查的的。(三)未依照本本办法第四十十五条规定报报告重大风险险事件和处置置情况的。(四)其他违反反法律法规及及本办法规定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违反法律律、法规及本本办法规定,有有关法律、法法规有处罚规规定的,依照照其规定给予予处罚;有关关法律、法规规未作处罚规规定的,由监监管部门责令令改正,可以以给予警告、罚罚款;构成犯犯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反本办法第八八条第三款规规定,擅自经经营

22、融资性担担保业务的,由由有关部门依依法予以取缔缔并处罚;擅擅自在名称中中使用融资性性担保字样的的,由监管部部门责令改正正,依法予以以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公公司制以外的的融资性担保保机构从事融融资性担保业业务参照本办办法的有关规规定执行,具具体实施办法法由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另另行制定,并并报融资性担担保业务监管管部际联席会会议备案。外商投资的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适用本办法法,法律、行行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依依照其规定。融资性再担保机机构管理办法法由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另另行制定,并并报融资性担担保业务监管管部际联席会会议备案。第五十二条 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政

23、政府可以根据据本办法的规规定,制定实实施细则并报报融资性担保保业务监管部部际联席会议议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本办法施行前前已经设立的的融资性担保保公司不符合合本办法规定定的,应当在在2011年年3月31日日前达到本办办法规定的要要求。具体规规范整顿方案案,由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府府制定。第五十四条 本本办法自公布布之日起施行行。2、河南省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管理暂行办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省融资性担保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 豫政办 2001186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政府,省人民民政府各部门门:省发展改革革委、工业和和信息化厅、财财政厅、商务务厅、工商局局、省政府金金融

24、办、河南南银监局、人人行郑州中心心支行制定的的河南省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管理暂行行办法已经经省政府同意意,现转发给给你们,请认认真贯彻执行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月二十八日河南省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管理暂行办办法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为加强融资性性担保公司的的管理,规范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行业健康发展展,根据中国国银监会等七七部门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管理暂行办办法(银监监会令20110年第3号号),结合本本省实际,制制定本暂行办办法。第二条 本本暂行办法所所称融资性担担保是指担保保人与银行业业金融机构等等债权人约定定,当被担保保人不履行对对债权人负有有的融资性债债务时,由担担保人依

25、法承承担合同约定定的担保责任任的行为。本暂行办法法所称融资性性担保公司是是指在河南省省内依法设立立,经营融资资性担保业务务的有限责任任公司和股份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融资性担保机机构在河南设设立的分支机机构。第三条 建建立河南省融融资性担保业业务监管联席席会议(以下下简称联席会会议)制度。省省政府分管领领导为召集人人,省工业和和信息化厅、发发展改革委、公公安厅、财政政厅、商务厅厅、工商局、省省政府金融办办、省国税局局、地税局、人人行郑州中心心支行、河南南银监局等部部门为成员单单位,负责研研究制定并实实施促进全省省融资性担保保公司发展和和监管的政策策和措施。联联席会议下设设办公室,办办公室设在省

26、省工业和信息息化厅。省工工业和信息化化厅作为全省省融资性担保保业务的监管管部门,具体体负责融资性性担保公司设设立、变更及及终止的审查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的监督管理理,并向省联联席会议报告告工作。第四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实行属地地监管。各省省辖市、县(市、区)政政府是在其属属地开展业务务的融资性担担保公司监管管和风险防范范的第一责任任人。工业和和信息化部门门负责对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的日常监管管和风险处置置,对融资性性担保公司实实施以防控风风险为核心的的持续动态监监管。第五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当以安安全性、流动动性、收益性性为经营原则则,建立市场场化运作的可可持续审慎经经营模

27、式。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从事经营营活动,应当当遵守诚实守守信和公平竞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和政策规规定,不得损损害国家利益益和社会公共共利益。融资性担保保公司应当为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客户提供的信信息从事任何何与担保业务务无关或有损损客户利益的的活动。第二章 设设立、变更和和终止第六条 申申请设立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及其分支机机构,应当按按照监管部门门要求提交申申请材料,经经省辖市监管管部门审查同同意并出具初初审意见,报报省监管部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立的融资性担担保公司及其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部门颁发融融资性担保机机构经营许可可证;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及其分支机机构凭许可证

28、证向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申申请注册登记记。融资性担保保公司及其分分支机构应在在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办理理完成设立、变变更或注销登登记手续后330日内,到到同级监管部部门备案并报报省监管部门门。财政出资资控股或参股股的融资性担担保公司应同同时向同级财财政部门备案案。任何单位和和个人未经监监管部门批准准,不得设立立融资性担保保公司,不得得在机构名称称中使用融资资性担保字样样,不能从事事融资性担保保业务,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另有规定的的除外。第七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的设立。在在本省辖区内内申请设立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除符合合融资性担担保公司管理理暂行办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外,还应当具具备下列条件件:(一)名

29、称称冠以省级行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不得低于100000万元元人民币;名名称冠以省辖辖市行政区划划的,注册资资本不得低于于5000万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县(市、区)行政区划的的,注册资本本不得低于33000万元元人民币;从从事债券发行行等担保业务务的,注册资资本不得低于于100000万元人民币币;从事信用用再担保业务务的,注册资资本不得低于于500000万元人民币币。(二)除国国有独资或国国有控股的外外,其他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股东不得少少于5个,其其中1个股东东必须是企业业法人;主发发起人(第一一大股东)最最大出资额不不得高于注册册资本的655%;具有关关联关系的股股东合计出资资额不得高于于

30、注册资本的的20%;单单一发起人出出资额不得少少于100万万元人民币且且持股比例不不低于1%。企业法人作作为主发起人人应当具备以以下条件:管管理规范、信信用良好、实实力雄厚,持持续经营三年年以上,最近近连续两个会会计年度盈利利,近三年累累计净利润在在800万元元人民币以上上,资产负债债率不高于770%,净资资产不低于44000万元元人民币,原原则上实施本本项目投资后后长期投资额额不得超过净净资产的600%。自然人作为为主发起人应应当具备以下下条件:拥有有发起出资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的实业背景并并在所在行业业具有一定影影响力,能够够出具相应的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良从业

31、记录和和无违法犯罪罪记录等。(三)注册册资本为实缴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人或发起人一一次性足额缴缴纳到位,且且不得以借贷贷资金或他人人委托资金入入股。(四)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的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应当当具备符合国国务院建立的的融资性担保保业务监管部部际联席会议议规定的资格格,遵纪守法法,诚实守信信,具备与担担任职务相适适应的专业知知识、工作经经验和组织管管理能力。第八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分支机构构的设立。(一)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设立分支机机构应当具备备下列条件:经营担保业业务三年以上上、注册资本本不少于300000万元元人民币,无无违法违规经经营纪录,最最近两年

32、每年年担保业务放放大3倍以上上,担保代偿偿率低于3%,注入分支支机构的运营营资金总额最最高不超过注注册资本的550%,单个个分支机构运运营资金最低低不少于30000万元人人民币。(二)省内内融资性担保保公司拟在省省外设立分支支机构的,应应当征得省监监管部门同意意。拟在省内内设立分支机机构的,应当当征得该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总部所在省省辖市监管部部门同意,报报省监管部门门审批。省外融资性性担保公司拟拟在我省设立立法人机构或或分支机构的的,应当征得得该融资性担担保公司所在在地省级监管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设立的法人机机构或分支机机构所在地省省辖市监管部部门同意,报报省监管部门门审批。第九条 融融资性

33、担保公公司及其分支支机构的变更更。融资性担担保公司及其其分支机构变变更融资性性担保公司管管理暂行办法法规定事项项的,应当按按设立程序报报省监管部门门批准。经批批准后,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应当按照有有关规定向工工商行政管理理部门申请变变更登记。第十条 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及其分支支机构的终止止。(一)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因分立、合合并或出现章章程规定的解解散事由需要要解散的,应应当经监管部部门审查批准准,并凭批准准文件及时向向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申请请注销登记。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解散应当当同时缴回融融资性担保机机构经营许可可证。(二)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有重大违法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将严重危害市市场秩序

34、、损损害公众利益益的,由监管管部门予以撤撤销。法律、行行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除外外。(三)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解散或被撤撤销的,应当当依法成立清清算组进行清清算,按照债债务清偿计划划及时偿还有有关债务。监监管部门监督督其清算过程程。担保责任任解除前,公公司股东不得得分配公司财财产或从公司司取得任何利利益。(四)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不能清偿到到期债务,并并且资产不足足以清偿全部部债务或者明明显缺乏清偿偿能力的,应应当依法实施施破产。(五)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终止后,应应当向登记机机关申请办理理注销登记,并在完成有有关法定手续续后5个工作作日内,向省省级监管部门门报告。第三章 经经营规则和内内部控制第十一

35、条 融资性担保保公司经营区区域。融资性性担保公司应应当在省监管管部门批准的的区域内,开开展担保业务务。未经批准准,融资性担担保公司及其其分支机构不不得跨行政区区域开展担保保业务,暂不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保业务。名称称冠以省级行行政区划的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可以在全全省范围内开开展担保业务务;名称冠以以省辖市级行行政区划的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在本省省辖市范围内内开展担保业业务;名称冠冠以县(市、区区)级行政区区划的融资性性担保公司应应在本县(市市、区)范围围内开展担保保业务。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保公司业务范范围。(一)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经监管部门门批准,可以以经营下列部部分或全部融融资性担保业业

36、务:1.贷款担担保。2.票据承承兑担保。3.贸易融融资担保。4.项目融融资担保。5.信用证证担保。6.其他融融资性担保业业务。(二)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经监管部门门批准,可以以兼营下列部部分或全部业业务:1.诉讼保保全担保。2.投标担担保、预付款款担保、工程程履约担保、尾尾付款如约偿偿付担保等履履约担保业务务。3.与担保保业务有关的的融资咨询、财财务顾问等中中介服务。4.以自有有资金进行投投资。5.监管部部门规定的其其他业务。(三)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不得从事下下列活动:1.吸收存存款。2.发放贷贷款。3.受托发发放贷款。4.受托投投资。5.监管部部门规定不得得从事的其他他活动。融资性担保保公司从

37、事非非法集资活动动的,由有关关部门依法予予以查处。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保公司内部控控制。(一)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融资性担保保责任余额不不得超过其净净资产的100倍;对单个个被担保人提提供的融资性性担保责任余余额不得超过过净资产的110%;对单单个被担保人人及其关联方方提供的融资资性担保责任任余额不得超超过净资产的的15%;对对单个被担保保人债券发行行提供的担保保责任余额不不得超过净资资产的30%。(二)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应当按照当当年担保费收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期责任准备金金,并按不低低于当年年末末担保责任余余额1%的比比例提取担保保赔偿准备金金。担保赔偿偿准备金累计计达到当年担担保责任余额

38、额10%的,实行差额提提取。融资性性担保公司提提取的担保赔赔偿准备金,要存入银行行专户,可以以作为与银行行合作的担保保保证金。(三)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收取的担保保费可根据担担保项目的风风险程度,由由融资性担保保公司与被担担保人自主协协商确定,但但不得违反国国家有关规定定。(四)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以自有资金金进行投资的的,仅限于国国债、金融债债券及大型企企业债务融资资工具等信用用等级较高的的固定收益类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在利益冲突且且总额不高于于净资产200%的其他投投资。除监管管部门批准设设立子公司外外,融资性担担保公司不得得向其他机构构出资入股。(五)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不得为其母母公司或子

39、公公司提供融资资性担保。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保公司风险管管理。(一)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应当依法健健全公司治理理结构,完善善议事规则、决决策程序和内内审制度,保保持公司治理理的有效性。(二)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应当建立符符合审慎经营营原则的担保保评估制度、决决策程序、事事后追偿和处处置制度、风风险预警机制制和突发事件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格规范的业务务操作程序,加强对担保保项目的风险险评估和管理理。(三)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应当配备或或聘请经济、金金融、法律、技技术等方面具具有相关资格格的专业人才才。(四)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应当按照金金融企业财务务规则和企业业会计准则等等要求,建立立健全财务会会计制

40、度,真真实地记录和和反映企业的的财务状况、经经营成果和现现金流量。第四章 监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负负责融资性担担保公司和业业务的监管工工作,监管内内容包括非现现场监管、现现场检查、信信息披露、重重大风险事件件报告和应急急管理等。各各级政府应当当强化监管部部门职能,加加强监管队伍伍建设,建立立专业化、相相对稳定的监监管队伍,按按照“非现场监管管”为主的原则则,配备必要要的监管设施施和监管手段段,确保履行行监管职责。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保公司非现场场监管制度。(一)建立立融资性担保保公司注册资资本金银行托托管制度,制制定托管办法法,设定托管管比例,每个个月由监管银银行部门提供供报表。(二)建

41、立立融资性担保保公司业务信信息管理系统统,健全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信息资料收收集、整理、统统计分析制度度和风险监管管记分制度,对融资性担担保公司的业业务、管理和和风险状况进进行持续实时时监测。(三)建立立对融资性担担保公司的信信用评级制度度,组织有资资质的信用评评级机构对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进行信用用评级,并将将评级结果及及相关信息纳纳入人民银行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应应当合理使用用担保机构信信用评级结果果。(四)监管管部门、工商商行政管理部部门根据各自自职责,对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的经营情情况等实行年年审、年检。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应按要求求提供材料。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保公司现场监监管制度。(一)监

42、管管部门根据监监管需要,不不定期组织相相关部门或中中介机构对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运营状况况、财务状况况、风险控制制、制度建设设、从业人员员资格进行检检查,对发现现的问题采取取有效措施及及时处理,对对违反规定的的,视情节给给予相应处理理。监管部门对对融资性担保保公司进行现现场检查时,融资性担保保公司应当予予以配合,并并按照监管部部门的要求提提供有关文件件、资料。现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不得少于2人人,并向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出示检查通通知书和相关关证件。(二)监管管部门根据监监管需要,有有权要求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提供专项资资料,或约见见其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进行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关情况进

43、行说说明或进行必必要的整改。监监管部门认为为必要时,可可以向债权人人通报所监管管有关融资性性担保公司的的违规或风险险情况。(三)监管管部门必要时时可聘请会计计师事务所、律律师事务所和和信用评级机机构等社会中中介机构对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进行专项项审计、尽职职调查或信用用评级等,并并将检查结果果向省联席会会议报告。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保公司行业自自律和社会监监督机制。(一)建立立行业自律组组织,履行自自律、维权、服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性性担保公司建建立自律机制制,制定行业业规范,自觉觉抵制行业内内不正当竞争争行为;维护护融资性担保保公司的合法法权益,促进进政府和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及中小企业业之间的

44、沟通通;开展担保保业务培训、信信息咨询、数数据统计、理理论研究及对对外交流等服服务工作。(二)建立立社会监督机机制,充分利利用和发挥社社会监督力量量,加强对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经营行为为的监督、约约束,畅通投投诉举报渠道道,提高监督督实效。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保公司信息披披露机制。(一)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应当建立信信息披露制度度,按规定向向监管部门、公公司股东和合合作银行披露露经营报告、财财务会计报告告、合法合规规情况报告、资资本金使用情情况报告、股股东会或董事事会重要决议议等文件和资资料。融资性性担保公司披披露的信息应应当真实准确确、完整。(二)监管管部门应当于于每年年末全全面分析评价价本辖区

45、融资资性担保行业业年度发展和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2月底前向上上级监管部门门和同级人民民政府报告本本辖区下一年年度融资性担担保行业发展展情况和监管管情况。第五章 风风险防控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应当会同有关关部门建立融融资性担保行行业突发事件件的发现、报报告和处置制制度,制定融融资性担保行行业突发事件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机构及其职责责、处置措施施和处置程序序,及时、有有效地处置融融资性担保行行业突发事件件。第二十一条条 融资性担担保公司重大大风险事件和和报告。融资资性担保公司司应当在重大大风险事件发发生3小时内内向监管部门门报告简要情情况,12小小时内报告具具体情况。重重大风险事件件具体包括以

46、以下情形: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引发群体体性事件的;融资性担保保公司发生担担保诈骗、金金额可能达到到其净资产55%以上的担担保代偿或投投资损失的;融资性担保保公司重大债债权到期未获获清偿致使其其流动性困难难的,或已无无力清偿到期期债务的;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主要资产产被查封、扣扣押、冻结的的;融资性担担保公司因涉涉嫌违法违规规被行政机关关、司法机关关立案调查的的;融资性担担保公司主要要出资人虚假假出资、抽逃逃出资的,或或主要出资人人对公司造成成其他重大不不利影响的;融资性担保保公司董事、监监事或高级管管理人员在33个月内有二二分之一以上上辞职的;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主要负责责人失踪、非非正常死亡的的,

47、或被司法法机关依法采采取强制措施施的;其他需需要报告的情情况。第二十二条条 融资性担担保公司风险险控制。(一)监管管部门对本辖辖区发生的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重大风险险事件的性质质、事态变化化和风险程度度及时做出准准确判断,对对危及金融秩秩序、影响社社会稳定、可可能引发系统统性风险的重重大风险事件件,应当及时时向同级政府府报告,按照照有关规定及及时处置,防防止事态蔓延延,并同时向向上级监管部部门报告。(二)省级级监管部门对对本省融资性性担保行业的的重大风险事事件,应当会会同有关方面面按照规定及及时处置,并并及时向省联联席会议和部部际联席会议议报告。第六章 法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条 监管部门门从事监督管管理工作的人人员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行政处分;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一)违反反规定审批融融资性担保公公司的设立、变变更、终止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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